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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风险识别法律问答 (四)

供稿 | 柏鸣、刘好2021-08-25397

一、有关合同履行若干问题

 

问: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能否请求解除合同?


答: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因疫情原因导致人工成本或者原材料价格上涨,买方能否请求调整价款?


答: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商家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买方如何维权?


答:一般情况下,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买方不能请求第三人退还物资。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买受人请求将出卖人所得利润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政府依法调用或者临时征用防疫物资,致使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为特定活动租赁场地后,因疫情原因活动取消,承租人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答: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承租人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请求变更租赁合同?


答: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问: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如何处理?


答:疫情期间,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夸大性能、用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三倍不足500元的,可按500元主张。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问:线下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无法正常上课的,接受培训方能否要求退还培训费或者解除合同?


答: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问: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问:卖方由于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买方能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答: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二、有关企业运营若干问题


问: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 

 

问: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暂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问:为维护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运营,对防疫物资设定的担保权实现时有何特别处理措施?


答: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设定浮动抵押,抵押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实现抵押权将危及企业防疫物资生产经营的,可待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因素消除后再行处理。

 

问:疫情期间,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履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是否构成违约?    


答: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方因受疫情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期履行相关的移转股权义务,如向目标公司请求并协助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等手续,一般不构成违约,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关诉讼程序若干问题


问:疫情期间,对哪些机构不得或不宜采取保全措施?


答:为保障相关机构、企业在疫情期间正常运转,全力以赴参与疫情防控,对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明确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宜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

 

问:疫情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有何影响?


答:疫情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疫情对除斥期间没有影响。在当前疫情情形下,当事人若不能及时行使形成权,依然会产生权利消灭后果。

 

问: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答:疫情防控期间,民商事案件的现场开庭、询问、质证等诉讼活动,应延期进行,如延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可采用视频或其他方式进行。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问: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的权益?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当的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被执行人申请利用查封财产融资清偿债务,经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融资。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工程的,原则上可以继续建设。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商品房或现房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

 

问: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如何落实租金减免政策?


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可以强制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租金债权后,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异议部分的租金强制执行。承租人对原租金债权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超过法定期限后依照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屋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有关政策规定,主张减免租金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支持;承租非国有经营性房屋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其与被执行人就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已达成协议为由提出异议,请求对异议部分的租金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租金减免协议真实有效的,应予支持。

 

问:被执行人能否以疫情影响为由申请减免执行利息?


答:被执行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其无法及时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支持;被执行人申请减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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