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甲管”传染病,隔离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在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防控措施情况下,新冠病毒感染在隔离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属于“乙类乙管”传染病,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2022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这意味着国家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也失去了法律基础。从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正常劳动报酬,可以按照病假工资予以发放!
三、2023年1月8日以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在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病假管理制度执行,或者按照与劳动者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但无论是制度规定还是合同约定的病假工资,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如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