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资产的基本概念及交易变现机制
(一)数字资产的基本概念
1、数字资产的定义
数字资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可见,数字资产区别现实资产的重要区别正在于其存在形式,除此之外均符合等同现实资产的物权特征。因此,不应区分数字资产的电子数据存在形式,其应获得等同现实资产的法律保护。
2、数字资产的特征
数字资产能够交易变现是源于其具备三个“明确”:
一是,数字资产可以明确定义,可以将其理解为特定物,进而提供对其未来经济利益、成本和价值能够可靠的定位方式,防止产生仿制、造假等行为造成交易市场混乱;
二是,数字资产可以明确定值,其定值需要考量投入价值、历史成本、现行成本或重置成本等。资产的产出价值则以资产通过交换而最终脱离所有者时可以获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的,其计量属性有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清算价值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三是,数字资产可以明确定量,数字资产发行数量要做到公正、客观如实的反映且可验证。定量标准是数字资产交易市场稳定的前提,即在计算机软件开发中的信息是可验证的,以此做到客观如实反映,防止出现类似货币发行过多导致的“通货膨胀”现象。
(二)典型数字资产及其交易现状
数字资产种类广泛,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举例,分别为NFT(非同质化代币)和网络游戏可交易道具。
1、NFT(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是用于表示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可以买卖。2021年以来,出现“无聊猿”、“加密朋克”等天价作品,众多明星纷纷入局,引发普通用户的关注。据欧科云链链上大师数据统计,截止2022年7月17日,NFT总市场已经高达151.35亿美元,市场规模巨大。
市场日渐繁荣,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也披着数据的隐匿外衣逐渐渗透。较为典型的涉NFT犯罪行为,2022年4月1日,周杰伦在社交平台发文称,此前获赠的“无聊猿”被盗,并强调“不是愚人节玩笑”。值得注意的是,周杰伦的“NFT”被盗事件并非个案,各类数字资产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这也在提醒人们对NFT市场的入局要审慎思考。
2、可交易网游资产,是指依托网络游戏框架,由游戏出品方依托数字技术发行、可供玩家官方或者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的特定资产,具体有账号、虚拟货币、道具等。以网络游戏道具交易平台为例,玩家可以将自己的游戏账号、道具放在上述平台中交易、变现。值得一提的是,网游虚拟财产交易方式有很多,本文探讨交易后可变现的特定场景。此类交易由来已久,如Counter-Strike:Global Offensive(以下简称为“CS:GO”)、Defense of the Ancients(以下简称为“Dota”)等网络游戏,此类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架,由买家支付对价,之后该道具就会交易到买家游戏账户,而卖家则可以获取相应价款到平台钱包中,之后卖家可以选择将资金留存自己平台账户,或是通过平台提取现金到自己的现实账户中(一般会收取服务费或手续费)。近期,一位迪拜王子也是“CS:GO”玩家的游戏账号被盗,仅初步评估,该账户中有价值超200万美元的道具饰品被盗,这也是有史以来针对该游戏中资产标的最大的犯罪行为。
二、交易数字资产变现行为的犯罪风险及显示困境
(一)犯罪风险
数字资产交易技术更新过快,尚未建立健全相关司法治理体系,而由于数字资产自身特性,以及现有立法及追踪技术不足,导致利用数字资产交易变现技术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发觉且侦查困难重重,存在较大的犯罪风险。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根本原则,但在数字资产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中,不仅存在事实认定难题,还面临着立法滞后的现实困境。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重要基础单元,是准确定位行为性质的前提,现实“资产”一词没有争议,但在数字资产的语境中,资产被赋予了复杂的概念,导致现有犯罪体系存在无法全面概括涉数字资产犯罪的行为。虽然现行刑法体系对数字资产相关犯罪行为认定有着相对成熟的观点,但本质上还停留在理论阶段,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证据提存难、采信难、犯罪行为难发觉等难题。
(二)现实困境
数字资产虽与现实资产的追踪逻辑相同,即从资金流向、交易途径和交易主体账户入手,但是由于数字资产的隐匿性及弱监管交易模式(发行去中心、交易去中心化、无需第三方担保、缺少管控机构等),导致犯罪主体难锁定、犯罪行为难发觉、犯罪途径难追踪等问题层出不穷。另外,交易平台仅对数字资产在交易平台上架价格提供建议,而非加强限制,这无疑给洗钱、行贿等犯罪提供较大的犯罪空间,具体而言:
1、犯罪主体难以锁定。与现实资产不同,数字资产仅存在于数据环境中。数字资产交易账户注册成立的弱监管模式,部分交易平台私人账户用户注册仅需邮箱即可,一般网络服务平台特别是境外服务器服务平台并无要求实名认证,仅对用户注册提供的资料形式审查,而在司法实践中,锁定交易主体是侦查涉数字资产犯罪行为的关键,这是前提也是基础。不同于现实资产交易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资金迹象,数字资产交易设置了隐私信息保护壁垒,具备绝对加密的交易流程,这也源于数字资产记账及信息揭示均存储在平台服务器中,而这无疑提高了锁定犯罪主体的难度。
2、犯罪行为难以发觉,侦查难度大。数字资产交易环境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在利用数字资产交易变现行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法分子通常会采用多种手段模糊数字货币的去向和交易路径。以洗钱罪为例,资金进入数字资产交易环境中,在资金流出之前,相当于进入一个封闭的流通环境。与传统犯罪模糊犯罪所得的途径相比,利用数字技术犯罪具备先天的技术优势,不法分子可以在数字环境中建立多层级、多链条的交易路径及变现出口,如通过使用mixers(搅拌器)、tumblers(滚筒)技术以及区块链来回转移数字货币从而模糊交易路径。
3、数字资产价值虽公允,但市场价值弱监管,容易掩饰资金来源。以本文列举的NFT、网游资产为例,用户在发行或者上架交易时,平台会根据以往市场交易数据提供建议销售价格,多数用户因考虑销量会采纳,但这不妨碍不法分子虚抬高价等待“买家”支付高额对价来掩饰资金流向,以达到洗钱、行贿等犯罪目的。
4、电子证据难提存、难采信。现阶段还面临电子证据难提存、难采信的问题,这也是司法治理应对涉数字资产犯罪行为的薄弱环节,因其会直接导致事实认定困难。
三、关于建立健全涉数字资产犯罪司法治理体系的刑法思考
数字资产交易给了广大消费者自由交易、增值资产的广大愿景,交易技术进步也是多数国家期待的结果,但技术进步不仅带来先进、便捷的交易框架,也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一个不能忽视的犯罪空间。由于技术壁垒的存在,这个空间披着数字的外衣,在内部滋生出无数犯罪行为,因此快速建立健全涉数字资产犯罪司法治理体系是应对数字资产犯罪的关键。笔者从如下几个方面提下自己的思考:
(一)提升信息揭示及数字资产的追踪能力。
涉数字资产犯罪主体及行为的发觉,关键在于信息揭示及数字资产的追踪能力,这依赖于先进的数据知识及技术。虽然私人数字资产账户及交易流程隐匿,但网络通道会留存痕迹,并非没有有效空间,可以通过聚类方法推测锁定技术、高波动交易行为预警机制等达到信息揭示及数字资产的追踪效果。
用户注册处于弱监管模式,原因在于过度监管不利于产业增长,但笔者认为其账户交易波动数据是有必要上报平台的,司法机关在发觉犯罪行为或者办案过程中可以据此锁定可疑的账户IP地址群,进而分析交易时间及交易特征、交易频段,从而锁定交易主体,识别其真实身份。
(二)加强用户身份识别,建立资产高波动预警机制。
交易平台实名制应该是我国准入制度的应有之义,另外平台方也应强化尽职调查责任,对业务开展期间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监管。值得注意的是,数字资产交易空间不能一味地加以限制,要同时注重对合法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因此,用户资产在走出“交易闭环”之前不能盲目的发掘用户个人资产信息,但笔者认为可以设置用户的资产高波动预警机制,仅对“非正常交易”用户的账户进行流线监管,防止发生非法大宗交易而不能发觉。
(三)健全数字资产市场定价制度,提高价值评估能力。
以行贿罪为例,受贿人可将自己所拥有的数字资产虚抬高价售出,一般购买方在购买相同物品会从低价采购,不会触及明显超过公允价值的案涉资产,而行贿人此时则可通过高价购买该物品,受贿人获得相应资金以完成行、受贿行为。此种情况,在资金出口路径未明朗之前(如提现、购买其他高价值资产等行为),资产及对价资金均还在交易平台账户中,司法机关无法发觉,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数字资产发行到交易全流程应完善定价制度,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四)建立境内外协调统一的取证及数据交换制度,提高司法机关数字证据的审查能力。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理性体现在事实认定的合理性以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因此应建立协调统一的跨境取证机制,并同时组织相关数字证据审查培训,构建认证标准统一的数字证据识别系统。
综上所述,数字技术发展是未来趋势,数字资产交易更为人们提供资产增值的美好愿景,但其过高的技术壁垒也滋生出一个隐匿的犯罪空间,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因此,从刑法实践角度看,必须要考虑到国家司法治理如何走向以达到犯罪预防的良性效果,把握好法律原则与技术发展的平衡,才能更好推进数字技术融入社会的各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