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博事达所成立整整20周年,本来所里准备了一系列的所庆活动,但因为受这次疫情的影响,许多活动都中止了。今年春节的假期如此漫长,给我们每一个国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改变了我们以往的生活节奏。为了保护自己,也为了保护他人和不给政府添乱,我们宅在家里哪也不去。计划好的活动取消了,安排好的会面终止了,甚至已经收到传票的庭审也暂停了。这次突发的疫情,让我们每一个人从繁忙的工作和生活状态中突然停顿了下来,整个中国被迫按下了“暂停键”。大街上不再是车水马龙,商场里不再是人头攒动,一切就这样静止了下来。
这次疫情真的很触目惊心,看到那么多人因为感染“新冠肺炎”而死去,那可都曾经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其中有平民百姓,也有专家学者与政府官员,病毒面前不分贵贱。2月27日,又突然得知我的一位朋友,原省直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因病去世,他在我印象中身体是很好的,怎么会突然离世呢?这再一次让我深切地感受到,人生无常,生命是如此的脆弱,真心希望我所有的亲朋好友以及博事达的全体同仁在这次突发的疫情中能够平安健康!
时光回到二十年前——2000年的3月初,几个已过而立之年的人来到了位于南京市广州路的江苏科技大厦24层,他们中间有周连勇主任、陈清律师、庄伟律师、吴玲会计和我。我们虽然来自不同地方,各自的经历也不相同,但我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要组建一家律师事务所,这就是今天博事达。
我和周连勇分别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在此之前我曾经是南京市某人民法院的法官,周连勇主任则是江苏省司法学校的教师,我们都放弃了各自在原单位的“大好前程”,选择了做律师。我离开法院后,曾有很多老同事老朋友为我惋惜,他们认为如果我不辞职,早就当上什么“长”了。人生没有如果,20多年前我选择做律师,就是因为当时我认为律师这个职业可以实现我的人生理想。现在回想起来,当时的想法真的非常简单,就是想去做一名律师,我相信自己是一个认真而且努力的人,能够帮助更多的当事人实现他们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并以此来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最适合自己的路,就是最好的路。有人说你当年已经30多岁了,在法院工作了那么久,还那么“幼稚”?没办法,“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我到今天还是很“幼稚”,一个天生的理想主义者。杨绛先生说过:遵循内心,走好选择的路。其实我真正如愿以偿做了律师之后,渐渐感觉到执业之路也充满艰辛,但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在挑战自我的过程中也失败过、痛苦过,但也成功过、喜悦过。如果没有选择做律师,我的人生经历肯定没有如此丰富!
记得有一次我在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中与一位来自无锡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庭,案件标的比较大,双方都准备的很充分,“唇枪舌剑”几个回合下来,仍然难分高下,由于时间已晚,法庭宣布暂时休庭。休庭后法官说,双方律师的举证与辩论都很精彩,他说他从中也学到许多,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本案,向双方律师专业精神表示敬意。听到法官如此评价,我的委托人也在一旁啧啧称赞,作为一名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得到法官与客户的认可,心里真的感觉很爽,感觉作为一名律师是何等幸运和自豪,每一次的庭审其实就是给律师提供了一个舞台,如果你真的足够优秀,就会在这个舞台上大放光彩,那种感觉是法官不可能感受到的,我当时立刻觉得,做律师真好!辞职没错!直到今天我仍然认为我的选择没有错。我坚信,选择理想,选择倾听内心的呼唤,就能真正拥有最饱满的人生!
博事达最初的办公地点在江苏科技大厦。由于是初创期,事务所工作人员很少。记得有一次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的王君悦处长来检查工作,对我与周连勇主任说:“在我印象中,博事达就你们两个人!”其实,当时博事达并不止我们俩,从解放军海军指挥学院离职的王兴元主任与河海大学的陈广华老师当时都已经加盟博事达了,他们的律师专业水平都很棒,可能那时大家不知道宣传的重要性,所以没有引起管理机构的领导的关注吧。当时事务所的办公室其实只有一间,总面积大约只有60平方米,用铝合金和玻璃隔成了三部分,我与周连勇主任各一间,还有一间为公共区域办公室,供其他律师与行政人员使用。如果有会议或者有重要客户来所,我们可以使用科技厅技术市场处的会议室,但那是借用,而且需要提前得到市场处领导的同意。说实话,我非常感谢科技厅技术市场处的卡主任和陈凯处长等,他们给了我们无私的帮助与支持,当初设立事务所的各种文件与手续都是省科技厅办理的,成立之后科技厅也给我们提供了许多便利,但他们并没有要求我们交纳任何管理费用,房租也不高,还同意免费使用会议室等等,使我们顺利地度过初创的困难期,并在设立不久就发展起来。之后没多久,全省的律师事务所都被要求改制为合伙制事务所,要与挂靠的政府部门脱钩,博事达也顺应管理部门的要求与省科技厅脱钩,期间技术市场处也很快与我们办理了相关的脱钩手续,且没有向我们提出任何不合理的条件与要求。说实话,博事达所从设立到脱离科技厅,我们没有请过科技厅的任何一位领导吃过一次饭,也没有送过一件礼品,他们对博事达的支持没有任何私心杂念,真心感谢省科技厅技术市场处的领导对博事达创立初期时的支持与帮助!
博事达的第二个阶段为发展期,可以从2001年所址搬至易发科技大厦开始算起。迁至易发科技大厦后,所里的办公面积有了明显扩大,达到了700余平米。在此期间加盟的律师也逐渐增多,他们有的是外地转来南京申请执业的律师,有的是部队退下来后“自主择业”的军官,有的是大学毕业的学生,有的是从院校出来的教师,也有的是从机关辞职下海的干部。大家来自不同的身份,为了一个目标,做一个好律师,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贡献而来,当然也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收入,大家都生活在具体的社会里,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每个人身份也不仅仅是律师,同时还是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女,大家都有自己的责任,越来越进步的中国社会给律师们提供了舞台,我们应当演好自己的角色,做好自己的工作,在为他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自己的人生追求与目标。
通过多年的办所实践,博事达所确立了自己的所训:“敬业、专业、团队、规范”,如果说20年来博事达能够不断地发展与进步,与我们坚持这八字办所方针是分不开的。无论对事务所而言还是对于每一名律师来说,我们都用这八个字来进行对照和衡量。
敬业精神是一种基于热爱而对工作、对事业全身心投入的精神境界,其本质就是奉献精神和认真踏实、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宋朝朱熹说过,“敬业”就是“专心致志以事其业”,即以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律师工作与其他任何工作一样,要想做好就必须有敬业精神。根据我个人的经验,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如果能做到认真和敬业,很多时候会改变案件的发展方向或者会取得突破性进展。十多年前,我接受了南京某国际机场投资管理公司的委托,要向淮安市某房地产公司催收一笔欠款,但我去当地了解后发现该房地产公司早已资不抵债,胜诉已意义不大。既然该房地产公司已无力偿债,那么是否有其他办法能够帮助委托人追回欠款呢?按照一般的惯例,律师首先会调查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到位。但从调取的工商资料显示,三家股东单位已经实际出资。档案材料里既有银行出具的出资凭证,也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但我并没有停止调查,因为据该房地产公司的一位离职员工介绍,该公司的三家股东单位很可能没有出资,因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用到股东的资本金。了解这一情况后,我即带着银行出具的出资凭证去该银行进行核实。开始银行工作人员看了我提供的凭证后也觉得有点奇怪,因为一般出资凭证上的印章都是三角形的,但这份凭证却是一枚长方形的印章,与通常的凭证印章不一样。但尽管如此,银行负责人仍然坚持凭证是真实的,他们以档案资料不齐全等为由拒绝了我提出的核查相关档案资料的要求。在多次被拒绝后,我迫于无奈,向银行提出如果不提供查询服务我会举报该银行工作人员涉嫌出具虚假出资证明的违法行为,因为通过调查,我已预感到工商资料中的银行凭证很可能是虚假的。由于我的一再坚持,银行工作人员最终口头回复我:从银行电脑中根本没有查到上述出资情况的记录。但由于该事实可能涉及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他们拒绝向我出具任何书面证明。得知银行没有公司股东的出资记录后,我对案件的结果已心中有数,遂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本案被告并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银行的出资凭证是否真实。鉴于该事实对本案处理结果影响重大,法庭同意到银行进行核实。此后又经历了一番波折后,法庭最终取到了银行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房地产公司的三家股东单位确无出资的相关银行记录,工商资料中银行凭证是虚假的。由于有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章程出资,法庭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委托人国际机场投资管理公司的欠款最终也被全部追回。这起看似没有机会追回欠款的案件,由于我们的执着与努力,最终欠款被追回了。这只是博事达成百上千个成功案例中的一件,当我与本所或其他律所律师交流时,大家都有共同的感受,只要办案律师对案件有足够认真和努力,转机常常会意外地出现。
但并非每一位律师都能做到如此敬业。有些律师收到案件后,凭自己小聪明,看看现有的案卷材料,再翻翻相关的法条,就觉得这个案件清楚了,不做仔细调查,也不做认真分析,就上庭按照自己的理解说一通完成任务。法院判下来,如果支持了自己的观点,自然皆大欢喜。如果没有支持自己的观点,就说法官有偏向,判决不公,把责任推给法官。原中央党校的副校长郑必坚说过:“对待工作敬业精神第一,水平还在其次。”我非常同意这个观点。工作态度是最重要的,上述的案例中,如果当初没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就不会发现股东出资不实的的证据,案件最终的结果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了。
有的律师会抱怨,为什么自己每天都很努力工作,却始终得不到领导的赏识也一直没有案源呢?这些律师应该认真想一想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华为公司的创始人任正非认为,华为员工有的在“尽力”做事,有的则是在“尽心”做事,而“尽力”与“尽心”的两种工作态度是不一样的。“尽力”是指尽力而为做事,看起来还不错,实际上是自我设限的行为,它的潜台词是“我的能力只有这么多,所以我只能做这么多。”而“尽心” 的潜台词是“我一定会完成任务,而且还能做得更多、更好。”从专注度、积极性、耐心、克服困难的决心、完成工作的欲望、想要做到最佳的想法以及责任感上说,两者都不一样,因此最终工作的结果肯定也不同。我们有的年轻律师来所里不久,就取得了很明显的进步,案件的数量、质量和当事人的认可度都上去了,而有的律师已经在所里工作许多年了,却一直进步不大。其实大家都是经过法律专业训练过的人员,学识与能力相差并不大,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别?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的专注度与投入度不同。有的律师总感觉自己案源不足,花了大量时间与精力搞社交,拉案源。其实法律服务市场非常大,市场需求也很多,如果我们把每一起案件,哪怕是很小的婚姻家事案件都能够认认真真地做好,你的客户下次有什么法律上问题就一定还会来找你,而且会成为你的业务宣传员,他周围的亲戚朋友遇到相同的问题也会来找你,业务就是这样慢慢多起来的。所以要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把手上每一件案件都“尽心”做好。要相信,“你若强大,人脉自来。”
专业精神是指在工作上执着于专业的规范、要求、品质化以及在专业技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对工作极其热爱和投入的状态。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其在工作中是否具备专业精神无疑是考察该律师工作业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的方面。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如何理解事实并据此作出何种法律判断,有赖于该律师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与运用。也是十多年前,我曾代理了南京新华房地产公司与香港万通百货公司的房屋使用费纠纷一案,该案一审法院判决香港万通公司须向新华房地产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余万元的房屋使用费。我作为香港万通公司的代理律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由于二审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而且案件的标的在当时也比较大,我对此案十分重视。经过认真阅卷,我认为此案是一起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在有偿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有互付对价和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取得对方的财产或利益应当给付对价,本案中由于购房合同的解除,使得万通公司使用新华公司的房屋失去了合法依据,万通公司利用所购房屋开办商城并从中获利,如果不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应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新华公司主张万通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大部分的诉讼请求。我在认真分析了一审判决书后则认为该判决的论点不能成立。我方的上诉观点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本案而言,万通公司在双方签订《退房协议》前对交易房屋的占有与使用是否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并取得了利益是本案的关键。事实上,万通公司是依据《购房合同》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3900万元后才依约取得了新华大厦的裙楼商业用房使用权的,并且还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因此万通公司在此期间占有、使用该房屋符合双方当时合同的约定,属于有合同与法律依据的占有。此后双方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退房协议》。按照《退房协议》的约定,新华公司应提前两个月通知万通公司停业并迁出所占房屋,由此可以推定,在新华公司发出停业通知的两个月内,万通公司仍然属于对交易房屋的有权占有与使用,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购房合同》的解除并不能否定之前万通公司占有和使用房屋的合法性,一审法院判决万通公司支付《购房合同》解除前的房屋使用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由于说理充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方的上诉观点基本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全部支持,最终为我方的当事人香港万通公司挽回了1800余万元的损失。这起案件的改判充分说明了律师专业性的重要性,案件的事实在二审阶段并没有发生变化,但对该事实的理解却发生了变化,为了证明我方的上诉观点正确,我们查阅了大量的资料,也请教了多名专家学者,对案件涉及的每一个法律问题都能吃准吃透,在认真仔细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法官有可能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做了精心准备,庭审效果非常好,最终结果自然就很理想。
中国在各个领域都需要大力提倡专业精神。著名学者许纪霖先生认为,中国今天是世界工厂,却没有高端领先的技术工艺,因为企业家缺少这样一种精神。专业精神一旦出现,人才会变得比较自律,不是以财富来炫耀自己,而是以一种创造力和工艺的完美来得到别人的尊敬。有些律师认为律师再敬业再专业也没有用,委托人都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而案件的结果是法官说了算,不是律师能够左右的,不管律师多么认真努力,如果结果不理想,同样得不到委托人的认可。其实这些都是极其偏面的看法。我相信一名真正十分敬业的律师,不论案件的结果如何,他的表现最终都会得到客户甚至法官的认可。
敬业精神与专业精神其实是密不可分的,一个有敬业精神的人长时间从事一项工作就自然成了专家;而一个真正具有专业精神的人必然是非常敬业的,否则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专家。为庆祝建所20周年,博事达出版了《公正的力量——二审、再审改判案例精析》一书,书中收录了30多起由博事达律师代理的各类二审再审改判案例,这些案件都是代理律师们通过主动践行敬业精神与专业精神所完成的经典之作。正如博事达所执行主任王兴元在该书的《总序》中所说,“仔细阅读法院的裁判理由,琢磨每位律师的代理观点与思路,能够感受到所有改判案件的背后,都凝聚着代理律师的敬业精神,充分体现出他们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娴熟的专业技能,折射出他们智慧的光芒!”愿博事达律师的敬业精神与专业精神永远得以传承并不断发扬光大!
说到团队,就必须说分工。亚当·斯密是最早提出了分工论的,他认为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并举了个例子:一家生产针的小工厂,雇用十个工人,大家有所分工,有的抽铁线和拉直,有的切截,有的削尖线的一端和磨平另一端以便装上圆头,有的装圆头,有的涂白色,有的包装。针的制造分为多种操作程序,虽然机械设备简陋,但他们如果勤勉努力,这十个工人每日就可成针四万八千枚,即一人一日可成针四千八百枚。但如果他们各自独立工作,那末不论是谁,绝对不能一日制造二十枚针,说不定一天连一枚针也制造不出来。这个例子充分说明了分工与团队的重要性,因为各人做好自己分工的工作就自然形成了团队,没有分工就没有团队。著名日本企业家稻盛和夫有句名言:“团队力量大过天”。随着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业内普遍产生的共识是,律师工作需要团队化,因为法律法规日益增多,客户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各律师进行专业化分工,服务的质量才能提高。过去那种没有分工合作,始终一个人“单打独斗”的“万精油”律师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no one is perfect, but a team can be(个人不可能做到完美,但团队能够做到),律师业务要想做得好做得长久,必须依靠团队!
如何建设一支好的业务团队?这是目前许多事务所管理者思考的问题。稻盛和夫在选用团队干部上有自己的标准,他坚持不用聪明人,不用一流大学毕业的学生,更不用有资深背景的人。在他看来,这些通常让人们引以为傲的东西,恰恰是专注做事的障碍。如果不能调动全身的感觉和能量潜身于细节之中,就不会有持久的热情和到位的思维。他坚持在实践中考察提拔干部和选聘员工。他还认为公司运营的第一目标,不是为了股东利润,也不是为了客户利益,而是为了公司员工及其家属的幸福。他坚信,一个公司无论规模多么大,只要建立起员工心有所属的平台,就可以释放全体员工的地头力,公司就可以持续拥有竞争力了。
团队虽然是博事达的所训之一,但并不能说我们的业务团队建设没有问题。博事达所的各个业务团队发展还很不均衡,有的团队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人员分工明确,配合协作顺利,责权益关系处理得比较好。有的则并没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团队成员之间分工也不明确,相互协作也不多,没有形成团队应有的战斗力。要调动团队成员积极性的原动力,领导人是否公平无私很重要。所谓无私,就是没有谋取自己私利的企图心,不是依照自己个人的好恶或个人的感情做出判断。领导人如果具备无私之心,部下就会追随。相反,一个以自我为中心的、时而流露私心的领导人会招人厌恶,部下也不会追随。作为领导人,首先必须明确摆正自己的位置,然后摒弃自利自欲,在为自己的团队这一大义之下,确立自己的坐标轴。对比下来,我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与上述的标准还相差得很远,需要认真反省,努力改变!
团队强大的战斗力是以严格的纪律性作保证的。有的律师认为自己水平高、能力强,常常不把所里的各项规定放在眼里,对团队负责人安排的工作不认真执行,或者敷衍了事,给团队的整体战斗力带来很大损害。任正非一直强调,华为人要像狼一样结成团队。狼本身就是纪律性非常强的动物,无论是哪一匹狼都会准确地知道自己在群里的地位,了解自己的职责,知道如何配合团队的行动。只有加强纪律性,才会有好的执行力。其实有时我们并不缺乏好的理念,而是没有对团队进行纪律性管理,以至于团队成员缺乏足够的执行力,成员间常常按照主观意愿行事,各自为政,缺乏默契,让整个团队看起来像一盘散沙!博事达需要进一步强调团队的纪律性和执行力,这样的团队才会真正强大。
不仅仅是各业务团队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所里作一个整体也需要有团队精神。博事达所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团队要有全所一盘棋的思想,不能各自为政,自己接的业务自己做,不接受所里统一安排。有时一个招标项目两个以上的业务团队都想争取,由此还会产生矛盾,各团队都认为自己团队做最合适。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管理层抓紧研究形成共识。如何能够协调好各部门的利益,做到各业务部门都能充分发挥本团队的专业优势,能够给能力强和业务水平高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更多的机会。为此所里应当尽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合理的责权利制度,从而引导全体团队成员都能尽自己全力做好分内的工作。博事达的全体合伙人就是一个大团队,如果真正能把全体合伙人的团队协作精神调动起来,一定会迸发出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博事达所从搬至奥体大街的新城科技园开始,应该是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走向规范化的时期,这个时间点可以从事务所迁到新城科技园算起。规范化是指根据某种事物的发展需要,合理地制定组织规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工作流程,以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包括律师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和事务所管理的规范化两个方面。很多律师办了很长时间各类案件,但其在办案中的各种技术和经验却没有进行完整的记录、提炼和传承,从而造成每个案件都是从零开始,成长的速度很慢。这就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进而确保工作质量,降低办案成本,需要将业务标准化与流程化,也就是规范化。现在各地各级律师协会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这可以成为我们推进各类业务规范化的捷径,可惜我们很多业务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把工作重点放在办具体案件上,其实如果能够认真学习这些指引和规范,应该会对我们提高办理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会有很大帮助。规范化还体现在律师在办理各类案件时要严格遵守律师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近些年来每年都有律师因违反律师职业纪律和执业规范受到处罚的案例,有的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我们都应当引以为戒。去年6月北京市一家规模大所就因其律师作为某项目的法律顾问,未对相关业务合同进行审慎审核,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行为,被证监会进行了处罚。就连北京的大所都会因违反规则而遭受处罚,可见事务所对律师还需要经常性地进行规范化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规范化的另一层含义是事务所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博事达发展到今天,有了近百人的规模,管理工作必需规范化,这既是管理工作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管委会各成员、行政管理部门、各业务团队和全体合伙人能够有序开展各类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博事达在规范化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有些已有的制度明显已不合时宜需要重新修订,有些必须有的制度至今还没有建立,由此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人员上的相互误解时有出现,已经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今年必须完成对本所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工作,已经通过的制度和决议必须得到切实地执行。有些人以“发展是第一要务”为由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或不执行已通过的规章制度,认为制度“捆住了手脚”不利于尽快推进工作,这种思想应当得到纠正。应当认识到不重视规范化的事务所很可能在快速发展中造成“大厦塌陷”。规范化不仅能够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更能保证各律师团队与个人的利益平衡与机会均等,只有规范化的管理也能保证事务所能在快速发展中“长治久安”!
博事达从初创到发展再到规范,整整走过了20个春秋,一路走来,几多喜悦,几多艰辛!作为全过程的亲历者和博事达的主要管理者之一,我觉得这20年博事达一直在发展和壮大,从开始的办公面积60余平米,到今天近4000平米;从初期的5-6个人,到今天的近百名律师;从当时律师不分专业各类业务都做,到现在我们已建立了近十个专业部门。博事达不断成长,业界影响力也逐渐扩大,我们的成绩是显著的。我们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仅2019年度就新增和续聘了22家顾问单位,包括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省级政府部门,同时还开展了大量的政府非诉专项服务,办理了大量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应该说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已经成为了博事达的品牌业务。此外,博事达的破产重整业务,公司法律业务、建筑工程房地产业务和刑事辩护业务等都有很强的竞争力,其成功办理了多起业界认同的成功经典案例值得进一步宣传推广。博事达多年被相关党委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先进律师事务所,去年还被南京市授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和先进党支部。在本次全国抗击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博事达律师无论在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与咨询意见方面,还是在组织律师向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捐献方面都表现突出,中国律师网上对博事达积极参加疫情阻击战的事迹也进行了报道,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博事达人光荣的历史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博事达是一群有理想、有热情、有追求的人组成的队伍,我们对博事达的未来有信心!
当然,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博事达现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除了上文中已经提及的团队建设与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外,应该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管委会和全体合伙人进行梳理、发现并设法解决,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内部管理问题。谈到管理,现在很多人都愿意举华为的例子。为什么华为在实体经济上能够多年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为什么华为的工作效率一直很高?为什么华为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处于业内的一流水平?华为一步步征服世界的秘诀究竟是什么?任正非说:“华为什么都不会留下,就剩下管理。所有产品都会过时,会被淘汰,管理人本人也会更新换代,而企业文化和管理体系则会代代相传。因此我们要重视企业在这方面的建设,这样我们公司就会在奋斗中越来越强,越来越厉害。”管理是华为的核心,是支持整个华为系统顺畅运行的关键,更是华为不断获得发展与进步的动力。华为能从最初几个人的小公司做到如今拥有十几万人的国际性大企业,靠的就是管理。通过学习、引入、吸收、改良的方式,任正非成功总结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世界接轨的管理体制,最终推动华为不断地成长。管理好的企业,能够激发起所有的员工工作积极性,人的力量是无穷的,关键是领导者能否激发起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博事达应当以此为榜样,加强与改进今后的管理工作,其最终的目标就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就像稻盛和夫所说的那样,建立起员工心有所属的平台,就可以释放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就可以获得持续的竞争力,从而让所有有能力想干事的律师都有机会展现他们的才华与创造力,得到他们应得的利益并成就他们的人生与事业!
今天法律服务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竞争异常激烈,各地法律服务机构中,新所设立、老所消亡以及重新合并重组的现象此起彼伏,似乎都预示着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即将面临重新洗牌。2006年我随全国律师协会去印度考察,发现印度有许多老牌大所会把他们百年历史中的主要负责人的画像悬挂在会议室墙上,以示尊重。回来后,我曾经与本所同仁说过希望博事达也能成为百年老所并能在会议室墙上挂了历届主任的照片。但现在觉得这种想法还是非常幼稚,历史车轮滚滚向前,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中国的变化如此之快,谁也无法预知未来。去年几位合伙人去北京考察了京城的大所后,都明显感觉到我们自身的不足与差距。正如我在今年的全所总结表彰年会中所说,“在今天这个特殊的历史时刻,博事达又站在了新的起点之上,机遇与风险并存,何去何从,考验着我们的智慧与决心。”
回望20年成长的心路历程,对博事达今后的发展有什么重要启示呢?是成为业务创收名列前茅的规模大所?还是能够帮助我们的委托人去实现他们所要求的社会正义?此时,我再一次想到了稻盛和夫的话语:“公司运营的第一目标,不是为了股东利润,也不是为了客户利益,而是为了公司员工及其家属的幸福。一个公司无论规模多么大,只要建立起员工心有所属的平台,就可以释放全体员工的地头力,公司也就拥有了持续的竞争力。”让每一位博事达的成员都能最大限度的展示自己的才华,实现他们的人生理想,让他们获得作为一位努力奋斗者所能够获得的一切,使他们和他们的家属都能过上应有的幸福生活,或许这才是博事达努力追求的终极目标。因为如果所有博事达人的人生理想都实现了,那么,博事达自身的宏伟目标当然也就实现了!这就是我在回顾20年历史后所得到的启示。
最后,我用诗人纪伯伦的一句名言来结束这篇应景之作:
生命的意义在于人与人的相互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