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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响种源安全保卫战

供稿 | 潘小龙、武文俊2022-07-06392

案件事实


“南粳9108”水稻品种权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授权江苏G公司独占实施该品种权。2019年水稻播种季节,江苏G公司发现K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被告使用标注为“水稻种子”的彩色包装袋销售假冒的“南粳9108”水稻品种种子的侵权线索后,向当地农业农村局进行举报。经农业农村局向K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及购种人调查,认为K公司等经营的涉案水稻种子来源于收购的商品粮,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注释2)以及《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行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K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擅自生产、销售“南粳9108”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数量特别巨大,仅已查明的生产、销售量就达到150560-160560斤,销售金额393684元,侵权行为还存在彩包销售、多次销售、真假混卖、仓储巨大,种植后杂稻较多,危害粮食安全的严重情节。南京中院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江苏G公司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社会影响


本案相继入选“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注释3)、“2021年度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注释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第三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十个典型案例”(注释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注释6)。


社会价值


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极端天气频繁出现,粮食问题正变得越来越重要,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将粮食和农产品供给作为农业最重要的问题,提出“坚持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2022年3月25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仲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对如何保障粮食稳产、农产品供给稳定,在连续18年丰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


本案裁判对权利人的品种权利进行了“全链条保护”、“最严格保护”(注释7),充分体现了我国推进种业振兴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害种业知识产权的决心。


“全链条保护”是指司法与农业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的保护方式。种子从购买、播种到收获有一个过程,权利人对侵权的举证存在一定困难,司法联动行政执法是非常有效的保护路径。当权利人有初步侵权证据后,可以及时向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举报。农业行政执法不仅可以有效阻止侵权行为,减少品种权人实际损失,还可以快速查明侵权假冒事实,固定侵权证据,为民事侵权诉讼打好事实基础。本案即是在对农业行政执法证据进行及时认定基础上,确认侵权成立的典型案例。


“最严格保护”则意味着,一方面,在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的同时,提高侵权人的抗辩证明标准;另一方面,在侵权成立时,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对权利人加大保护。如当权利人已经尽最大能力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法院及时转移举证责任,对侵权人提出的“销售的是商品粮不是种子”“不是侵权品种而是其他品种”以及“不认可DNA司法鉴定,要求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等抗辩意见,均严格审查。当证据不足以反驳时,及时确认侵权。同时,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如本案一样,充分考虑侵权人主观故意明显,如真假混卖、使用彩色包装销售假种子迷惑购买种子的种植户;侵权情节严重,多个侵权主体提供了生产、存储、销售侵权种子的一条龙服务等因素,在适用法定赔偿的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的赔偿数额。


本案裁判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维权难度,彰显了南京法院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形成对种业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激励种业自主创新。


办案心得


本案是近年来江苏法院审理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最为隐蔽、侵权情节最为严重的案件。案中侵权人以彩色包装迷惑购种人,使购种人误以为是正规的“南粳9108”水稻种子,存在“套牌侵权”的行为,侵权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真假混卖的情形,种植后“红米杂稻”较多、给粮食生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南粳9108”水稻种子是迟熟中粳水稻品种,而“红米杂稻”多为矮秆早熟类型,抽穗期早,易落粒,可以自然越冬,影响了来年的种植,而且红米稻本身产量水平低、品质差,长势旺盛,影响了田间栽培稻的生长,数量逐年增大,为害逐年加重,危害了粮食安全(注释8)。由于劣质的侵权产品的流出,江苏G公司销售量占市场需求量不足50%,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笔者考虑到上述因素,在代理江苏G公司的诉讼方案中既适用了法定赔偿的规定,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后,四被告未提起上诉,并主动联系江苏G公司履行判决。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农为邦本,本固邦宁(注释9)。种源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必须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注释10)。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确保粮食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种业安全关系到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发展。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粮食安全,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农民合法利益。通过依法及时、准确打击此类行为,充分保障粮食安全,保护权利人和农民得益。笔者认为代理此类案件的律师,在了解到相关侵权线索后,需要及时初步查明侵权违法产品来源、依法取得相关证据后,为认定侵权事实奠定良好基础,再通过向行政部门报举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的,进一步固定证据,使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所遁形。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的优劣,决定了一年的收成。广大农民购买种子时,应注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从包装等方面进行辨别,正规的种子包装上有品牌标识、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注意养成索要发票或其他消费凭证的习惯,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购买了伪劣种子,及时向当地农业、市场监管理部门等投诉举报,对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时报案。


注    释:


1、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50号。


2、本案判决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本条款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淮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目前,该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中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淮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3、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公众号内容:《南京中院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F6gl7S35fAykv_LfWZsDHw。


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4日公众号内容:《严厉打击假种子,守护人民群众“饭碗安全”!十大案件之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https://mp.weixin.qq.com/s/VtoHqzuR-Wr-OL5e8B5Rww。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30日公众号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三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MlrsUgWKmywJMAj00G_9Hg。


6、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3月31日公众号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gHIM4FCuobdbQvi184LGXA。


7、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4日公众号内容:《严厉打击假种子,守护人民群众“饭碗安全”!十大案件之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https://mp.weixin.qq.com/s/VtoHqzuR-Wr-OL5e8B5Rww。


8、参见《中国种业》2010年第5期《红米杂稻的发生、危害及其防治》,王万峰、许秀梅、代延安、黄德胜著,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0616/115917078.shtm。


9、2020年12月28日至29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0、2022年3月6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的农业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委员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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