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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九 ] 你的婚姻有效吗?

供稿 | 张骏2022-03-05414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1年10月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4月,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辩主张

 

(一)原告主张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结婚后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被告主张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后并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夫妻生活并不幸福,故同意离婚。

 


(三)审判结果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经亲友劝说,仍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遂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手段领取了结婚证,并且在起诉离婚时双方仍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现原婚姻登记机关已撤销了二人的结婚登记记录。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应当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是共有关系,原告作为共有人之一应当分得部分财产。

 

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折价补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

 

法理解析

 

(一) 事实与法律

 

1、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本条是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必须符合年龄的条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夫妻之间存在的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程度,要求当事人具备结婚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使其具备参与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养儿育女、繁衍后代、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每个国家都对结婚年龄有不同的规定,因为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人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也各自有异,因此需要对法定婚龄作出不同的规定。违反此强制性规定缔结的婚姻无效。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关系无效。

当然,法定婚龄的规定也存在例外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此外,对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者符合其他婚姻无效情形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将不予登记。

 

就本案而言,张某与刘某的婚姻就是因为违反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强制性规定才导致无效的。

 

2、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条是对无效婚姻情形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违法结合。在结婚时,双方应当对是否满足结婚的条件进行判断,否则婚姻关系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双方从未建立婚姻关系。

 

对于当事人是否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婚龄,在判断上应当以有关部门确定其婚姻效力为准。假设双方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均未或者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效力时,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那么在这个时候,有关部门就不得确认其婚姻无效。

 

3、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本条意在说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律明确要求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是对重婚行为从法律上所作出的价值判断,是对重婚行为的彻底否定,以保护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在权利人行使撤销权以前是有效的,但一旦权利人行使了撤销权,将使原本已经成立并有效的婚姻归于无效,且其无效也溯及婚姻成立之时,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本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婚姻法第三章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继承权等。这是因为婚姻既然自始无效,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配偶之间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自始也不存在。

 

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婚姻自始无效意味着法律对当事人之间配偶身份关系的否定。因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处理时不得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律允许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4、无效婚姻的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的立法目的旨在维护现有的婚姻关系。法定婚姻无效情形消失之后,就不存在损害婚姻关系的因素,双方如果和睦相处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本条规定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因为婚姻无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调解将无效婚姻变为有效婚姻。一经判决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本条说明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之后,双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进行分割,而是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结婚时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但是无效婚姻并不代表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只不过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在财产关系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他们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共同共有的关系进行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及对产生财物的贡献大小划分财产和所得。

 

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是合理合法的。在此基础上,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财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考虑到有些财产无法分割,由被告折补现金给原告。

 

 (二) 案件后的思考

 

从本案可以看出,婚姻无效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防止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防止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在同居生活期间的某项收入是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则该笔收入应当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有协议约定,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应当按协议履行。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后,男女双方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一方在同居期间的花费,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也不应支持。

 

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样的,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规定。

 

由此可见,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应当慎重,并且要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严格遵守婚姻法的规定。一旦婚姻无效,损害的将是双方的权益。

 

(本文作者原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案例予以必要的隐名处理。原载《来自法治现场的报告》丛书——《婚姻的危机:个案解析30例》,主  编:周连勇,副主编:王志燕、周爱萍,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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