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能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新时代,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迭代发展与广泛应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向前推进,政府已然成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策源地。当人工智能深度参与公共服务决策,当区块链成为执法存证模式,当算法技术赋能优化法律规章,我们正在见证新质生产力重构政府形态的历史进程。为推进政府治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首次明确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方向与目标。202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依法依规推进技术应用、流程优化和制度创新”。实践证明,在数字技术赋能驱动下,政府的治理模式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革,政府的决策更科学,行政更规范,效能更优化。在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政府务必将自身打造成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策源之地。但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涉及全方位的改革,在向着数字法治政府目标前进的过程中,冲突矛盾难以避免,一蹴而就实非易事。究竟如何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本文以策源地的理论为指导,试图围绕构建数字法治政府的内在逻辑、矛盾挑战与突破路径等展开探讨。
一、推进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内在逻辑
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需以系统思维统筹技术赋能、法治引领与以人为本的发展逻辑:既要依托数字技术激活发展动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又要以法治为基石规范政府数字化进程,确保创新在制度框架内有序推进;更要始终坚守人民利益,将服务人民作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导向,着力构建起适应时代要求的现代治理体系,这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一)技术赋能:努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智能时代,数字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战略价值日益凸显,已成为撬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支点。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2022年12月《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首次系统性确立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大制度框架,为数据要素市场化提供顶层支撑。在此框架下,贵州的实践正是这一政策落地生根的生动诠释。十年间,贵州聚焦“数据”核心生产要素,深耕“数据 + 算力”双轮驱动,培育云服务成为当地数字经济“首位产业”,为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建设全国首个省级政务云平台“云上贵州”,实现政务集约化与商业价值转化。(苹果 iCloud 服务的唯一伙伴)
贵州大数据的崛起是国家“东数西算”战略破解区域失衡,为西部资源转化数字价值提供的可行路径,验证了数据要素通过重构生产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持续释放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核心作用。其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三大路径可概括为:一是数字赋能乡村振兴。以数据要素流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通过数字化就业扩大增收渠道、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二是数字赋能“一带一路”共建。依托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创新,推动贸易全流程数字化(如电子提单、智能报关)、区域产业链云对接,实现贸易提质增效与区域深度融合,为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作出中国贡献。三是数字赋能绿色转型。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促进传统产业低碳升级、绿色转型,助力实现“双碳”目标。随着高质量数据建设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数据要素的价值得以充分释放,这不仅进一步拓展数据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场景,更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可持续的强劲动能。
(二)法治引领:努力实现政府体制数字化创新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强调要一体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面对全球数字化浪潮,法治的引领与规范是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政府体制数字化创新应以法治为基石,保障技术应用合规,维护公民权利与社会公平正义。
其一,法治是政府数字化的制度保障。政府数字化转型涉及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等多个环节,若无法律约束,易引发权力滥用、数据泄露、算法歧视等问题。法治的核心功能是构建权责边界与运行规则:在规范建构层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数据治理法律体系,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及合规利用提供支撑;在实施监督层面,通过法定行政程序约束政府技术应用,防范数据权力滥用与算法治理失范;在权利保障层面,构建自动化决策异议、人工复核申请等多元化救济渠道,维护公民数字知情权与程序参与权。
我国已初步构建“制度+技术”的双重保障机制。《湖北省数据条例》明确数据主体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建立自动化决策和人工复核制度。实践中,2025年5月江苏省首个行政复议智能助手 ——“复 e 通”上线,融合人工智能技术打造 “数字化智库平台”,将案件审理周期缩短 50%,类案检索效率提升 95%。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依据行政复议制度规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技术便捷与法治公正统一。
其二,法治是政府数字化的效能保障。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中大幅提升决策科学性、治理精准性与服务效率性,助推治理现代化。以数字政府的“数治”模式,弥补传统政府治理的效能不足,发挥了正向的赋能效应;数字政府在日益复杂的治理场景中,会存在过度凸显治理效能而引发法治风险,新型的数字官僚主义、技术黑箱导致的政府责任的消解、人工智能的问责等问题的隐患。有学者提出,数字政府建设中存在技术中心主义和效率至上主义误区,导致数字化与法治化建设断层。数字化求效率、法治化求公平,若为效率忽视公平,将工具理性置于或取代价值理性,会造成效率与公平失衡,动摇数字时代人权根基。实际上,数字化不能脱离法治化的轨道,数字政府建设始终处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延长线上。正如某学者所指出,要从根本上化解技术秩序的效能合法性危机,在于以系统思维协调“数治—法治”二元价值,统筹安排数字法治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建设,优化信息权力与信息权利的互动结构,保障数字政府遵循效能与法治协同演进。[1]
(三)以人为本:努力践行人民政府为人民宗旨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将“人民满意”列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对美好生活就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聚焦数字化赋能民生需求优化行政服务流程,积极回应民众关切,保障公民实质性参与。[2]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超越“技术赋能”的工具理性,回应“人民主体性”的本质需求。在政策层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以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民生导向的政策。202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12345 热线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66 号),该意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 。其深层意义在于:通过12345热线的规范化、智能化,不仅畅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更打造了“民情洞察—数据响应—优化决策 — 反馈服务”的治理闭环。这种以热线为支点的治理模式创新,既是数字政府“数字惠民”的鲜活实践,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群众获得感的关键举措,为新时代政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性范式。在服务层面,发源于上海的“一网通办”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探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国务院的推动下,由上海联合浙苏皖建成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规范了业务标准。简化了服务流程,推动公共服务从 “被动响应” 转向 “主动供给”。让人民群众从“互联网 + 政务服务”改革的亲历者,成为改革成果的见证者和受益者,真切感受到数智化政府带来的便利。在监管层面, 政府依托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处置”向“事前干预”转变 。关键在于政策不再依赖周期性修订,而是依托民生数据动态持续校准。江苏的苏解纷 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便是个典范。平台集中公开调解资源与指引,提供全流程在线解纷服务。深度整合多部门及社会力量(调解员、律师等),打破壁垒,实现跨领域协同。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价值,是通过信息技术聚合民意碎片,拓宽公众获取信息、表达意见、参与决策和监督政府的通道。这种实质性的开放将公众参与纳入了治理过程,有效激发了人民群众参与政府治理的积极性,是“人民政府为人民的”生动体现。
二、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诸多挑战
(一)传统观念与现代思维的矛盾
在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面临的诸多挑战,核心挑战之一是传统行政管理观念与现代数字治理思维的碰撞。一是治理逻辑的差异。传统政府强调层级控制、程序优先,依赖“文件传达+人工审批”的模式,注重稳定性和权威性;数字政府则追求数据驱动、智能决策,要求“在线化、自动化、协同化”,更注重效率和用户体验。二是治理规范的差异。传统政府有统一的管理规范,强调规则明确、程序固定,而智能技术(如AI审批、大数据监管)往往需要动态调整、灵活迭代。地方政府间在“数智化”探索中差异较大,也必然产生治理矛盾。例如疫情期间各省健康码数据标准不统一,导致上海健康码与江苏健康码无法互认,跨省通勤者需重复申报。更深层的是,算法自动化决策可能因数据偏差导致结果不公,但现行法律缺乏对算法透明度和问责的细化规定,引发“合法但不合理”的争议。三是治理模式的差异。条块关系是作为中国政府间关系的基础模式,其源于分级授权下的职责同构,传统“条块分割”特征与智慧城市所需的 “系统集成”治理范式存在冲突。纵向维度,中央与地方权责交叉,因缺乏法律授权的协同机制,形成治理僵局;横向维度,部门间因法定职责壁垒产生 “数据孤岛”,数据协同依赖上级协调和部门协商。科层制与智慧治理需求存在矛盾,且智慧城市治理体系尚未重构政府部门间的数字权责,本质是传统权力分配模式与数字化协同需求之间的矛盾。[3]
因此,必须克服 “人治惯性”,推动治理理念现代化。明确数据制度权责、提升治理数字素养、建立试错容错机制。以系统性举措扫清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观念与制度障碍。
(二)技术理性与行政裁量的矛盾
数智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深度嵌入,激化着技术理性和行政裁量权之间的矛盾。技术理性强调标准化、效率最优和可计算性,通过算法决策等应用重构行政权力运行逻辑;而行政裁量则立足于个案正义、情境适应和灵活性,体现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这种张力的核心是:一方面,数智化治理追求量化指标和程序刚性,客观上压缩了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行政裁量的价值理性要求保持对复杂治理情境的回应能力。二者之间的矛盾既反映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深层冲突,更触及数智时代行政权力的配置核心。当前亟须平衡技术赋能与权力规制,既发挥数智技术的治理效能,又维护行政裁量权的制度功能。重点要防范两个法律风险:
一是要防范自动化裁量的法律风险。“杜宝良案”即为典型案例。行政机关通过“电子眼”对杜宝良的违章行为进行了拍摄与记录。自动化执法系统记录105次违章、罚款10500元和违章记分210分,却未履行告知义务,严重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此风险源于自动化程序裁量对传统行政程序的简化,导致必要程序环节被省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3款对自动化行政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制度性回应。有学者指出,该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对于非现场执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此外,该条款还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该条在陈述申辩权的基础上增加了查询权,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但查询权并不意味着免除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4]
二是要防范个案正义的法律风险。能否实现个案的裁量正义,是判断行政裁量权行使合理性的标准之一。在自动化行政中,所有行政行为均由预设程式决定。这将直接导致个别案件的正义实现被裁量系统程式化。这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无法在针对个案具体情况、结合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符合事实的程序裁量判断。有学者警示,“智慧城管”系统通过摄像头自动识别占道经营行为并生成罚单,但因无法区分违规行为的动机差异(生计所迫或故意违规牟利),导致机械化处罚违背个案正义原则,引发争议。“数智”行政的效率优势以牺牲裁量弹性为代价。本质是算法简化导致个案正义调节功能 被架空。需构建“算法 + 人工”弹性机制,为自动化决策留足必要人为干预,以平衡效率与正义。
(三)网络平台与法治行政的矛盾
数字技术正深刻重塑现代政府形态。政府的重要体现形式是各类政府网络平台、政府门户等,政府通过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服务,从事各类行政活动,出现“从线上到双在线”“从分散小平台到统一大平台”“从基于业务的信息技术应用到基于数据的智能化创新”“从分散的信息化产物到整合的数据资源”“从相对封闭的自循环到开放创新的大生态”的新变化,带来“治理、服务、决策模式上的根本性改变,服务组织模式的创新,以及从服务和服务对象出发的业务协同模式”。[5] 政府形态正从物理实体变为云端数字平台,公众通过数字界面(如政务App)与政府交互。政府成为及时响应的操作系统,治理模式从“机构中心”向“服务中心”演进。而平台算法自治与行政程序法定的冲突也悄然发生。
众所周知法治行政的核心原则是公开透明,要求决策可追溯、结果可审查,并保障公民程序性权力。然而,平台化政府的运行高度依赖算法自动化决策,如行政审批、信用评估等,其内在逻辑甚至对开发者而言都可能是难以解释的复杂系统。例如,某些城市的智能政务系统会自动驳回部分市民的补贴申请,但系统仅输出不符合条件的结论,而不提供具体原因。导致申请人无从知悉依据,也难以通过传统行政复议审查机器决策。这种不透明的自动化行政,实质上架空了《行政许可法》要求的说明理由制度,也剥夺了陈述申辩权。对此,比较法已警惕,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明确要求高风险公共算法须提供逻辑可解释性,而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也提出透明度要求,但针对政府算法仍缺专门审计与问责机制。调和算法效率与程序正义,是平台化政府须面对的法律悖论。
(四)信息技术与公民权益的矛盾
数据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正深度重塑社会运行方式。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明确指出,政务数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其共享与利用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路径。然而,政务数据共享在提升治理效能的同时,亦暴露出技术进步与权益保障之间的矛盾:公民隐私保护缺位、算法歧视频发、数据垄断加剧,损害了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平。如何释放数据价值,同时避免侵蚀公民权?如何在效率与公平、创新与安全间构建可持续治理框架?这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算法看似替代了执法者和相对人,实质上是削弱了相对人的参与权。2021年的河北某地行政机关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到涉案车辆北斗定位系统掉线便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因无法证明未疲劳驾驶,而被处以扣车、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因不能接受处罚又沟通无果而自杀。这是自动化行政损害相对人程序权利的典型案例。以外卖骑手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深陷平台算法黑箱的困境,平台利用算法的不透明性、技术专业性,实现对劳动者隐形控制和价值榨取。
针对算法歧视,学界方案经历了从最初的“算法技术监督”到“算法权力规制”,学者的视角从表层技术转向其背后权力。算法歧视问题本质上是算法权力滥用的结果,纯技术路径只能是“隔靴搔痒”,须将其纳入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框架予以约束。核心是确保算法为工具而非决策主体:公权力机关保留算法决策否决权,以人的理性矫正技术偏见,并以公民权利监督算法权力,从而满足程序正义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参与性要求,实现对算法歧视的有效治理。[6]
三、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突破路径
(一)应对数字法治政府新挑战——强化数字立法新体系
数字技术改变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治理模式及法治观念。传统法律制度已难以适应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之需求。数字时代的社会风险呈现出领域交叉等特征,而传统法治依赖的部门立法模式,受限于行业监管权责划分,难以覆盖技术应用的复合场景,容易造成法律规范的“碎片化”与部门壁垒,造成单一的部门法与复合性社会实践间的鸿沟。这种鸿沟与挑战具有全球共性,2025年上半年,美国重点关注人工智能的立法提案,基于 AI 州级立法碎片化导致科技企业面临“50 本规章”合规困境 和治理乱局,提出“小而精”的专项立法。新加坡人工智能立法体系与美国类似,未专门针对人工智能颁布强制性法规,通过问题导向采取软性监管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控制。
面对新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就进一步“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部署,强调“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我国领域立法已取得显著成效。国家立法层面已开始注重领域性问题立法,制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化的数字安全风险治理法律体系。以《网络安全法》实施为契机,应对数字领域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推动网络安全问题在多学科、多主体间有效治理。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公私法融合的领域立法模式,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的救济机制,既能发挥个人信息保护上的公私法合作功能,又能实现对侵害个人信息的统合性规制。总之,领域立法模式具有问题集中化的功能优势,能够确保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调性,实现对特定领域法律问题的全方位规制。[7]
现代化的立法技术需超越传统部门法的藩篱,转向以问题为中心的路径,方能更好地发挥立法在社会治理的动态响应能力。领域立法正是顺应这一趋势的关键立法路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此方法论指引下,领域立法立足整体性治理视野,通过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提高立法的实效性,精准定位治理需求。既回应技术迭代带来的治理挑战,亦须锚定人的主体地位,使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穿透技术的复杂性,构建制度基石。
(二)应对数字法治政府新范式——强化政务服务新模式
政务服务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过去二十年,我国政务服务实现两次重要跨越:从线下多门跑腿到一窗受理的物理集中(政务大厅普及);继而通过数字化转型,推动服务从现场排队到线上通办的智慧升级。为深化改革进程,国家数据局(2023年10月)及各地数据局(2024年)相继成立,对数字经济发展、数据治理能力提升、加强区域协同合作、加速政府数字化转型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当下,政府治理模式呈现三大显著变革:其一,实现全域智能技术创新融合。随着智能技术的全面渗透,政府治理范围将从传统行政体系拓展至社会各领域,实时精准掌握经济社会运行态势,推动治理流程的深度重构。其二,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机制。未来政府将打破传统主体边界,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新格局。其三,实现政务资源向社会拓展。政府资源配置模式将从集中化管理转向分布式布局,以公共服务需求和应急响应为导向,建立动态灵活的资源调配体系。最终政府形态将超越政府自身,成为一个多主体协作、人机互动、线上线下互动的多模态智能体。[8] 其中“高效办成一件事”是政府治理模式的创新抓手,体现了政府服务从被动响应向主动作为的转变,通过流程再造、数据共享和智能协同,打破部门壁垒,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好”,让政务服务更智能、更便捷、更有温度。
(三)应对数字法治政府新需求——强化主体权责新规范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石油”和“新黄金”,是核心生产要素和重要战略资源。对国家而言,数据主权掌控能力和数据安全保障水平直接关系国家竞争力,数据安全治理已成为大国战略博弈的新战场;对企业而言,数据既是核心商业资产又是关键生产要素,数据管理直接影响市场竞争力;对社会而言,数据安全犹如社会稳定的“压舱石”,数据泄露、滥用、篡改等安全事件可能引发公众信任危机;对个人而言,数据安全关乎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数据遭泄露或滥用,可能导致人身财产风险。
应对数据安全治理的多元挑战,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多元主体治理体系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需切实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既能打通政府内部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与高效协作;又能让政府与其他主体间汇聚治理合力。要着力加强两个方面规范:
一要规范多元主体责任义务。由于法律定位、职能差异及资源分配不均等原因,多元主体协作治理常遇梗阻,难以形成合力。 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职责界限模糊。数字技术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模糊了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间的责任边界,影响协作效率,甚至导致责任推诿。二是争议解决机制缺失。当出现职责交叉或界限不明时,因缺乏有效解决机制,多元主体易陷入争议。需建立涵盖争议识别、申报、审议和裁定的规范化流程,为职责冲突提供法律解决路径,确保争议高效公正处理,并推动职责体系的动态优化。[9] 尤其需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的法定化,以提升行政效能。应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角色与义务,并通过法律解释、实施细则或职责清单等方式,细化权责划分,确保每项工作责任主体明确、标准具体清晰。
二要规范多元主体权力边界。数据治理主体权责的现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法,通过立法分层级、分领域、分类别确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形成公力监管为主、私力自治为辅的治理框架。构建“中央统筹-地方执行”的层级化公力监管体系,同时通过私力自治作为补充,形成公私协同的治理模式。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更以专项立法划定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责边界,为多元主体权责配置奠定了基础。但实践中仍面临结构性难题,纵向:国家网信部门与地方数据管理机构联动不足,缺乏全国性统筹主体;横向:多部门职能交叉、权责模糊,导致“九龙治水”,影响治理效能。
因此,务必优化治理主体权责配置、精准规范权力边界,这是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一条重要路径。
四、结 语
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策源地的重要战略支点。立足于“策源地”的视角,阐释其以技术赋能发展、以法治引领变革、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逻辑;剖析传统与现代、技术与裁量、平台与行政、信息与权益之间的深层矛盾;并提出强化数字立法、创新政务服务、规范主体权责的突破路径。这是研究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之所在。面向未来,应持续加强技术赋能与法治约束、效率提升与公平保障,使数字法治政府真正成为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矢志不渝地践行“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根本宗旨,带领人民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张 粱:《数字政府的“效能—法治”张力及其调适框架》,《人文杂志》,2024年第5期;
2、马怀德:《数字法治政府的内涵特征、基本原则及建设路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4 年第 3 期;
3、袁达松:《智慧城市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现实挑战及应对策略》,学术前沿,2025年第11期;
4、朱 峥:《自动化行政中的程序裁量及其规范构造》,《比较法研究》,2025 年第 3 期;
5、王春业:《以“数字化”为驱动的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10期;
6、许晓东 邝岩:《算法权力在治理体系中的产生与规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7、周佑勇:《从部门立法到领域立法: 数字时代国家立法新趋势》,现代法学,2025年第 5期;
8、王建冬 窦悦:《从“整体性服务”到“智能体服务”: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政府公共服务模式创新研究》,电子政务,2023年第1期;
9、程雁雷 马锦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江淮论坛,2024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