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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移送未亡老人法律责任分析

供稿 | 曹茜2022-05-06527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日下午,网传上海新长征福利院在转运“死亡”老人时,发现老人仍有生命体征(题  图)。普陀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并将老人转运至医院救治,目前老人生命体征平稳。


5月2日下午,普陀区对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1、对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东党纪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对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耀红,养老服务科科长刘颖华,长征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吴友成三人免职、党纪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对新长征福利院院长葛芳免职、政务立案,接受进一步调查。


2、区卫健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吊销涉事医生田某某医师执业证,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如涉及其他人员的,依法依规处理。


3、区民政局对新长征福利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派驻工作组进驻该福利院开展后续工作。



二、法律分析


(一)责任主体


1、上海新长征福利院


根据天眼查显示,上海新长征福利院系成立于2001年4月9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普陀区民政局(下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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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长征福利院是否具有医疗机构资质?经检索国家卫健委官网,该福利院医务室具有普陀区卫健委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号42513134831010717D4001),许可内容为全科医疗科/内科/中医科,负责人为郁亚琴,有效期为2021/8/26至2026/8/25(下  图)。根据通报内容,笔者推测,涉事医生田某某应该是该医务室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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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笔者注意到,该福利院还有两起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诉讼案件。


2、普陀区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范围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普陀区民政局作为民政事业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上海新长征福利院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责任承担


1、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9条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文基于福利院与老人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形下讨论,上海新长征福利院的行为既违反了和老人签订的入住服务协议,又严重侵害了老人的生命权,该行为发生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老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福利院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要求福利院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第996条规定了“人格权责任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9条规定: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通报内容,普陀区民政局已经对新长征福利院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并派驻工作组进驻该福利院开展后续工作。


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普陀区民政局如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给司法部门。


3、刑事责任。根据通报内容,涉案医生田某某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那么涉案医生可能涉嫌什么罪名呢?


(1)医疗事故罪,如果涉案医生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对老人尚未死亡主观上并不知情,则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涉案医生明知老人尚未死亡,而作出死亡诊断,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可能涉嫌的罪名还有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外,从案涉老人的自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来看,其未亡但被移送殡仪馆,该事件严重侵害了老人及亲属的人格尊严。因此,本案还可能涉嫌侮辱罪。侮辱罪虽然属于“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党纪责任


根据通报内容,普陀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东被党纪立案,党组成员、副局长黄耀红,养老服务科科长刘颖华,长征镇社会事业发展办公室主任吴友成3人均被免职并党纪立案,新长征福利院院长葛芳被免职并政务立案。5人均接受进一步调查。


如果调查组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将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延伸思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选择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逐渐增多。但是,上海新长征福利院事件的曝光,使人们对养老现状及未来产生担忧。经检索,笔者发现涉养老机构的纠纷近年呈高发态势,主要集中在看管责任、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方。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两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两起涉养老机构的案例:


1、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7年1月17日,近80岁的周某某及其儿子与老人之家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于当日入住。入住评估表记载:老人刚出院,此前在家中走丢,因冻伤住院治疗合并有脑血栓,入院时手脚均存在冻伤,护理等级为半自理。1月27日,周某某从居住的房屋内走出,通过未上锁的防火通道门至餐厅,从南门走出楼房,后走到养老院东侧道路。老人之家于1月28日报警,民警发现周某某时其已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院明知周某某有离家走丢的经历且安全防火通道门不允许上锁的情况下,仍未能增加安全防护措施,无提示、警示措施,虽安装有监控设施,但值班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止老人在夜间走丢。养老院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经济损失的60%责任,养老院在保险公司投有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该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


2、孙某甲诉某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8年,孙某甲入住某老年公寓,每月支付服务费1800元。孙某甲在《入住公寓协议》上手写注明: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某日14点左右,孙某甲于公寓卧室内摔倒在床边地上受伤。当晚22点29分,孙某甲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当事人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是注意、通知、协助等合同附随义务并不属于免责条款的内容。老年公寓作为专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仅要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对老年人进行悉心照顾,还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就相关事宜履行注意、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因此,养老机构没有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得以免责条款排除责任。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终将有老去的一天,如何有尊严地度过老年生活,如何精准服务老年人,如何完善养老过程的监管,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基本养老制度,通过立法赋权明责。近几年,我国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民政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为促进养老服务领域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政策支持。


其次,要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管,尤其是跨部门协同监管,各部门打通壁垒,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加强综合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对老年人及家属提出的投诉、意见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最后,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国已先后出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和《养老机构老年人跌倒预防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旨在促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有利于养老机构减少服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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