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中国政府与东盟十国及中、日、韩、澳、新西兰共同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简称RCEP ),标志着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成功启航,是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新的里程碑。RCEP的现有15个成员国,既有发达国家,又有发展中国家,还有老挝、缅甸等最不发达国家,是“包容性、开放性”较强的自由贸易协定。
图 | 越南河内,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仪式现场
RCEP签署后,成员国之间的区域协同性将明显增强,有利于形成区域内统一的规则体系,构建本区域内的供应链和价值链。RCEP的签署对于中国在区域内重构贸易链和价值链来说意义非凡,这一点从中国在服务贸易开放、新金融领域开放等最高水平承诺可以看出。本文重点从企业如何享受RCEP协定项下的红利角度出发,研究企业如何根据RCEP协定享受关税优惠。
企业拟适用RCEP协定,以享受RCEP协定设定的关税优惠待遇,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注释1):
第一,确定进出口货物在RCEP项下能够享受关税优惠。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享受RCEP项下的关税优惠,需对应RCEP第二章货物贸易和协定附件一关税承诺表的内容来研究。
首先,RCEP关于货物贸易自由化的安排,是通过缔约方之间双边的两两出价的方式进行的,即通过缔约方之间双边谈判而成,因此中国在RCEP项下有五张关税减让承诺表,分别是中国-东盟、中韩、中澳、中新(新西兰)及中日(注释2)。前四者,中国已经与其另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而中日在RCEP项下达成的关税减让是首次,对于中日贸易来说是一历史性的突破。因为是两两出价的安排,在实际实施的时候,就会出现“关税差异”,即同一个产品来自不同的RCEP缔约方,税率可能会不一样。比如同是牛肉或羊肉产品,中国在RCEP中对新西兰、澳大利亚都有承诺减让,对日本可能还没有,因此对该种牛肉或羊肉产品来说,进口自新西兰、澳大利亚与来自日本的税率是不同的。
而中国企业要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能够享受RCEP关税优惠,需要查询RCEP附件一关税承诺表中对应成员国与中国的关税减让承诺表以确定。比如,中国企业拟进口一批来自日本出口的汽车零配件,要确定该批进口汽车零配件是否在RCEP项下有关税优惠,需要查询中国对日本的关税承诺表来确定,在中日关税承诺表项下的,即可享受关税优惠,反之不可。又如,中国企业拟出口至日本的纺织品能否享受RCEP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需要查询该类纺织品是否在日本对中国的关税承诺表项下来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日本的关税税率优惠。
第二,须证明该进出口货物具备RCEP项下的原产资格,即符合RCEP原产地规则。在中国或其他缔约方生产的产品,并不能自动获得享受RCEP设定的税率优惠资格,企业要享受RCEP协定设定的关税优惠,必须以符合RCEP原产地规则为前提。RCEP原产地规则在基本涵盖了现行国际通行的主要原产地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内容更丰富、规定更细致,并首次增加了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规则、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亮点内容。RCEP适用国际通行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如下表(注释3):
根据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来看,RCEP为大部分商品提供了区域价值成分或税则归类改变两个选择标准,给与企业在适用原产地规则上更大的灵活性。
此外,RCEP协定在原产地规则上有以下几个亮点,对于促使企业使用RECP缔约方的中间产品,并促进区域内产业价值链的重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区域成分累积规则
RCEP第三章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简言之,RCEP认可原材料来自RCEP缔约方的全部累积,比如中国企业,分别采购了来自韩国、日本、泰国的原料制成成品,该成品出口到越南,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即为100%,是可以享受关税优惠的货物。又比如,RCEP第三章第五条明确规定“区域价值成分计算”(RVC)规则,即在所有缔约方的价值累计至40%即可视为具备RCEP项下货物原产资格。举个例子,新西兰一家企业从美国采购的橙皮,在新西兰进行压榨制成精油出口至中国,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的结果为45%,根据RCEP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33,采用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该批精油即是具有RCEP缔约方原产资格的货物,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 原产地声明,尤其是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制度
RCEP首次明确企业自主原产地声明制度的实施,以及具体的实施时间表。除了官方签证机构出具原产地证书外,RCEP还将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以及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自主做出元原产地声明,该制度是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重要特征之一。此次RCEP首次增加了货物出口商或生产商掐签发原产地声明的资格,并明确要求各缔约方在RCEP协定生效之日起的10-20年内实施,其中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应在20年内实施,其他缔约方包括中国在10年内实施。这将大大节省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时效。
3.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RCEP首次提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概念,意思是指中间缔约方的出口商针对已由原出口商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再销售至其他缔约方时仍然享受RCEP协定优惠税率。RCEP原产地规则第十九条对此有详细的规定,要求中间缔约方出口商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货物时,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其他进一步的处理。这一点可以使出口产品在中间缔约方享受优惠税率后,对同一原产地证明中需拆分出口的货物,可在不超过原始原产地证明所要求的数量和有效期内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货物并在最终进口国享受协定优惠税率,这将极大提高企业在销售策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第三,须按照进口缔约方海关的要求,正确填制报关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原产地证明文件。这里提示企业注意的是关注原产地有效期,切勿因原产地有效期延误而因小失大。
第四,须证明进出口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进出口货物除以上三个条件外,企业还需向进口缔约方的海关提交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海关文件或其他适当文件以证明货物符合RCEP协定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方可享受RCEP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直接运输规则要求货物未在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并且处于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海关监管之下。
综上,RCEP协定项下,进出口企业欲享受关税优惠待遇,须按照RCEP协定的规定,确定货物是否在进口国关税承诺表项下,并符合RCEP设定的原产地规则,同时按照进口缔约方的要求填制报关单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文件,并证明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RCEP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希望中国进出口企业能在这个即将到来的贸易红利时代,通过认真研究RCEP协定设定的优惠条件,占得自己的一席之地!
注 释:
1、RCEP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 第二十二条(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第一、二、四、五款之规定。
2、详见RCEP 协定附件一 关税承诺表。
3、参考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解读一:原产地规则篇 》,https://www.sohu.com/na/434140712_120070887, 访问日期:2021年1月22日。
4、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指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各成员方经磋商制定的逐个产品税号对应的详细原产地标准。而原产地标准分为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两类,其中实质性改变又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标准(RVC)以及加工工序标准。当一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RVC任意性选择规则时,RCEP允许缔约方的出口商决定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适用具体规则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