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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猫” 事件女主是否构成诈骗罪?

供稿 | 朱新亭2024-05-14333

近日“胖猫”事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有网友问女方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误,从而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胖猫”事件


根据胖猫姐姐的描述,胖猫在恋爱两年期间,仅与女主见过两面,看过一次电影,女主则是不停地索取,一共涉及五十一万元之多。这些情节如果属实,则“两年仅见两面等情节”区别于正常恋爱,可能构成虚假恋爱,存在着以恋爱为名骗取钱财的高度可能性。


另外,有媒体报道,女主长期混迹于各大游戏平台寻找猎物,该情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二0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发布的《民事再审检查建议典型案例》的第七案情节较为相似,该案件中的李某在其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相亲”为名,骗取卓某、邓某、李某雷、王某报等四人彩礼约三十一万七千四百元。后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再和卓某等四人见面并拒绝与他们结婚,不予返还收受的“彩礼”。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灵璧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依据该案例,如“胖猫”事件中,媒体报道属实,且能够查实女主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那么基本可以坐实女主涉嫌以恋爱为名的诈骗犯罪。


但“胖猫”事件女主是否真的存在以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还待有关部门查证属实。案件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网友还应理性吃瓜,拒绝网暴。


对于“胖猫”的结局,我们深表惋惜与同情。互联网时代,类似事件并不少见,如“二0一七年翟某某索要千万逼死老公”案件中男主同样选择结束生命。两位受害者都以同样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想必不仅是因为情感被骗后的痛苦,还有倾尽所有、耗尽家产后的恐惧和不安,情感和物质的双重打击,让被害者陷入绝望,从而失去生存意愿。那么,如果遇到此类感情骗局,我们应当如何“自救”,降低财产损失?


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民事角度分析,恋爱期间大额给付的性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附条件赠与,即以缔结婚约、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赠与方可要求返还。其次,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恋爱期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现金以及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一般无法要求返还。


从刑事角度分析,如一方行为恶劣程度已经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受害者也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控告、代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在刑事控告、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在法律咨询、协助受害人收集证据、刑事控告书起草到诉讼代理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我所曾多次代理此类案件,其中一起案件,男方借恋爱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具有多个女友的真相,多次虚构投资、资金周转等事实向女方借款、让女方担保等形式实施诈骗,累计金额高达九百余万元,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拿着骗取钱财挥霍无度且给多名女友购买豪车,给女方造成精神、物质上的严重伤害。但最终受害者通过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协助立案,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恋爱为名的诈骗行为并不少见,交友时还需擦亮双眼。如遇此类事件,记得保留证据,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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