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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护航,助力农民合作社发展

供稿 | 高鹏翔2023-01-03328

一、农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适应大国小农的中国基本农情,有利于农户在生产环节的合作。研究和实践表明,合作社承担的产业扶贫功能将政策和资源投向低收入农户,能起到提振农民收入,减少贫困人口的作用。国家重视合作社的发展,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合作社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然而实践中合作社并未如国家期望的那样健康发展。2019年2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要求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合作社进行清理整顿:(一)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二)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三)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四)涉嫌以合作社名义骗取套取国家财政奖补和项目扶持资金。(五)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六)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变相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和冒用银行名义运营等。实践中,能够规范运行的合作社凤毛麟角。根据学者的调研,重庆160余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接近一半的合作社属于无合作无运营的空壳合作社;部分合作社实质是“一人”合作社,一般是实际控制人为获取政策扶持而设立的。虽然合作社存在种种乱象,但少有律所为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其健康发展。主观上,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完善制度及合规管理的意愿不强。客观上,律师介入合作社的空间较小:以骗取补贴等目的设立的合作社本就违法行事,以农民互助为目的的合作社受限于资金实力往往连专业的财务人员都无法聘请,遑论法律顾问。

二、党组织领导合作社的独特优势

自《塘约道路》一书出版后,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模式名声大噪。山东烟台、贵州毕节等地的基层党组织因地制宜地领导合作社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没有固定模式,仅在淄博市高青县就探索出了产业带动型、土地流转型、乡村旅游型、服务创收型、物业经济型、股份合作型等6种模式。其中,产业带动型是在在党支部的引领下推动村社企“三方”联建;土地流转型是鼓励群众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乡村旅游型是整合文旅要素,打造乡村旅游品牌;服务创收型是发挥党支部的组织优势,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典型的例子是田镇街道将城市社区“红色物业”与农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相结合,通过合作社为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服务,走出了农村服务城市、城市反哺农村的路径;物业经济型是以集体建设用地入股,建设标准厂房、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物业置业;股份合作型是村集体以各类资源性资产入股,村民以资产、资金等入股,与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开展合作经营。各种模式之所以能成功离不开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党支部发挥人民群众对党高度信任的政治优势,牵头对接各类主体,解决了农民与农民、合作社与企业间的信任问题。发动组织力量,一方面党支部通过摸清民情民意,帮助群众算清经济账,使得群众愿意团结在党支部身边,整合了乡村内部资源,另一方面,党组织出面与外部企业、政府机关协商合作,汇聚了外部资源。

三、创新法律服务护航合作社发展

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以带动共同富裕为目的,就不能无序发展,就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首先,合作社法律制度不完善,需要律师把控法律风险。《民法典》赋予农民合作社特别法人的地位,但并没有就特别法人的概念、组织、运行作详细规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合作社的设立、运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与司法解释,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给出农民户籍身份改变导致农民占合作社成员比例不符合要求时的解决方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但国家至今没出台相关规定。其次,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是以人民对党的信任为基石,这是优势所在,也是风险所在。以烟台模式为例,村党支部书记出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长的失职打击的不仅是个人威信,更是影响了党支部在村民心中的公信力。甚者,一些合作社对信用合作政策理解错误,触犯非法集资等罪行,影响极其恶劣。遗憾的是,党支部成员缺乏专业法律技能来保障合作社在运营中的合法合规。最后,党支部无法全职投入合作社建设。基层事务繁杂,领办合作社只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一项。管理合作社需要懂得农业、法律、财务等各类知识,如果不借助外部专业人士的力量,党支部成员不得不投入大量精力进行学习,使得党支部成员本就不多的时间更加捉襟见肘。

专门为合作社服务的法律产品较少,对于新时代的律师来说,是机遇也是责任。无论是合作社的制度管理还是合同模板制定,无论是农民融资还是农业产业链建设,都存在大量的法律服务空白。聚焦合作社实际遇到的种种问题,集合团队力量,汇聚民商法、行政法等专业人才,以乡村振兴业务部等形式为合作社提供法律服务,为合作社的发展护航,律师大有可为。我所党员律师一直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曾在疫情期间助力江北新区出台《新冠疫情防控保稳尽责法律读本》。2022年末,陈炼律师就职业教育促进乡村振兴事业发展作专题进行讲座,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使人心潮澎湃。合作社发展也需要一份法律读本,更需要各方面的法律人才。新年伊始,愿与有志之士一同投入到乡村振兴的法律服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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