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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号令制定中国企业海外发展新规则

供稿 | 赵洁琼、茆昕怡2021-01-20555


近期,中国企业遭受美国制裁的新闻热度居高不下,引发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华为、大疆创新、科大讯飞,一家又一家知名中国企业遭到美国限制, 2020年12月底又有60余家中国企业、学校和个人新被列入美国“实体清单”当中,基本被剥夺了在美贸易的机会;三大电信运营商被美证券交易所摘牌;对抖音、微信限制运营的禁令反复提出,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之路困难重重。一些国家将经贸问题政治化,颁布各项法律与措施干扰两国之间甚至全球正常贸易往来的行为,使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了冲击,为本就在疫情下飘摇的世界经济增加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防止外国法律与措施滥用,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国商务部于今年1月9日公布并实施了2021年第1号令《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一、阻断法基本情况介绍


在全球化浪潮之下,各国间商业科技交流往来日渐频繁,也带来了数量日渐增长的国际民商事纠纷。各国为保证本国利益的最大化,会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尽量扩大自己的司法管辖权,从而催生出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过度管辖权”问题。例如,英国实行的有效控制原则使英国法院在被告于英国境内被送达传票时获得管辖权,无论被告在英国是否有住所,也与案件和英国的联系无关;法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法国人作为一方诉讼当事人,无论案件与法国是否有其他联系,法国法院均获得管辖权;德国法院在财产纠纷诉讼中则对国内没有住所的人因财产位于法院所在地而获得管辖权。


美国的“长臂管辖”也是最为著名的“过度管辖权”之一。“长臂管辖”(Long-arm Statute)是美国民事诉讼法后期出现的重要管辖制度。根据Int’l Shoe Co. v. Washington ,1955 案件确立的规则,当被告与该州具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时,法院即可获得对此被告的“对人管辖权”。这种联系的要求非常低,在法院所在州内拥有不动产、与该州有商业联系等均可被认定为与该州有最低限度的必要联系。原本“长臂管辖”只应用于美国国内各州间,1996年通过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却直接针对与古巴进行业务往来的任意第三方,规定美国人有权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与被古巴政府征收的财产进行交易的任何人提起诉讼。1998年经修订的《反海外腐败法》中,美国法院更是将其管辖主体直接拓展至了与美国境内进行商业活动的所有外国企业和个人。在“长臂管辖”的一步步发展之下,美国越来越多地干涉到正常进行的国际商务活动中,滥用法律的名义进行掠夺。美国司法霸权的拓张导致正常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常常遭受到没有理由、没有必要的制裁,公司经营、声誉在漫长的指控和调查中受到损害,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阻断法”通常指一国为抵制他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而采取的立法措施,是国际上普遍运用抵制“过度管辖权”,捍卫司法主权,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便呼吁各国不承认、不执行各种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和措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已先后制定了单独领域或特定方向的阻断立法。例如2018年欧盟更新的第2271/96号法令,也称为“阻断法令”(Blocking Statute),针对的就是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该法令支持伊核协议,保护欧盟经营者,加强欧洲战略自主权而不承认第三国通过的法律在域外的适用。法令规定取消外国法院依据附录中列出法律作出的裁决的效力,并允许欧盟经营者在法庭上追回因特定外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而造成的损害。

国际主要阻断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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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布的《办法》也充分借鉴了国外立法的优秀经验,在保护本国正常的贸易活动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使用的实际需求。立足国情、坚守承诺,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是这次《办法》传递出中国维护国际经贸责任的原则。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总共16条,分别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在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下对我国国家主权、发展利益的维护和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是《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商业活动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第七条规定“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这种报告加禁令的组合模式并不针对某个特定国家,也不锁定特定区域特定交易,而是通过接收报告,及时评估,发布禁令的调整方式,更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禁令也可以随时中止或撤销,可在确定不允许遵守的外国法律和措施的范围时更加灵活,应对及时,防止影响到正常法律秩序下商业活动的进行。 


商务部第1号令主要内容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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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为企业提供的救济途径


对于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中国企业来说,《办法》的发布无疑是一条好消息,其为中国企业面对外国法律和措施不当域外使用的问题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和有力的救济途径。


首先,根据《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从两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一是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提供指导和服务;二是对根据禁令而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企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其次,《办法》也为企业遭受不合理损失时,可以向我国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律基础。根据《办法》规定,依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企业遭受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相应损失。若当事人遵守了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而导致企业利益受到了侵害,企业亦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最后,企业如经权衡利弊后认为遵守禁令对其商业活动影响较大,远超过其遵循外国法律的不利影响的话,《办法》也赋予企业申请豁免禁令的权力。根据《办法》规定,申请豁免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当然,企业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首先,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可要求工作人员为其保密。特别提醒企业在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或与第三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贸易往来受到外国法律的不当禁止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如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可能会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被处以罚款。其次,《办法》规定,禁令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后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如不遵守禁令,也可能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被处以罚款。


《办法》的出台维护了国家自身的正当利益,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其目的并非帮助企业完全逃避外国法律监管。企业在进行商业活动的同时,也应坚持合法合规经营。当下很多企业与外国业务联系紧密,禁令的突然颁布,可能使企业在遵守中国禁令的同时,面对境外交易违约、外国政府制裁的双重风险,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即使事后可以寻求救济或请求支持,仍可能因反应不及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办法》实施以来首条禁令尚未颁布,但仍需早做准备,这就要求相关企业需及时梳理自己的业务范围,判断自身业务是否会受到外国法律域外使用的影响,尽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企业若遭遇外国法律的不当适用时,应及时报告我国商务部,遵从政府指导,积极商讨摆脱困境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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