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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的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获得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供稿 | bst2025-02-2132
本所代理的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获得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姚    彬

案情简介与裁决内容

         南京某公司(申请人)与新加坡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至4月期间,先后订立4份销售合同(仅有一份合同有申请人的印章,4份均没有被申请人印章,但均有双方经办人电子签名),4份合同均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活性炭,交货方式为2000年贸易术语FOB天津,装货港中国天津,卸货港分别为马来西亚帕西古当、马来西亚帕西古当、泰国林查班和越南胡志明(凯莱);付款时间均为提单日期后的30日内;发生争议自行协商未能解决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仲裁,并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供货,并以记名电放提单的方式将货物电放给马来西亚、泰国、越南(下称“东南亚”)的最终客户,且4份合同项下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均记载的是被申请人买方。后货物均被东南亚客户提货,货款支付期满后,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未付。由此产生争议,提交贸仲仲裁。

         贸仲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522,626美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3月26日起以163,200美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9日起以83,776 美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4日起以239,360美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5日起以36,300美元为基数,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化3.45%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公证费人民币4,100元……

本案裁决书在新加坡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南京某公司在获得贸仲裁决书后即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法院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审查后,于2024年12月6日向新加坡某公司下达庭令(Order of Court):

(1)根据1994年《国际仲裁法》第29(1)条,准许申请人执行2023年11月29日的仲裁裁决(案件编号),即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理,由独任仲裁员某某先生组成的仲裁庭签发裁决书,该裁决与本法院的判决或命令具有同等效力。


(2) 在命令送达后14天内,或如果庭令将在司法管辖区以外送达,则在命令在司法管辖区内送达后21天内,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庭令,如果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内申请撤销,则本案应在最终解决后执行。


(3)在不违反前款庭令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根据裁决条款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判决:  ……(内容与贸仲裁决书主文相同)


           因被申请人未在14天内提出申请撤销,申请人即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判决。2025年1月27日,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Judgment Pursuant to Order of Court):

根据 2024年12月6日的法院庭令,命令新加坡某公司(被申请人),如果其没有申请撤销法院命令,申请人可自由根据 2023年11月29 日的仲裁裁决申请对被申请人作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理(案号),由独任仲裁员某某先生组成的仲裁庭签发裁决,以及已于2025年1月3日向新加坡某公司(被申请人)送达的法院庭令的判决,本院今天判决如下: ……(内容与贸仲裁决书主文相同)。


          基于该法院的上述判决,新加坡法院将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新加坡某公司(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执行。
申请新加坡法院承认与执行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文件

          1、《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纽约公约》)。该国际条约于1958年在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第24次会议上通过。访公约第一条规定,仲裁裁决为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第三条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迄今为止,《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中国于1986年8月21日加入,1987年4月22日生效;新加坡于1986年7月21日加入,并将《纽约公约》转化为国内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7年4月28日,中国和新加坡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协助的范围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缔约双方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在纽约签订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2018年8月31日,在第二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由中国最高院院长和新加坡最高院首席大法官正式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涉及的是有关两国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虽与仲裁裁决无直接关联,但笔者认为亦需要了解。《备忘录》第19条规定,在新加坡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判决。当对请求新加坡法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的终局性和确定性存在争议时,应当根据中国法律确定。新加坡法院可以要求申请执行判决的申请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获取判决终局性和确定性的证明,也可以通过新加坡最高法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协助获取这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应当被视为该判决是终局性和确定性判决的决定性证据。

申请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操作要点

         1、申请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订有仲裁条款的协议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费交费通知书及缴费凭证、仲裁员签字的声明书、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新加坡法院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确认真实后作出准许或不准许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庭令(Order of Court);

          2、申请人将许可执行的庭令送达至被申请人,此项送达工作应由申请人而非法院实施;

         3、被申请人在收到法院的庭令后14天内,有权申请撤销该庭令并提出合适理由。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有合法理由,法院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被申请人可在此程序中对案涉裁决书合法性提出质疑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般而言,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未获适当通知;违反自然正义;违反公共政策等。初审法院对申请撤销裁决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后,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关于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成功,近期新加坡上诉法院Steven Chong JCA法官在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所述的观点可以认为有代表性:“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复杂商事争议的主流模式。仲裁的关键优势之一在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然而,仲裁裁决终局性这一益处,似乎只能得到获胜一方的赏识。因为对仲裁裁决不满的当事方越来越多寻求法院的协助和干预,以期撤销仲裁裁决。即便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干预的有限情形,情况依然如此。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是与作出裁决有关的违反自然正义规则的情况。根据对新加坡此类案件的简要统计,绝大多数此类申请不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申请理由在实质上均涉及裁决书的实体内容。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若要依据所谓的违反自然正义规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谨记,诉讼参与人对于法院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典型理由,往往不适用于仲裁裁决的情况。没有理解此中的重要差异是此类申请最终失败的常见原因。无论当事方对于仲裁裁决的结果如何不满,仲裁当事方必须接受他们所选择的仲裁庭对实体内容作出的认定。”

         4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或申请撤销庭令或者申请撤销的理由被驳回,新加坡法院将依据仲裁裁决的主文内容作出基于庭令的判决(Judgment Pursuant to Order of Court),该判决书将在新加坡境内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南京某公司在贸仲裁决书生效后即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了承认与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于2024 年 12月6日发出庭令( Order of Court) ,即发出准许南京某公司针对新加坡某公司的执行贸仲裁决书庭令。南京某公司收到庭令后,于 2025年1月3日即将该份庭令寄送给新加坡某公司(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此时新加坡某公司应当在收悉庭令后的 14天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Order of Court。然而,该新加坡公司并没有在 14天内申请撤销该Order of Court,故南京某公司继续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并于在 2025年1月27日收到新加坡高等法院出具正式判决书 (Judgment Pursuant to Order of Court)。该判决书判定新加坡某公司有责任向南京某公司缴清贸仲裁决书中所裁决的全部款项金额,南京某公司即可基于新加坡高等法院的该份判决书,对新加坡某公司(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或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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