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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手续如何办理?

供稿 | 时文娟2024-05-17312

关键词:授权委托书   公证   附加证明书


外国当事人涉及在国内的法律纠纷,尤其近年来,许多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人涉及在国内的法律纠纷,需要委托国内的律师代理处理纠纷。那么,外国人委托国内律师的委托手续如何办理?


一、区分诉讼与仲裁。外国当事人委托境内律师代理的纠纷,是以商事仲裁的形式进行,还是要到法院起诉,对外国当事人委托手续要求是不同的。如果外国当事人涉及在境内的涉外仲裁,委托手续则比较简单。仲裁机构仅形式审查外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与仲裁语言相符或仲裁庭未要求翻译,不要求提供主体资格的翻译件),以及该外国当事人签署、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以仲裁语言方式呈现即可。以笔者办理的一起境内仲裁机构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仲裁案为例,被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系其所在国语言(英文)记载的登记机构打印的证明文件(类似于国内的机读档),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系中文记载,被申请人在落款处盖章即可,不要求公证,也不要求认证或附加证明书。


二、区分外国人在国内是否有住所。在国内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不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一般无须履行授权委托的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外国自然人户籍登记地不可能在国内,故就外国自然人在国内有住所的情形,系指外国人在国内有经常居所,如在国内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在中国有固定住所。外国企业、组织在国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三、区分外国当事人在国内签署委托书,还是在国外寄交或托交。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如在国内签署委托手续,有两种方式:


1、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诉讼,无须走公证、认证等手续。二0二一年二月三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下称《网上立案服务规定》)规定了跨境诉讼当事人(须通过身份验证)可以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由受诉法院法官线上为外国当事人、受托律师见证委托代理,以简化委托手续。


2、外国当事人在国内经公证机构公证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无须履行认证手续。


对于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外国当事人在国内没有住所的,需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在中国法院的诉讼,该外国当事人如何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委托手续?


第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外国自然人比较方便,提交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该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的中文翻译件(各地的省高院有经认可的省内翻译机构的名单)。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则需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履行其所在国与中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或履行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并翻译成中文翻译件的手续。


第二,授权委托书。外国当事人从中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后履行其所在国与中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或履行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并翻译成中文翻译件的手续。以加拿大为例,若当事人为加拿大的企业或自然人,在加拿大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那么该加拿大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何提交给中国法院才能经认可?首先,该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要经加拿大的公证机关公证签署,因加拿大与中国未签订有关免除认证的民商事司法互助条约,而加拿大同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注释1)(下称《公约》)的缔约国(注释2),为此,二0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之后,加拿大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无需经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手续,而由加拿大主管机关在当事人授权委托的公证书后附加证明书的方式提交至中国受诉法院使用。即从原来的“公证+认证”方式,转为“公证+附加证明书”方式,附加证明书应由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当然,该公证授权委托书和附加证明书,还需翻译成中文翻译件向法院提交。


注  释:

1、《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即该《公约》第一条第二款所规定:1、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2、行政文书;3、公证文书;4、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2、二0二四年一月十一日,《公约》对加拿大生效,中、加之间将于当日开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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