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受援人毛某某(老年人),男,汉族,1948 年出生,农民,现住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2017 年 10 月 5 日 3 点 40 分在南京市溧水区栖凤路看守所路段,芮某驾驶牌号为“苏 A****5”小型轿车与毛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卖菜赶早集)发生事故,致毛受伤、车辆受损。经溧水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芮某负全部责任。肇事司机芮某无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开的是哥哥芮某翔的车。由于伤情严重,受害方毛某某与 肇事司机协商未果,只能就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向溧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开庭时,车主芮某翔下落不明,未出庭答辩。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和肇事司机芮某出庭应诉答辩。由于芮某系无证驾驶,车主芮某翔对车辆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仅投了第三者责任保险(100 万元),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无驾驶证免责条款)对肇事车辆出险拒绝理赔。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毛姓老人双侧肋骨骨折(右 1—9、左 2—6)、胸骨骨折、两肺挫伤、右侧创伤性气胸、两侧胸腔积液伴两下肺膨胀不全、右侧胸壁皮下积气、椎体骨折、右腓骨中段骨折等多处部位骨折。经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肋骨骨折 12 根以上,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车主芮某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首先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肇事司机芮某应在保险公司赔偿后,依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即芮某翔赔偿 12万元,芮某赔偿 22,957. 29 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后,因被告车主芮某翔下落不明,原告虽然拿了胜诉的判决书,却一分钱也实现不了。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找肇事司机芮某,但根据一审判决书内容,尽管是芮某闯了祸却不要他首先赔偿,肇事人反而可以逍遥法外,且肇事车辆在出事后也被隐匿不见。
由于拿不到赔偿款,法院也执行不到钱,毛某老伴又突发疾病急等钱用,于是跑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求助。经中院指引,毛某来到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审查,毛某符合《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件》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公民因经济困难,因工伤或者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南京市法援中心遂指派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单艳律师作为该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律师。
承办律师研判案情后,认为该案一审时车主并未出庭答辩,就其车辆怎么会到无照的弟弟手上,是借用、租用还是车辆被偷开这一事实,一审法官庭审未予以查清。车辆所有权人一直下落不明,肇事弟弟蓄意隐瞒不说,机动车究竟是何种原因脱离保有人控制关乎到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如果是借用,出借人明知 其弟没有驾照而借用,车辆所有人(出借人)未尽注意义务,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借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应均为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该车辆系其弟偷开,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车主是有过错的。对于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是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是在交强险范围内让车主独自承担责任,让肇事司机仅承担 22,957. 29 元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依据有误,再审法院判决车主和实际用车人对于全部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已进入再审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书面裁定,提审此案。由于被告之一的车主下落不明,肇事司机芮鹏也躲避拒收法律文书,送达反而成了难题。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援助律师会同承办法官一起驱车前往溧水洪蓝镇三里亭大队,决定采取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两种方式。
另据受害人毛某家人反映,肇事司机芮某系包工头,承包了三里亭大队水泥广场地面基建工程,其在洪蓝镇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房产已拆迁且已拿到拆迁补偿款,有多处经济来源。车主芮某翔因贩卖毒品,可能被抓,一直没有出现,其 家人对芮某翔的去向亦三缄其口,拒不告知。在三里亭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中院法官完成了对芮某再审法律文书的送达。接下来查找到车主芮某翔,了解案情真相,成了再审庭前工作的难题。在援助律师的建议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已责成溧水法院执行局法官查询被告芮某翔的下落。
由于毛某未拿到赔偿款,事故导致的伤情治疗都是保守治疗,家里人为了替他治病花光了积蓄,现在老人的老伴病危,急等钱用。援助律师个人捐款系杯水车薪,为此,只有提起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目前该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已 递交办案机关,申请救助资金。
案件点评
法律援助再审案件的受理,数量极少,启动都很难。再审案件立案程序分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个阶段。一般来讲,形式审查在立案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再审材料,立案部门会给再审申请人一份受理通知书。接下来案件会分到合议庭,对再审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本案经援助律师仔细梳理相关法律规定,陈述再审事由,中院认为再审事由成立,已径行裁定再审,而且南京中院非常重视该案,决定组成合议庭提审此案。本案再审启动后,援助律师与承办法官就此案的症结多次沟通,一同前往农村送达。作为再审案件的代理人最大限度地陈述代理观点,亲历亲为摸排打探被告下落,给法官以强烈的感受和印象。另外,再审案件的证据编排及陈述也是与原审不同的。援助律师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进行了重点诠释,对案件基本事实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最快的总结及提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约定了“高度可能性”的事实认定标准。一审被告车主如果因为贩卖毒品被抓,对名下车辆失去掌控,从而落入无证的弟弟手中,被其偷开出去引发此次伤害事故,亦有可能。为何芮某拒不交待其兄长下落,不讲车辆是如何到其手上的,是本案的一大疑点。本案只有从细节处还原,才能引发法官对此案进行更多的思考与判断。不同审级的案件代理策略及出庭应对都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