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
为了你能正常使用网站功能,请使用这些浏览器。
Chrome
Firefox
Safari
IE9及以上
×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
全站搜索
搜索范围
正文与标题
仅搜标题
搜索
首页
关于我们
本所概况
发展历程
组织体系
业务资质
荣誉奖项
制度体系
服务标准
业务领域
政府、地方立法等公共法律服务
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服务
民商法律事务与争议解决
公司(企业)法律服务
合规、反舞弊与刑事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与环境资源保护
法律援助、社会公益法律服务
专业人员
按拼音查询: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律师姓名:
业务领域:
政府法律顾问
地方立法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
风险评估
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
法律援助
公益法律服务
律师调解
金融证券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劳动保护
人力资源
地产开发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跨境法律服务
企业合规
反舞弊调查与代理
刑案代理及辩护
未成年人保护
知识产权战略
植物新品种维权
著作权
商标
专利代理
商业秘密纠纷处理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及案件代理
财富传承
婚姻家事
疑难诉讼案件代理
仲裁案件审理与代理
海商海事
破产清算
并购重组
社会责任
党建引领
公益服务
法律援助
律师培养
要闻资讯
工作动态
服务业绩
优秀案例
研究成果
博雅文苑
律师故事
律师访谈
破产管理人
业务动态
团队业绩
法律法规及业务指引
管理人公告
业务研究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招贤纳士
下载中心
EN
首页
关于我们
本所概况
发展历程
组织体系
业务资质
荣誉奖项
制度体系
服务标准
业务领域
政府、地方立法等公共法律服务
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服务
民商法律事务与争议解决
公司(企业)法律服务
合规、反舞弊与刑事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与环境资源保护
法律援助、社会公益法律服务
专业人员
社会责任
党建引领
公益服务
法律援助
律师培养
要闻资讯
工作动态
服务业绩
优秀案例
研究成果
博雅文苑
律师故事
律师访谈
破产管理人
业务动态
团队业绩
法律法规及业务指引
管理人公告
业务研究
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
招贤纳士
下载中心
EN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
供稿 | bst
2024-12-12
221
首页
>
要闻资讯
>
研究成果
>
详情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
基于南京市的调研分析
民营企业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政府、司法机关和民营企业应当通力合作,维护创新者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稳健发展。
一、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工作的基本情况
南京市积极推进落实对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鼓楼区、浦口区、江宁开发区及江宁高新区四个知识产权工作站于二0二二年四月相继挂牌成立,为辖区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等一站式集成服务,营造更优质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玄武区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不当维权、滥诉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精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联动行政机关、高校、行业协会等各类主体构筑优商护商全链条,帮助企业提振发展信心、化解发展难题。栖霞区知识产权局确认八十七家企业和四家大市场入选栖霞区首批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名录库,依托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公共平台资源,为名录内企业和市场提供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提升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防范化解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护航辖区重点企业和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工作的存在问题
(一)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二0二二年我国先后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领域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比如现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可操作性差,执法标准不统一;又如有关知识产权的“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等认定,亟待细化等。
(二)专业人才短缺
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起步较晚,截至二0二二年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高校仅百所左右,每年毕业生不足两万。同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往往需要掌握、了解涉知识产权类交叉学科的相关知识,相应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稀少,且多集中于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南京地区的专业人才相较更为短缺。
(三)民营企业缺乏保护意识及管理能力
与管理系统较为完善的国有企业不同,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往往对知识产权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并没有意识,由此导致缺乏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也缺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防范意识。与此同时还存在缺乏完整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如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人才、未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流程等,严重影响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效果。
(四)知识产权维权困难
二0二二年南京地区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高达七千三百余件,其中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给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提出了重要警示。由于知识产权案件调查取证较为困难、诉讼周期长且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导致了民营企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困难。而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往往更是从控告立案开始就存在障碍。
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
针对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南京应当结合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要,通过各项地方性法规、指引的制定,对存在空缺的新兴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补充完善。例如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发展进程,对于近年来频发的通过互联网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对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的侵权行为如何取证、如何处罚、由何部门进行监管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减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议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加强对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在地理标志、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的制定,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著作权法配套法规和规章的修订等方面仍有优化空间。商标是企业的标志性符号,当下对商标权的刑事保护只着眼于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但类似驰名商标等在不同商品上的侵权使用同样造成受害企业诸多损失,甚至对于商誉等影响更甚于“相同商品”的侵害,因此,还可以考虑扩大对于驰名商标等更多商标权的保护,织密法网。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制度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审查授权标准、侵权判断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有机统一,南京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同时,重点建立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可对接上位法加快修订《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坚决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加快制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加强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研究,制定相关诉讼规范、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优化案件管辖布局是现阶段南京的发展目标。同时建议进一步构建南京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可推行“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探索利用开源情报网络技术从互联网中挖掘信息,开展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侵权监管。加强政企协作,用好电子商务平台的数据资源,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和文化市场的综合行政执法智慧平台。
(二)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
注重提高行政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能,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创新发展与监督,有利于南京打造更有利于知识产权自由发展的法治化环境,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体制机制。南京现行机构改革并未实现知识产权行政集中管理和统一执法,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执法依然由不同的部门负责,部门间的协调衔接也有待加强。建议可以成立多类型知识产权集中管理与综合执法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部门,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此外,南京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之间可建立长效的知识产权协调衔接机制,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执法合作信息通报机制,建立重大案情通报和会商制度。稳步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机构改革,加强基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机构的建设。
(三)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定分止争供给力
一是强化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判职能。
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往往需要交叉学科的专业知识,也导致案件办理的门槛变高,南京已经建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庭,但案件受理范围仅限于民事案件,可以考虑扩大案件审理范围,将刑事、行政类案件一并纳入审理。引入专家顾问制度,可利用南京量大质优的高校资源,聘请知识产权案件相关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纳入并形成动态专家库,对不同专业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咨询解答,提升侵权案件的处理质效。同时加强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能力建设工作,进一步开发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市场,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的比较优势,更为经济、便捷地解决知识产权争议。加强法院、检察院、工商联、律师调解等机构联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律师调解的资源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
二是扩大检察院公益诉讼职能。
从公诉机关的立场看,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重在对犯罪的打击,对犯罪分子的惩处,但在受害者立场看更为关心的是受损权益的恢复。依据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知识产权案件往往不会涉及人身权益损伤而不能适用相关规定。因此,可以考虑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适当引入知识产权犯罪处理中,赋予检察院提起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职能,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加强对受害者权益的关注,对这一类以受害者权益修补为核心的犯罪类型,扩大适用附民诉讼,保证相关民事权益的有效争取。
三是加强公安机关案件移送交流。
考虑到知识产权侵权数量相对巨大,基层办案压力并不小,短时间内难以降低举报立案的取证标准,但可以考虑避免从被侵权人角度被动触发对相关案件的侦查处理,转而重点加强不同机构、单位间的主动移送交接,保证案件发现并查处的快速、高效。公安等办案部门也可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互通合作,包括证据的移送、案件的通报等,从源头或经营环节中对相应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减少被侵权人取证困难的苦恼。
四是强化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衔接。
加强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版权等行政部门在知识产权司法程序和行政执法上的衔接,强化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移送等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例如南京可以建立法院、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沟通联络会商机制,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困境,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打造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链
加强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人员队伍建设,可与南京高校、律所开展相关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合作共建,邀请专家学者、知名律师等,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题培训,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参训,助力提升知识产权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规范专利、商标申请等第三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牵头开展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专利申请和撰写实务等业务辅导,同时开展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专业培训工作,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学习,提升职业素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相应职称,激发基层人才培养动力。同时,可通过长短期培训、座谈会等类型活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培养,引导更多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加入知识产权领域的研究和发展当中,鼓励更多具有法律、理工等跨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并鼓励相关业务律师取得专利代理人职业资格或执业证书,提升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水平。发挥律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依法提供更优质的知识产权业务,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做好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纠纷化解、权益维护等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五)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弘扬多元治理理念加强社会共治和监督,共同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联合工商联、民营企业、律师事务所、高校等单位,推动建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为民营企业提供从授权到维权的体系化服务。同时充分发挥集成优势,通过联盟以优惠的价格、专业便捷的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年度顾问、知识产权法律体检等专项服务,助力规范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协助企业监控和预判知识产权侵权倾向,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提高维权水平。政府部门还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帮扶发展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企业日常运行中切实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当中。
(六)强化企业风险防护能力
一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中小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部门,或是根据现有组织架构赋予某专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职责。该部门需要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有效保护,在日常工作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针对知识产权风险作出科学评估,形成有效的处理程序。一旦发现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存在被侵犯的现象,第一时间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将侵权证据做好收集与保存工作,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及时根据侵权性质,采取法律、仲裁或者和解等多种途径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由于知识产权被侵犯问题对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
二是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中小企业管理者不仅需要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还需要为企业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保障企业知识产权不被侵犯。一方面,企业要加强具备专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人才培养,例如参与工商联等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培训、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来企进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解读,优先聘请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复合型人才,为企业建立起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另一方面,企业法人自身还需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企业日常运行中切实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
跨越太平洋的跨界对话
扫码分享
搜索
按业务领域搜索
政府法律顾问
地方立法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
风险评估
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
法律援助
公益法律服务
律师调解
金融证券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劳动保护
人力资源
地产开发
建筑工程
国际贸易
跨境法律服务
企业合规
反舞弊调查与代理
刑案代理及辩护
未成年人保护
知识产权战略
植物新品种维权
著作权
商标
专利代理
商业秘密纠纷处理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及案件代理
财富传承
婚姻家事
疑难诉讼案件代理
仲裁案件审理与代理
海商海事
破产清算
并购重组
按年度搜索
2024
2023
2022
2021
如果您有法律上的问题需要咨询,或其他业务方面的合作,请留言,谢谢!
提交 >
请认真填写以上信息,我们不会向本所以外的人士透露您填写的任何资料。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中国·南京·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幢17、18楼
邮编:
210019
电话:
025-82226685
传真:
025-82226696
邮箱:
boomstar@boomstarlaw.com
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镇江市新区兴港西路95-1号
邮编:
212000
电话:
0511-83379188
邮箱:
boomstar@boomstarlaw.com
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唯华路5号君风生活广场17-601/602室
邮编:
215000
电话:
0512-65981508
邮箱:
boomstar@boomstarlaw.com
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
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大厦B座16层1601-1606室
邮编:
225300
电话:
0523-86181008/13952665115
邮箱:
1013372062@qq.com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
免责条款
|
隐私政策
|
Design by:
律谷科技
苏ICP备0702626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