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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法治先行:《乡村振兴促进法》解读

供稿 | 周爱萍、周志玉2021-06-01483

一、坚持党的领导


《乡村振兴促进法》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同时建立健全中央统筹、省总负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对于如何在促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强化党的领导地位和组织、制度保障,该法在第3、4条等条款中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关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问题,《乡村振兴促进法》第4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乡村振兴促进法》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基本遵循,在乡村治理、乡村建设、社会保障、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均有体现。例如,在乡村治理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第45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此外,《乡村振兴促进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细化与创新


农村土地问题既关系到乡村的产业发展,也关系到构建城乡一体的土地制度,同时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利益以及农村事业、公共事业的发展均具有重要影响。多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问题,强调在保护耕地、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激活农村集体土地价值。


《乡村振兴促进法》在此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问题作出了一定的细化与创新,主要体现在耕地保护、村庄撤并、乡村产业用地保障、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如该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此外,为应对原先的用地类型与土地供给方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问题,该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进而为乡村产业振兴给予用地指标保障。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其中农民合作社发展问题尤为重要。过去,由于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空壳社现象等广泛存在,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对此,《乡村振兴促进法》肯定了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方向性、原则性和规范性要求。首先,国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其次,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以多种方式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最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健全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为约束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行为,确保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九章从多层次、多角度落实乡村振兴相关方面的责任。不同于民法中的民事责任,也不同于其他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该法通过党的领导地位、行政管理体制的层级约束、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约束等方式保障法律的实施。如《乡村振兴促进法》第7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对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何通过法治乡村建设防止法律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走偏或走反,如何引导法律人才进入乡村和基层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如何通过法律服务搭建信任桥梁解决社会资本下乡的安全痛点,对这一系列重大问题仍需进一步寻找解决方案。(图片来源: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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