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镇,顾名思义是拥有自身特色的小镇。特色小镇是现代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新型产业布局形态,是聚焦特色产业,融合文化、旅游、社区功能的创新创业发展平台,是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的有机结合点,同时也是在新常态背景下经济转型创新发展的探索与实践,对于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特色小镇以自身的特色产业、特色优势、特色文化立身发展。“特色”是特色小镇的灵魂,所谓“特色”是事物显著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风格或形式,如果以知识产权的概念进行诠释,“特色”是一种智力成果。从广义讲,其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因此,特色小镇的建设和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脉脉相通、息息相关。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特色。本文拟从法律的视角,重点对特色小镇建设和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些阐述。
一、根据小镇特色,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江苏省特色小镇主要分为:高端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健康养老、现代农业、旅游风情、历史经典等特色类型[注释1] 。特色小镇因类型不同、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元素各不相同。现就不同类型特色小镇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概括如下:
(一)强化特色小镇的专利权保护
专利权是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是一种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以高端制造类特色小镇为例,此类小镇主导产业为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轨道交通、新能源和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非常具有比较优势,适合特色小镇聚集发展。其知识产权是高端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专利权,就相当于拥有一张王牌。由此带来的竞争优势非常之多,可以避免核心技术和产品被模仿而失去市场竞争力;可以避免经营过程中被恶意攻击,防止因专利权引发诉讼遭受经济赔偿;可以获得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扶持和经济帮助。在国际市场中,一些海外企业或客户往往会要求国内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拥有专利。拥有的专利越多越能体现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正是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性。对于高端制造类特色小镇而言,从专利开发研制阶段、专利申请阶段、专利应用阶段到专利侵权救济阶段要形成系统完备的专利保护体系,让特色小镇的产业、产品在专利权保护下,实现产业发展、产品创新。
(二)强化特色小镇的商标权保护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商品或服务与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经过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以旅游风情类特色小镇为例,此类型小镇拥有独特旅游资源、浓郁风情韵味、秀丽自然风光,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将特色小镇的名称或特色商品等结合小镇特色、历史文化设计商标并进行商标注册,对特色小镇发展十分重要。但是一些特色小镇尽管拥有优质的特色产品,因为没有注册商标,知名度不高,导致销路不畅经济效益低下。因此对符合地方特色商标注册条件的产品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实现特色产品品牌化经营,从而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
商标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一项有别于竞争对手的核心竞争力,背后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在现实中,商标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恶意注册“古北水镇”商标并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小壕公司赔偿古北水镇公司经济损失并就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商标法》依法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恶意注册商标并通过发送侵权警告函、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侵权投诉等方式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必须依法惩处。要防止商标权恶意抢注或被滥用的情况发生,必须要全方位为特色小镇筑起商标保护屏障。
(三)强化特色小镇的地理标志权保护
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一种标志,一般由真实的“地理名称”加“产品名称”组成[注释2]。比如“五常大米”“烟台苹果”。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认的或规定的由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权利。
以现代农业特色小镇为例,此类型特色小镇主导产业为品牌农业、高科技农业、生活休闲、创业农业等。例如享誉天下的无锡惠山区阳山镇的“蜜桃小镇”,其特色产业的核心产品是水蜜桃,在2014年国家农业农村部正式批准对“阳山水蜜桃”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在2022年无锡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阳山”水蜜桃地理标志商标权的案件:外地某合作社从惠山区阳山镇引进了幼苗和技术,将由此种植、成熟、收获而来的桃子当作“阳山”水蜜桃销售,且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门头牌、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阳山”字样,对外将自产桃子宣传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阳山”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外地某合作社并非坐落于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不能使用该商标,该合作社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
特色小镇的特色产品如具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益处多多。对于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损害商品信誉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享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就有了区别其他产品的品质优势,通过地理标志可以清楚地了解产品的产地及特色,有力地提高了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良好印象。享有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因其具有品牌知名度,不仅促进了产品的销售,且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四)强化特色小镇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植物新品种,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是指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主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授予品种培育者(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人工培育或开发的野生植物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利。植物新品种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是种业知识产权的标志,是种业竞争的关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2022年4月24日,农业农村部在京召开全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视频会,会上发布了2022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水稻“金粳818”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法院判决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注释3] 据统计,2013年至2021年,江苏法院受理涉及粮食种子新品种案件382件,其中一审案件332件。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为:1、案件数量总体上明显增加;2、案件类型主要是侵权纠纷; 3、侵权形式隐蔽多样 。[注释4]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种质资源是国家战略性资源。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采取单一模式,但单一模式保护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亦不完善,缺乏对植物新品种的专门立法,可以采取构建专利法与专门法双重保护模式。[注释5]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够提升特色小镇核心竞争力,还能够促进特色小镇增产增效,更为重要的是在实现乡村振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具有重大意义。
(五)强化特色小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表现形式丰富多样,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有传统体育和游艺;以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释6] 非遗是人类智慧的成果和文明的结晶,非遗的利用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与保护。
以历史经典类小镇为例,此类型特色小镇具有悠久历史,主导产业为传统工艺的经典产业或民俗文化传承,如丝绸、刺绣、紫砂、漆器、茶叶、雕刻、珍珠、酿造等。例如,苏州的苏绣小镇以刺绣为特色产业,苏绣的底稿一种是专门为苏绣而作的画稿,另一种是选自名家的作品。但由于各种原因,绣娘的作品底稿绝大多数并非原创,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引起的“侵权”官司也越来越多。苏绣作品《贵妃醉酒》因采用了画家刘令华的同名油画为创作底稿,先后在北京、上海、苏州被人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告上了法庭。因此,学者建议通过推进苏绣艺人走向原创、以进入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为底稿创作、扩大法定许可的措施。[注释7] 笔者认为该建议不失为解决苏绣面临知识产权困境的一种尝试,不仅能激发秀娘的创作热情,也有利于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
例如非遗特色小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曲等需要通过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加以保护。再如,广泛流传于广东、福建一带的英歌,在潮汕地区的英歌入选国家级非遗后带来了潜在商机,也引发了一场关于英歌的“商标保卫战”:在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一起“英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作出裁决,某个体注册的“英歌YingGe”商标无效。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既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又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特别对于以非遗作为特色产业、特色优势的特色小镇的建设发展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但是在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于非遗的行政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未对非遗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值得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尤其需要完善相关立法修法。
二、围绕小镇布局,服务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特色小镇建设的蓬勃发展,部分特色小镇定位不清、盲目跟风,同质化现象严重,引发不良竞争,“特色不特”。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开始显现。新时代新征程,特色小镇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特色”不动摇。不仅自身要撸起袖子加油干,夯实产业基础,还要有法律护航、政策扶持等等。从特色小镇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特色小镇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创新的理念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三大助力的作用,让特色小镇在获得助力服务中增强内动能,提升竞争力。
(一)政府助力是底气,激励特色小镇做好做强
建设特色小镇,不是政绩工程,其根本目的是强国富民、改善民生,促进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发展。特色小镇要做好做强,一方面,需要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激活特色小镇的创新发展动力。近年来,江苏持续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南京市全市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多位一体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搭建了知识产权工作云线上平台,包含知识产权查询、申请、维权等内容,服务于知识产权行业全产业,助推知识产权服务更精准便捷,相关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东方碳谷”常州石墨烯特色小镇,被国家发改委评选为发展典型小镇,在政府推动下于2021年小镇“产业链+法律服务”联盟正式成立,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和高效能法治保障,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由于政府助力,在《中国特色小镇2021年发展指数报告》中,江苏省7个特色小镇入选2021年中国特色小镇50强,数量与浙江、安徽并列全国第二。另一方面,需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转化作用,以激活特色小镇点石成金。知识产权其最终的体现是一种财产权(商业排他权);但这种财产权,不是现实的,而是潜在的,它必须通过运用才能成为权利人的财富。比如,常州石墨烯特色小镇用十年时间形成了有质量的产业生态体系,据统计,至2020年底,小镇累计入驻企业190家,高新技术企业27家,拥有有效专利1420件,当年实现营业收入47.5亿元。此外,特色小镇拥有的专利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以及质押融资、专利技术入股合作开发;特别是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转化,可以将特色小镇的无形资产转化为富农强农的“真金白银”。
(二)人才助力是支撑,促进特色小镇创新创优
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增强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属于法学,同时与管理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等多个学科交融。知识产权人才应具备多学科知识背景,特色小镇要在激烈竞争中勇立潮头,必须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功以才长,业由才广”,人才是特色小镇不断创新创优的第一资源。2022年3月,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印发《2022年全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要点》,明确了知识产权人才工作要以建设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试验区为目标,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特色小镇“特色”的发展、创新、保护,不仅需要发挥乡土人才内功,也需要发挥引进人才外功。以高淳国瓷特色小镇为例,小镇乡土人才与清华美院以及国内外知名陶艺家、艺术家和设计师建立合作,放大高淳国瓷小镇的特色品牌效应,强强联合的创新之举带动了技艺传承、产业发展、群众致富,同时也为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开拓了新路径。此外,更要注重发挥法律人才的助力作用,特别是律师等专业法律人才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总而言之,特色小镇要坚持人才为本,以“百舸争流千帆竞”的气概,构建创新创优发展的新高地。
(三)法律助力是武器,保障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
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形态和侵权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应对知识产权的新形态及侵权形式的新变化,必须要有新的路径与对策。一是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需要加强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立改废释,尤其是涉及特色小镇的地方立法应加快步伐。目前大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相较于其他权利的保护较弱,应将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特色小镇文化建设之中,让大众在浓厚的文化氛围里得到熏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是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2020年最高院适时发布《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聚焦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规定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以及从重刑事处罚等措施,切实增强了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意见》的实施,对于法律助力服务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极大利好。三是要及时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推送到特色小镇,精准解决特色小镇发展中知识产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让特色小镇在法律护航下,踔厉奋发,逐浪前行,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注 释:
1、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http://fzggw.jiangsu.gov.cn/art/2017/3/30/art_284_6648637.html。
2、邵 研:《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的司法认定》,载《中华商标》2020年第10期。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2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4、参见江苏高院知产庭课题组,《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
5、李 捷:《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完善》,载《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8月(下)第27卷第16期。
7、刘 洋、蒋陈卓、彭 祎、何双琳、张方方:《传统手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苏绣为模型》,载《法制与经济》2011年1月总第2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