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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亮点解读:行政指导

供稿 | 王安琦2022-10-29436

一、行政指导概念

所谓行政指导是一种能够应对复杂社会现象的现代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及柔软性的特点,被普遍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行政指导的灵活性、多样性及便捷性的特点使之能够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发展变化。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载明,本条例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增进其合法利益,或者为预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等,以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行政指导的初衷是:行政执法部门为有效实现行政目的而实施的引导、示范、教育、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和执法方式的重要改革和补充。非强制性、柔性的行政指导,对于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心理接受度大有裨益,切实减少违法违规现象,落实科学监管的要求。

二、行政指导原则

《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载明,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行政机关不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从为由,采取对其不利的行政措施。

自愿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因为,行政指导行为不是以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实施的,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其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若行政相对人不愿意接受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不能强制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就质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了。简而言之,要把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作为评价行政指导成效的重要内容,以保证行政指导的准确实施。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载明,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该规定体现了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柔性管理方式的精髓,既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又能调动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也体现了尊重相对人的判断和选择,给予相对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并且注重相对人的选择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行政指导方式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载明,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制定和发布指导、引导性的意见;(二)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三)发布信息;(四)示范、辅导、提醒;(五)建议、劝告、说服;(六)其他指导方式。

由于行政指导本身就具有灵活高效、不拘一格的特征,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特点、行业特点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具体方式。行政法专家莫于川教授在其《行政指导论纲》一书中将行政指导分为三大类十三种:第一类,抽象的行政指导行为(指导性计划、行政纲要、发布信息等);第二类具体的行政指导行为,(指导、协商、约谈、回访等);第三类:抽象具体两可的行政指导行为,(建议、表彰、推荐、鼓励等)。行政指导方式、形式的多样性,有利于加强行政管理,有利于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载明,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该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意愿,同时也能够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有关指导事项清楚明了、避免歧义,而且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推卸责任,保证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利益 。这样的行政指导彰显了行政机关“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价值取向。

《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载明,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该规定,在行政指导形成之前广泛听取意见,加强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互动沟通,可以让公众更加自愿主动配合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目的。因为在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往往被行政机关当作行政管理的客体,行政行为得不到行政相对人的认可和配合。而行政指导通过互动沟通,让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达成更多共识,增进二者之间的互信,有利于实施行政指导。该规定强调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行政指导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是一种探索与创新。通过专家论证,为行政指导的制定实施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充分体现了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精神,必将提高行政指导的质量,必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迈上新台阶。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载明,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该规定不仅贯彻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又坚持依法行政、信息公开,且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必将在推进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建设中产生深远影响。

四、行政指导效应

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要求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更是明确地提出,应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管理工作全过程。因此,《条例》的制定实施必然释放出三大效应:

其一,推进全面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指导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行政机关通过采用行政指导等柔性管理方式,并与刚性的强制性手段相配合,实现“刚中有柔,柔中带刚”宽严相济行政管理手段,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实现“以人民群众为核心、服务大众”的行政法治目标。2021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二选一”垄断案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美团出具了(国市监行指〔2021〕2号)《行政指导书》,进行了具体整改指导。在这个案件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又注重指导、协调、帮助和服务,这种刚柔并济、法情交融的行政执法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其二,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指导作为现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非强制性、民主性、灵活性等特点,是对行政执法方式的有益补充。行政指导灵活高效的特点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放管服”的重要举措相互配合,旨在贯彻行政法高效便民的原则。放管服”改革本质上就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让群众获得感更强。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落脚点”,而柔性执法则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如今年省内多地已陆续升级出台“免罚轻罚”清单并明确“首违不罚”的事项,对创建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其三,推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水深鱼跃,城强贾兴。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去营造,监管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现实之中,市场主体往往面临信息的非对称性、认识上的盲区或误区,并将可能因此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故行政指导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一定要以行政指导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驾护航。如今年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议提出,要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真正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公正无私、有为有畏”。

五、行政指导应当注意的问题

目前,行政指导被广泛用于政府工作中、经济领域和一些社会管理领域,均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影响,行政执法部门习惯于强制、命令式的刚性执法方式,权威特性明显而沟通互动不足,以管理为主而提供的服务不足,注重事后处罚而事前预防不足,制约了执法效果的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法制化程度和民众认识度尚不高。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行政主体应加快转变思想观念,不断提高认识水平,树立科学、民主、法治与服务的意识。在实施《条例》中,务必要加强三个规范:

一要规范行政指导程序从指导形式、指导环节、指导时限、指导监督进行科学系统的合理布局,防止因行政指导程序立法的缺乏而造成实际执行过程的无序;程序规范可确保行政指导“公平、公开、公正”。当然,规范程序可能会影响行政指导的简便灵活,但从长远和整体角度考量,程序规范可助力行政指导质量、降低行政指导程序风险、提高行政指导公众认可度,以此使得行政指导得到高效率的执行。

二要规范行政指导监督因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当行政指导行为异化或者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需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和有效监督制约。

三要规范行政指导培训切实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行政指导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专题讲座集中培训、典型案例分析讨论,提升行政指导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从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与实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年间江苏在法治领域的改革创新不断深化,法治建设成效显著,人们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为了更好地推进行政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化、时代化的行政法治发展要求,我们要认真执行《条例》,不断探索新型适用且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的行政管理方式,将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有机结合、融会贯通,在推进法治中国和法治江苏建设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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