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 言
2022年笔者办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件尤为突出的焦点聚焦于一套房产的权属认定与分割,该房产系婚后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并仅登记于该方子女名下。此问题不仅触及了家庭财产法的微妙边界,也深刻反映了现代社会中家庭财产关系的复杂性。
彼时,原《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废止,而《民法典》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完善修改。在笔者办案的过程中,搜索了司法案例、学术论文、专业性文章,与同行、学者、法官交流探讨,但众说纷纭、各持己见。有的观点认为,原《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废止,应当严格适用新法的规定;有的观点认为,由《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仍应适用旧法;还有的观点认为,应当合理运用法律解释规则,适用新法的同时兼顾旧法,以填补当前法律的空白。
离婚时,父母出资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所涉房产如何分割,不仅关系到家庭财产权益的分配结果,还关系到社会公平与家庭和睦。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如何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的问题,已然成为了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实施,为这一复杂问题提供了新的裁判依据和思路,也使得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的法律规定与司法现状
(一)《民法典》实施前后法律规定的变化
《民法典》实施以前,解决父母出资购房问题的主要依据是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自《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正式实施以来,关于“子女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法律界定,明确延续了既往原则,即此类出资原则上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然而,在“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境下,法律规制则发生了显著变化。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倾向于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但允许父母通过明确表达来排除对另一方的赠与。随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则,指出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仅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该子女的个人赠与。然而,在“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境下,法律规制则发生了显著变化。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倾向于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但允许父母通过明确表达来排除对另一方的赠与。随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则,指出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仅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则视为对该子女的个人赠与。而最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则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即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推定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2025年实施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则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的情况。对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对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可见,在探讨夫妻法定财产制度时,其核心依然维系于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这一基石之上。该制度蕴含着一个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婚后所得推定共有,这一原则深刻影响着夫妻间财产权益的分配与认定。具体而言,它意味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所提供的出资,其性质与归属均受到特定规则的引导[ 注1]。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司法实践现状
当前有关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案由主要以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为主。就出资性质的认定,法官的裁判分歧较大,有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赠与;有的认定为是借款;还有的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父母基于借贷主张返还出资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出资的性质未有认定。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裁判规则,但由于实际案件的复杂性,在具体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确的问题,例如如何准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补偿数额等。
三、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一)婚后购房父母出资行为的法律关系
1、赠与
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观点指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实则是对子女深切关怀与爱护的生动体现,这一行为根植于浓厚的家庭亲情之中。这类出资往往并非旨在日后从子女处获得经济上的对等回报,而是更多地体现了基于亲情的无条件赠与。
从学术视角审视,这一行为模式的法律定性应深入考量其背后的情感逻辑与家庭伦理价值。在法律框架内,虽不乏关于财产归属与赠与的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应灵活把握,避免机械套用条文而忽视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因此,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视为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不仅是对家庭内部情感动态的准确捕捉,也是法律在维护家庭和谐、尊重亲情伦理方面的重要体现。[ 注2]
在法学语境下,"赠与"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的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一方(赠与人)自愿且明确地表示将其个人财产权益的部分或全部让渡于另一方(受赠人),而受赠人则相应地接受此无偿给予,无需承担对等给付义务。[注3]这一过程通过赠与合同的形式得以确立,该合同作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要求赠与人明确展现其赠与的意图,同时受赠人需有清晰、无条件地接受赠与物的意思表示。[注4]即父母出资赠与应当有明确的赠与意图,而此时作为受赠人角色的子女需要确定的意思表示接受父母的赠与。若父母主张出资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必须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明确约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后,对于赠与的认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具体操作更加明确,尤其是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情况下,如何结合各种因素判定房屋归属和是否补偿另一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具实操性的指引 。
2、借贷
有人认为,鉴于父母对已成年子女在法律上已不再负有直接的抚养责任,因此不宜简单地将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出资行为直接推定为赠与行为。[注5]子女不可理所应当地将父母的资助认为是赠与,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借贷,父母可以主张返还出资,有利于保障父母的财产权益。
如果认定为一般性借贷,需要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借款人的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注6]转账记录通常会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仅提交转账记录并不能确定出资款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还需证明是否达成了借贷合意。父母出资时,考虑到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矛盾,通常不会明确出资行为的性质,更不会要求子女出具借条或签订书面协议,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父母对借贷合意难以举证的情况。实践中还有父母与己方子女事后补签借条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父母出资购房后补签借条的情形,由于此类借条往往仅由子女一方单方面出具,且配偶方往往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导致了各地法院在裁判观点上的分歧与多样性。部分法院倾向于认为,尽管借条系事后补签,但鉴于父母的出资确实用于了子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构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从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符合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原则。[注7]然而,也有法院持不同见解,由于夫妻二人感情恶化,后补借条很可能是父母与己方子女恶意串通以损害子女配偶一方利益的行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存疑,对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予认可。[注8]《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虽未直接针对借贷问题作出新规定,但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中关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时,其理念和规则或可影响借贷关系认定的司法考量,例如在考虑各种因素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涉及借贷主张的案件,也可综合这些因素判断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借名买房
借名购房,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交易安排,涉及当事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与明确合意,一方(借名人)在征得另一方(出名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借用其名义购置房产并完成产权登记手续,而实质上,该房产的权益归借名人个人所有。此行为模式在内部关系中,体现为出名人与借名人之间通过协议确立的借名购房约定[注9]。在外部关系中,则表现为出名人作为名义上的产权人,与第三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但实质上该登记行为并不改变借名人作为实际权益人的地位。[注10]
前述笔者在2022年办理的那起离婚案件中,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案涉房屋本是女方父母借用子女名义购买的,用于将来养老。出名人是夫妻双方,借名人是女方父母,由于女方父母是外地人,不具备购买案涉房屋的资格,故以子女名义购买,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但案涉房屋毕竟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鉴于父母亲情关系,未订立任何书面协议,甚至还面临父母与子女财产混同的风险。因此,父母出资以子女名义购买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对父母的举证责任要求很高,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出资,还需要有书面协议、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赠与性质及分割进行规定,对于借名买房这一复杂的法律关系,虽未直接涉及,但在实际案件中,若涉及借名买房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交织时,仍需依据既有法律原则和证据规则进行判断,其对父母出资购房问题的规定思路或可为借名买房纠纷中涉及出资性质认定等问题提供一定参考 。
(二)婚后购房父母出资问题在法律适用中的分歧
1、出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
实践中,如果父母不能充分举证对抗目前的登记制度,法院一般不会按照借名买房去认定父母的出资性质,因此,理论界争议较大的还是赠与和借贷关系。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主要原因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赠与说”认为,法条明确规定,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借贷说”则认为,该法条并不是对赠与的推定,而是当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在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对赠与对象是一方还是双方的规定,而不适用于出资性质不明的情形。
二是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适用存在分歧。“赠与说”认为,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借贷的父母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说”则认为,子女不能理所应当地认为父母的出资即为赠与,故父母出资应当认定为临时性的资金出借,子女的配偶主张出资是赠与,应对赠与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三是在考量各方利益方面存在分歧。“赠与说”较为注重对子女配偶一方的信赖利益保护,在父母出资时未有明确表示,且子女的配偶对借款一事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避免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的合法权益,侧重认定为赠与;“借贷说”则更注重保护父母一方的利益,将出资性质认定为临时性借款更合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后,虽未直接解决这一分歧,但在其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综合考量因素下,无论是认定赠与还是借贷,在后续财产处理时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或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单纯认定出资性质带来的利益失衡问题。
2、借贷情形下出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
出资款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情形下,当借条只有出资父母一方子女签字或仅有该子女认可借贷事实的情况下,该笔债务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有的法院认为,由于该笔借款是用于购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注11]有的法院则认为,由于出资一方父母及该方子女从未告知子女配偶出资款为借款,配偶一方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也未在补签的借条上签字追认,故不能认定共同借款的事实,事后补写借条是出资一方子女自行对债务的设定,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注12]
3、赠与情形下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在实践中,登记是推定意思表示的重要依据,出资款认定为赠与关系的情形下,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能否推定为是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也存在较大争议。在探讨此类法律认定时,学术界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房产的登记行为,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往往被合理地视为父母对子女实施的一种赠与行为的明确体现。这一推定源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即公示与确认物权归属,此观点侧重于法律形式上的直接关联,即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象征,自然蕴含了赠与的意图。另一方观点则更为审慎,认为仅凭房产的登记信息,并不能全面且确凿地推断出父母对子女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这一立场强调,房屋登记虽为法律要件之一,却非判定赠与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它主张,要准确判断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意愿,必须超越单一的登记形式,转而采取综合考量的方法,深入剖析家庭内部的经济状况、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出资时的具体情境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多重因素。[注1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无明确约定时房屋可判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另一方,这使得在赠与情形下的出资归属及处理有了更明确的规则指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关于赠与对象认定的争议。
(三)导致父母出资问题认定分歧的原因
1、旧的法律依据全面废止,新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对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
就婚后父母出资购房问题来说,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作为当前唯一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在出资性质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境下,产权登记行为是否足以作为推断出资性质的有效依据。这一领域目前尚存法律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观点纷呈,未能形成统一共识。值得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出台,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往通过外部产权登记直接推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做法。[注14]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境中,通过细致考察出资过程中的相关外在表现与行为模式,能够为判断出资性质提供有力依据。具体而言,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来区分父母是将房产赠与给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这一方法不仅具有客观性,且在实践中易于操作执行,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遵循的登记生效主义原则高度契合。具体而言,当父母出资的意图未能明确表达时,若房屋产权证书上仅明确标注了子女一方的姓名,这一登记行为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被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视为父母对该特定子女个人的一种明确且合理的赠与表示。这是因为,将产权登记在特定子女名下,实质上是在社会范围内公开宣告了该不动产的权属状态,即所有者仅为登记之子女。在此情境下,登记行为本身便构成了一种意思表示,它清晰无误地指向了赠与的单一对象——登记名下的子女。[注15]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
2、鉴于血缘亲情关系,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不明确。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内心希望发生某一特定的法律效果,并将该意思对外发出的表示。[注16]父母出资购房在实践中引发的纠纷通常是因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确引起。父母出资时是基于子女夫妻双方感情和睦,而离婚时父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免遭损害,或主张借名买房,或要求返还出资款,或主张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鉴于出资时意思表示的模糊性,当争议发生时,准确界定出资性质及产权归属便成为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为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审判人员不得不深入剖析父母的实际行为,并灵活运用意思表示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细致解读。这一过程不仅考验着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与判断力,也无形中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与难度,对司法效率与质量的双重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注17]
3、父母出资购房问题中蕴含着伦理性与时代性的冲突。
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其本质远远超越了单纯的财产交易范畴,而是深刻地嵌入在家庭伦理关系的复杂网络之中,兼具财产属性与深厚的情感纽带功能。子女刚刚就业就面临生存居住压力,父母为了不让子女的婚后生活过于拮据,愿意出资为子女购房,是为了稳定子女婚后的家庭关系,让子女过上幸福安定的生活。此外,父母的财产迟早都会留给子女继承,为子女出资购房也达到了财产传承的目的。
然而,将子女理所当然地将父母出资购房视为无条件赠与的观念,在学术与实践层面均显得不够合理与全面。在审视与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我们务必秉持一种更为审慎与全面的视角,既要深入剖析其内在的家庭伦理维度,亦不可忽视当前时代背景下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与重要性。有些父母倾尽自己的全部积蓄为子女出资,还有些父母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为子女出资,假如婚后实际上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而在离婚时此房屋却要作为共同财产被平均分割,势必对出资一方父母不公平,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
(四)婚后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的考量因素
1、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发生的事实无法改变当时的意思表示。[注18]若出资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父母的意思表示亦不明确,则需要运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对父母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即使在语义明确的情形下,意思表示也可能因为其所处的语言环境、不同情况或者表意者的特殊表达方式等,而具有不同的含义。默示的意思表示则更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无论是明示意思表示还是默示意思表示,均需要解释。[注19]在具体案例的情境下,综合衡量父母一方在出资行为时的经济状况、收入来源、出资目的、交易习惯、伦理价值等因素,审慎推断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愿,从而认定出资行为的法律属性。
2、综合考量整体因素,兼顾父母与子女配偶的利益。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系家庭成员之间的法律行为。一些子女的配偶,可能并没有对另一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离婚时却分走父母的半生积蓄,这种裁判结果有违公平原则和伦理道德。此外,有时候父母出资时并非未考虑到子女的婚变风险,但出资时碍于情面,或是不愿过多设想离婚这一不利结果而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出资时并未保留充分的证据去证明出资的真实意愿。[注20]当然,实践中不乏有婚姻感情破裂之际父母与子女补签借条的情形,鉴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密关系,补签借条有恶意串通之嫌,因此,对该证据的采信还应结合其他证据审慎对待,以保障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四、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的权属认定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我们仅探讨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买房的情况
1、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实施前,实践中大多数的观点认为该情况视为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新法实施后,对于这一问题产生了争议,归根结底是对登记的推定效果的争议。笔者认为,产权登记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意思表示,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前提下,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行为,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被推定为出资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
2、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或非子女名下
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即便房屋的全部出资源自某一方的父母,若该房屋最终被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则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通常是基于维护家庭和谐关系,保障弱势一方权益等原因,但是就出资来源,不宜完全认定为非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笔者认为,在后者的情况下,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度、收入情况、家庭开支情况、出资父母的经济状况、出资来源等因素,才不会有违公平原则。
(二)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
1、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且配偶参与了还贷,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部分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父母部分出资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约定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依法进行均分;也有观点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注21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
2、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或非子女名下
鉴于房屋系婚后购置,且夫妻双方均参与了贷款的偿还过程,若双方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则通常情况下,父母所提供的部分出资会被法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在此情境下,该房屋自然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体现了婚姻关系中财产共有的基本原则。
五、结 语
父母出资购房的财产认定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婚姻家事纠纷中争议较大的难点。随着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废止,这一问题的争议再次掀起了理论界及司法实践的热潮。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尚不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导致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混乱现象。为了办案效率和质量,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平衡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各方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解决当司法实践中出现多重认定标准的现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配套司法解释时,不仅要考虑各地的司法审判规则,也应考虑当前社会家庭的现状,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进行全方面的考量,平衡各方的利益。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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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终189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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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终1084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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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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