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整个成长过程中需要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然而近些年来有关幼女被性侵案件不断出现,也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幼女的性权利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美满,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0年夏天南京市某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家中十四岁孩子李某被查出怀孕,经询问系邻居所为,性侵时间长达五年。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于报警当天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马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且通过医学鉴定,马某系李某流产婴儿的生物学父亲。本案经过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判决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万余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下,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惠民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下称工作站)蒋旭律师,为被害人李某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代理。作为代理律师参与了本案的整个审判过程,在代理过程中,因为被告人马某的认罪认罚以及其不愿意调解的意思表示,故本案没有复杂的法庭对抗辩论,亦没有过多的调解过程,但被害人家属之间对经济赔偿意见分歧较大。被害人父亲一方认为应对被告人严惩,而作为已再婚的被害人母亲,希望能得到监护权的同时,也能得到经济赔偿,检察院为被害人申请救助金及心理疏导,蒋旭律师在家属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为被害人争取最大利益,也化解被害人的家庭矛盾,目前被害人已随母亲开始重新生活。
蒋旭律师通过代理本案,发现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中,熟人作案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其中包括了未成年人所依赖的监护人、老师、邻居等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严重挑战着社会道德伦理的底线。不仅如此,此类犯罪主体由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的职责,长期接触未成年人的条件更加便利,持续时间往往更长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引起更强烈的社会不满和公众愤怒。正如上述案例,未成年人李某从九岁开始至十四岁,在被长达五年的性侵过程中,一直未被人发现,直至怀孕事发。此案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触动,因为被告人马某已五十余岁,与被害人李某一家关系相当要好,在外人看来,马某对比自己小四十岁的李某更像是祖孙关系,对于家境困难的李某一家,马某更是经常给予帮助,是当地人口中的老好人,但正是以“老好人”的面目进行掩护,对马某进行多次多地的性侵犯,并且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有关“熟人作案”的另一个关注点是被害人的家庭问题。正因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非常了解被害人李某的家庭状态以及作息习惯,才肆无忌惮地被害人实施犯罪。被害人李某父母早年离异,李某判给父亲抚养,母亲远走他乡另组家庭,父亲因车祸导致智力残疾并需要长期卧床,李某从小由奶奶抚养,但奶奶过世后的“空窗期”,也只能勉强糊口。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留守儿童”现象,监护人为了生存将未成年人留在老家,留给年迈的老人看管,在老人能力不及之时,没有社会机构能承载社会责任,将未成年人加以看护,给有心之人有机可趁。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正是清楚李某无人看管的惨状,也明知对李某实施侵害,李某也无处可诉的处境,多次对李某伸向魔手。
蒋旭律师认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其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儿童性权利,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儿童不论是在生理方面,还是心理等方面都尚处于不成熟状态,其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缺乏一种理性的认识,加之性的隐晦性、人们观念上的羞耻性特点,导致此类案件的犯罪隐蔽性极高,真正发案数远低于发生数,这就更能反映出我国对儿童权利保护不足、对性犯罪预防惩戒不力等问题。从奸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讲,对儿童造成的后果较之于成年受害人更为严重。不仅会导致儿童的生殖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加大感染性病或者怀孕的风险,而且从心理上性侵害的儿童表现出极端沮丧、焦虑、恐惧等,对儿童心理健康、人格的养成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甚至难以修复,成年后对他人实施攻击性行为以及严重的心理压力,自杀欲望强烈。
目前,针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及社会问题,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施行。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方面,以更高的要求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针对上述问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除上述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外,还需要积极探索其他社会性的非法律形式的方式,以有效防止犯罪和侵权的发生。例如: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不仅限于生活,对于危险的防范应做到及时有效的告知。面对案件行为人以少量钱财、零食等作为诱饵,诱骗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除有监护职责的人应当加强监管外,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再者,在实施侵害行为人中,老年人犯罪占有一定的比例。老年人精神空虚、缺乏陪伴、无事可做等原因,往往会作出一些违法行为。因此,对丰富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精神生活也是很必要的。
总之,刑罚方式由于其手段的强制性及巨大的威慑力,在惩治犯罪分子、预防再犯罪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针对犯罪发生的原因及时采取社会性补救等非刑罚方式也是犯罪控制和预防的有效途径,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有效预防犯罪,给予特殊群体更多地关爱,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自由的成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