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间的污水排放矛盾,本是可以协商化解的民事纠纷,却因冲突升级,演变为当事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遭刑事指控。受援人李某面对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与移送审查起诉的压力,在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护航下,依托精准的法律论证、扎实的证据支持,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化解刑事风险。
一、案件缘起——邻里矛盾升级,女子涉嫌故意伤害。
2023年9月2日13时许,某省某市某村村民徐某(李某母亲)因邻居张某家修路施工导致污水流入自家农田,与张某发生口角,进而升级为互相辱骂与厮打。李某得知母亲与人冲突后,携带自来水管赶往现场欲为母亲讨说法。在徐某与张某再次扭打之际,李某上前与张某拉扯,双方一同坠入路边未完工的排水沟内,继续发生肢体冲突,后经围观群众劝架分离。2023年10月25日,经法医司法鉴定,张某右侧膝关节外侧副韧带、后交叉韧带前缘部分撕裂,损伤程度构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伤二级”。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2024年11月29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二、法援介入——为困境当事人撑起法治后盾。
李某系初中文化水平,常年以劳务为业,家庭经济困难,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指控,既缺乏法律知识储备,又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陷入“维权无门、惶恐不安”的困境。南京市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迅速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开通“绿色通道”,指派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周春蕾律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提供全流程免费法律服务。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一是会见李某,全面核实案件细节,厘清冲突发生的时间线、行为过程及主观心态;二是细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侦查机关移送的供述、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锁定核心争议焦点;三是结合乡村案件特点,精准预判证据补强方向——指导李某联系当地村民,收集联名证人证言,不仅证实李某日常人缘良好、无暴力倾向,还佐证了被害人张某在村内口碑较差、常与邻里发生冲突的事实,为后续辩护提供了关键的品格证据支撑。
三、精准辩护——立足法律规定,击破指控核心。
承办律师围绕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从主观故意、因果关系、证据效力三个核心维度展开辩护,构建起完整的无罪辩护体系:
(一)主观层面:无故意伤害故意,不符合犯罪构成核心要件。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心态(《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结合本案证据,律师提出关键辩护意见:
1、从行为表现看,多名现场证人证言均证实,李某与张某之间仅存在拉扯行为,无拳打脚踢等剧烈殴打情节,部分证人甚至证实双方未发生实质性肢体击打,仅为口头争执,且现场有多人及时拉架,双方肢体接触时间极短;
2、从行为目的看,李某携带自来水管的初衷是为母亲“讨说法”,而非预谋伤害张某,其推倒张某的行为系护母心切下的应激反应,主观上是为制止冲突而非追求或放任张某受伤;
3、从预见可能性看,李某无法预见到轻微拉扯、推倒行为会导致张某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其主观心态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故意”要求,却符合过失或意外事件的特征。
(二)因果层面:损伤结果与行为关联存疑,证据链未达定罪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定案,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两大关键疑点:
1、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因素。张某出生于1964年,年近六旬,客观上存在骨质疏松、膝关节退行性病变等常见老年基础疾病。依据医学常识,此类体质下,轻微外力甚至日常活动都可能引发韧带损伤,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张某的损伤是其自身基础疾病、摔倒时的意外姿势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更无法单一归因于李某的行为;
2、客观证据的缺失与言词证据的矛盾。案发现场未安装监控录像,无录音、现场物证等客观证据固定核心事实,而李某的供述、张某的陈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在拉扯力度、接触部位、摔倒过程等关键细节上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导致案件核心事实处于模糊状态,不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要求。
(三)情节层面:初犯偶犯+被害人过错,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结合《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规定,律师提交村民联名证言等证据,强化情节辩护:
1、李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日常表现良好,无暴力倾向,此次行为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临时应激反应,主观恶性极小;
2、被害人张某对案件引发及矛盾激化存在明显过错。张某家修路排放污水侵入徐某农田是纠纷的直接起因,且张某在冲突中先辱骂、厮打徐某,对矛盾升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李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事后有悔罪表现,其社会危害性与蓄意故意伤害行为有本质区别,不符合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原则。
四、不起诉决定——疑罪从无,彰显司法公正与温度。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听取辩护人意见,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对李某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的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司法理性:一方面,严格恪守“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对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坚决不作有罪认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追究;另一方面,充分考量邻里纠纷的特殊性,避免将民事矛盾过度刑事化,既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又为邻里关系的修复留下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启示与思考——多措化解社会纠纷,推进法治文明进步。
1、邻里纠纷的理性化解至关重要。本案源于生活中常见的污水排放问题,若双方当初能通过协商、村委会调解等平和方式处理,便不会引发刑事风险。这提醒公众,邻里相处应秉持互谅互让原则,遇到矛盾时优先选择合法途径化解,避免情绪化冲突升级。
2、法律援助是弱势群体的重要法治保障。李某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若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可能面临因不懂法而丧失辩护权的风险。法律援助制度的及时介入,不仅为李某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更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让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中也能获得充分的权利保障;
3、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精准把握法律标准。本案中,律师围绕“主观故意”“因果关系”“证据标准”等核心要点,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展开辩护,最终推动案件获得不起诉结果,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4、“疑罪从无”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底线。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既避免了对无辜者的刑事追究,也向社会传递了“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理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为李某洗清了刑事嫌疑,更以鲜活的案例诠释了刑事法律的严谨性与司法温度,为类似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处理提供了宝贵借鉴,也让公众深刻认识到,法治既是解决矛盾的利器,更是保障权益的坚实后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