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业务部
团队主任
潘小龙律师
擅长国内及相关国家的法律、政策,尤其擅长涉农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
成功案例
*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杂交水稻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纠纷诉讼(年度十佳案例);
* 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淮麦20号”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数十件案件、近一百名被告,江苏省第一批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案件);
*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宁麦13”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
* 江苏瑞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淮麦20号”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
* 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淮稻5号”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
* 盐城市种业有限公司“苏啤3号”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江苏省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案件);
* 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农场“徐9201A”三系杂交粳稻不育系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江苏省第一件采用DNA分析方法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认定侵权的诉讼案件);
* 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天津某公司“徐9201A”三系杂交粳稻不育系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全国第一件采用DNA分析方法进行杂交种与亲本亲子检测认定侵权的诉讼案件);
* 安徽某公司诉安徽淮北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
* 江苏某公司诉江苏连云港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
* 江苏某公司诉江苏盐城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
* 江苏金华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公司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争议诉讼(全国第一件恶意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权权属争议诉讼案件)。
团队副主任
武文俊律师
业务专长
擅长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民商事类及刑事案件。
成功案例
知识产权:
为江苏某种业有限公司维权,该案件先后入选南京中院“2021年度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度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第三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十个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获得南京市律师协会2021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案例特等奖。
破产清算:
主要参与办理的南京某度假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被江苏高院评为2018年度江苏法院企业破产十大典型案件;
主要参与办理的江苏某展示交易公司破产清算案是南京首例破产和解程序全票通过和解方案、成功审结并全部执行的案件,南京日报于2022年4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民商事案件:擅长代理再审、申诉案件。
成功为周某代理申诉案件,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并成功执行回转;
成功为王某从限制高消费名单中删除;
为沈某某代理民间借贷案件及衍生案件,成功为代理人挽回5000万损失;
为南京某公司代理房屋租赁纠纷,成功为代理人追回位于海南的一幢楼等。
刑事案件:
江苏高院审理的杨某犯抢劫罪案原判死刑改判死缓(代理二审)、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案原死刑改判死缓(代理二审);
南京中院审理的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半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半(代理二审)、汤某某犯诈骗罪原判有期徒刑四年适用缓刑(代理二审);
为多起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成功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或适用缓刑等。
陈益书律师
业务专长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破产清算、重整、资产处置等领域的研究,擅长处理公司清算、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类型案件。
成功案例
2017年8月成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以来,成为本所知识产权业务部骨干律师。2019年4月,被江苏省版权协会聘用为江苏版权调解中心调解员,参与大量版权案件的调解工作。2019年8月,作为团队核心成员加入紫金山版权律师联盟。2019年8月,代理数起与南京诚聚百膳餐饮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案件,结果经诉前调解达到当事人诉讼目的。
2020年加入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植物新品种权团队,参与办理案件数起,其中一件标的额200万的侵权案件已办结,代理被告通过庭前沟通(针对原告证据问题),迫使原告撤诉。
张巍壤律师
业务专长
主要从事行破产清算、重整、资产处置等领域的研究,擅长处理公司清算、公司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类型案件。
成功案例
南京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江苏某农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溧水某机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玻璃钢某厂强制清算一案等,同时还成功代理某物业名誉权侵权一案;参与南京六合某垃圾处理项目稳定风险评估项目等。张巍壤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高标准要求自己,坚持“法与情”共存,力争多角度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力争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严谨细致的法律服务。
张圣荣律师
业务专长
主要从事破产清算、重整、资产处置,擅长处理公司清算、公司纠纷、知识产权侵权、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
成功案例
主要参与办理的江苏某展示交易公司破产清算案是南京首例破产和解程序全票通过和解方案、成功审结并全部执行的案件,南京日报于2022年4月6日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成功为南京某酒店代理二审案件,撤销原一审判决。
袁晨野律师
业务专长
主要从事行破产清算、重整、资产处置等领域的研究,擅长处理公司清算、公司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类型案件。
成功案例
南京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玻璃钢某厂强制清算一案等,同时还成功代理某工程管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袁晨野律师自工作以来,严格要求自己,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部分业务成果
一、江苏某种业公司与天津某种业公司互诉侵害杂交水稻亲本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09)宁民三初字第63号、(2010)宁知民初字第069号、(2011)苏知民终字第0194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055号。
社会影响: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6号、2014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品种保护制度建立以来20年首次评选)、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明确合作选育杂交品种的,如果没有就后续权利及亲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应视为合作双方均有权使用对方亲本生产、销售杂交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但应根据父本与母本在杂交品种应用过程中的作用来分配涉案杂交品种繁殖材料销售所产生的利润。
二、江苏某种业公司诉南通市某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
案号:(2016)苏01民初396号、(2017)苏民终58号。
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0年第7期)、2017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创新典型案例、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法院审理的首例追偿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涉案品种从初步审查至实体审查结束长达4年多,对于该期间品种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案探索性地确立了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的裁判规则,对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确定充分体现了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的司法理念。同时,该案的审理思路、裁判理由被2020年7月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相关条款直接采用,推动了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探索启示意义和法律适用价值。
三、江苏某种业公司诉秦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18)苏01民初1453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07号。
社会影响:最高法知产法庭两周年10+55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典型意义:本案进一步细化了“农民自繁自用”的适用条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农民”身份界定难、“自繁自用”行为界定难的问题,明确了“农民自繁自用”适用的主体应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用的土地范围应当是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土地,不应包括通过各种流转方式获得经营权的土地;种子用途应以自用为限,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剩余常规种子外,不能通过各种交易形式将生产、留用的种子提供给他人使用。对准确适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具有指导意义。
四、江苏某种业公司诉江苏某农业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1)苏01民初850号。
社会影响:2021年度南京法院植物新品种十大典型案例、南京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第三批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典型意义:本案是司法与行政合力保护、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本案即是在对农业行政执法证据进行及时认定基础上,确认侵权成立的典型案例。该案是近些年南京法院审理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侵权情节最为严重的案件,是充分体现全链条保护、最严格保护的典型案例。“全链条保护”是指司法与农业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的保护方式。种子从购买、播种到收获有一个过程,权利人对侵权的举证存在一定困难,司法、行政执法联动是非常有效的保护路径。当权利人有初步侵权证据后,可以及时向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举报。农业行政执法不仅可以有效阻止侵权行为,减少品种权人实际损失,还可以快速查明侵权假冒事实,固定侵权证据,为民事侵权诉讼打好事实基础。农业行政执法为民事诉讼固定了侵权证据,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开具调查令,调取行政机关执法证据,并据此审查认定侵权事实。“最严格保护”则意味着一方面在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的同时,提高侵权人的抗辩证明标准;另一方面在侵权成立时,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对权利人加大保护。在认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适用惩罚性的因素,对权利人主张的3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取得了维护品种权及种业秩序的良好法律效果。本案裁判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维权难度,彰显了南京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形成对种业侵权行为的强力威慑,激励种业自主创新。
五、江苏某种业公司诉上海某农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案
案号:(2007)宁民三初字第384号、(2009)苏民三终字第0137号。
社会影响: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首例采用DNA分析方法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认定侵权的案件。
典型意义:灵活采用技术方法提取DNA,且法院充分考虑了本案受保护品种系不育系的特殊性及其在培育另一品种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从高确定了赔偿数额。杂交水稻在我国粮食生产、粮食安全中起着重要作用。新品种选育工作中最重要、最困难的是不育系的选育,需要克服育种材料种质资源来源少、不育基因导入难、性状不易稳定、杂交亲和力差等诸多困难,倾注了科技工作者的极大心血。本案侵害的徐9201A是品种权人经过长达十多年的刻苦攻关选育成功的杂交粳稻三系不育系。法院在本案中综合各种因素确定140万元赔偿额,充分体现了对种业知识产权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推动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的精神。
六、江苏某种业公司诉邱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152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47号。
社会影响: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一是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负担。被控侵权人以种子名义销售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诉讼中再以销售的是"商品粮"为由来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7月7日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案判决在此问题上较早地作了探索,相关审理思路为该司法解释所吸收。同样地,侵权人生产销售涉案水稻20万斤左右,已查实被告以种子名义销售给他人合计7.3万斤,对于剩余约12.7万斤的水稻是否以种子名义对外销售的事实,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真实情况,法院结合当事人在开庭、公安机关等作的陈述以及现有证据分析,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以种子名义销售水稻约20万斤。二是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全面考虑了被告将商品粮以种子名义对外出售,数量很大,且质量伪劣并构成犯罪,涉及的后果和危害相当严重等主观恶意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故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对侵权人恶意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维护粮食安全的思想,具有较好的社会教育效果。
七、河北某种业公司诉睢宁县桃园镇某农资门市、戴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号:(2017)苏01民初1755号、(2018)苏民终575号。
社会影响: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一是通过判决明确在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时,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此时,被诉侵权人主张其生产、繁殖、销售的繁殖材料不属于授权品种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的适时转移,有效降低了品种权人的维权难度,体现了切实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激励种业科技创新的司法追求。上述审判思路被2021年7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直接采纳。二是依法认定涉案被控行为同时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侵权人同时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实现了对种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多维度、立体式保护。
八、张某某诉江苏某种业公司、沛县某农资门市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17)苏01民初1868号,(2018)苏民终1485号。
社会影响:农业农村部发布的2020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法院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同一性鉴定中重新鉴定申请的审查与确定。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采取田间种植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鉴定。对于已经采用DNA方法检测认定构成侵权的品种,侵权人未有正当理由再主张采用田间种植观察检测法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本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节约司法资源、及时有效维护植物新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裁判导向,其针对重新申请鉴定的处理规则被2021年7月7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