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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纸律痕》观展记

供稿 | 史胜兰2023-04-0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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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的一天,我有幸与本所几位同事一道,前往江苏警官学院参观该校的近代警察史博物馆。这座博物馆的馆藏颇为丰富,在国内警察文物、文化圈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展出的大量历史实物、图片、文献资料等,全部来源于该校何稼男老师的个人收藏。何老师长期从事警事文物收藏与研究,在文物鉴藏、展陈和警史教学、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少成果。


出于对文字类故纸碎片的兴趣和喜爱,通过二十多年的潜心寻访,他收藏了一大批明清至民国时期的行政公文、法律文书。这些第一手史料,既可视作认识和研究历史文化的依据,也是借以“重现”社会制度和法律运作景象的基础。如果说历史就是人类对其以往经验的记录,那法律文书中所反映的法律史,便是其中与法律及社会生活相关的那一部分。


半年以后,在本所周主任等的大力支持、协调和推动下,本所管委会与何稼男老师多次协商,终于达成了合作意向,由他提供一批明清法律文书藏品在本所长期展陈。这批展品共二十一件,是从众多藏品后精挑细选出来的,每一件都在内容上具有一定代表性,同时兼具外在观赏性。经过细致有序地策划、筹备,展览定名为《故纸律痕——明清法律文书拾萃》,于2022年12月24日揭幕。


作为一名法律史专业的毕业生,我对法律史、史料非常有感情,也始终对它们抱有兴趣。当得知律所要展出明清法律文书,我既为法律史主题得到关注而倍感欣喜,也为律所选择展出法律文书精品用以营造律所法律文化氛围而深感自豪。同时,还要感谢所里的邀请,让我在展览筹备阶段就能参与其中,出一份力量。我感受到:从展厅的环境布置,到展品的装框悬挂,都需要付出心血,展览的落地实属不易!


即便已经知道了展览的总体眉目,但真正身临其境参观的那刻,仍然被迎面而来的视觉效果震撼。在充分利用律所现有空间的基础上,展览整体色调柔和雅致,展品在墙上依次排开。在主题墙上,由江苏律师界颇有名气的书法家——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开顺题写的“故纸律痕”四个隶书大字,笔墨流畅丰润,风格古朴遒劲,行书撰写的副题——“明清法律文书拾萃”,则又带着几分灵动;展题书法中所显现的庄重与妙趣,有着历史沟通现代的意蕴。在其一侧,悬挂着本次展览的“旨趣”——强调“今人收集、辨析、整理那些沉入历史烟尘中的法律文书旧纸,从制度史、文献学等多个角度,还原其物质样貌,梳理其谱系沿革,把握其体式典例,赏鉴其章法文辞,进而探索古代法律发展和制度变迁规律,对于深刻认识和理解中国古代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等状况,多有借鉴意义。”尤其是这次的专展,比较偏重于实际司法运行的法律文书标本研究,也显得更有价值——这些表述,对我很有启发。


二十一件展品里,既有体现清代民事法律关系的《契尾》、《归户由贴》,有体现社会治理的《跽业印票》、《税票双联单》,又有晚清时期合法购买学历文凭的《户部执照》,还有体现刑事法医学意味的《宣统二年东台县刑部题定验尸图格》,包含刑事诉讼法特点的《光绪二十四年扬州府关于斩监候 秋后处决的札文》等。所有展示的法律文书保持其原始风貌,嵌入原木色展示框中,以几何纹锦缎做装饰,底部配有精心设计的铭牌,载明文书名称、制发年代、制发机构、文书规格、文书材质和内容介绍等。参观的趣味就在于:了解到上述信息后,可以在展陈的法律文书里,仔细辨别古代法律文书书写的风格、特点,区分句读,琢磨这份文书的背后,在百年以前,发生了什么故事?结合观展,我对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关于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的说法,也更加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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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中,有一件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出具的公文藏品(上图),特别引起了我的注意。这则札文,事关东台县一位名叫“王如发”的人犯下故意杀人罪,福建布政使司江苏按察使司对该案拟定了审理意见,另记载“刑部咨题复东台县民人王如发故杀杨加溎身死一案 奉旨王如发依拟应斩着监候秋后处决⋯⋯查照等因到本部院准此合行抄咨札饬札到该司即饬遵照将拟斩之王如发入于下届秋审办理⋯⋯”。这里提到的“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为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按照清朝的制度,死刑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形式。纳入每年秋审的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案件。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绞监候案先行审核或审理,拟具初步意见,并“刊刷检册”,即准备相关文书证词等,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时参阅。至当年八月,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秋审”被认为是国家的大典,所以有时皇帝也会亲临,以示重视。


这份法律文书中的东台县人王如发,因故意杀人被判处“监候”,并将在随后举行的秋审中进行“死刑复核”。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经过秋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所谓“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留养承嗣”则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分析至此,我们对这位王如发在秋审后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一定有了内心判断。此处还值得一提的是,假设王如发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情形,经过法定程序后,他有可能免于死刑。这恰恰又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中法意与人情的交织。司法官的裁判有基于人情考量的变通,这正是对法律精神的最深刻的理解。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史观,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查看过去的记录是对以往的回顾,而回顾必然囿于审视的视角,视角中包含对特定时空、特定人群的情感、理性和偏见。相信每个人在看这些展品时,都会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作为法律人,我们通过参观法律文书来触摸历史的余温,了解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进一步服务于现代法治建设,无疑是有重要意义的。不管在古代还是现代,优秀的法律文书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它离不开每一位法律人的实践与付出。


此次展览充分展现了我们博事达所在精益求精钻研法律服务的同时,注重法律文化的积淀与传承。内外兼修,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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