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效率,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推动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系统合力,国务院国资委于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9〕117号),要求要力争用2-3年时间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加快形成国资监管一盘棋。江苏省积极响应,通过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推动建设市场化经营体制、激活国企发展潜能、转变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管方式等有力举措,努力加快构建集“机构职能上下贯通、改革发展统筹有序、系统合力明显增强”等特点于一身的“江苏国资监管大格局”。近几年来,江苏省国资委不断深入推进国企改革,推行合规建设工作,加强追责体系建设规范经营投资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国资委的充分肯定。但是,经营管理粗放、内控机制虚化以及外部监管机制不完善、制度体系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仍一定程度存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风险事件和腐败案件仍多有发生。因此,为全面加强全省国有企业监管,加快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意见》得以出台。
二、亮点分析
1、进一步强调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而本次《意见》则明确将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作为基本原则。《意见》指出,在企业内部,党委要落实党的建设各项要求,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突出对关键岗位和人员的监督,落实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规定,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与业务监管深度融合;在外部,本省的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全面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管的领导,解决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上述内容,有助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关键作用,通过党组织积极带头,充分挖掘企业的潜能,为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充分准备。
2、充分重视并强调了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
《意见》指出,在内部,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发挥统筹企业内部监督的作用,履行监督职责,形成完备的监督工作体系,并不断探索与其他监督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意见》还明确要求企业要完善纪委书记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制度。《意见》的上述规定,能够有效的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有助于国有企业优化腐败防控手段,为构建腐败防控体系打好基础。
3、聚焦重点领域、关节环节、重大风险
《意见》明确要求要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工程招投标、投融资、大宗物资采购、资本运营等经营过程中的重点领域、关节环节进行监管,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债务风险、投融资风险等重大风险事项进行管控,并关注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转型和剥离政府融资职能等企业的重要改革措施。上述内容,也正是国有企业当下的重点工作,有助于增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国有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更好地规避风险。
4、明确要求强化出资人监管力度
《意见》从事前监管、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这三方面,细致的列举了国有企业出资人在各个阶段的监督工作重点内容,如:事前的预算监管、投资管理、财务监管,事中的重大财务事项的驻场监督以及事后的财会年报审计。《意见》还提出了企业预算执行情况检测、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监管、数字化监管、出资人稽查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目标,要求建立健全“业务监督、综合监督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上述具体要求,是对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有效贯彻和具体细化,有助于江苏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资委职能转变,能够有效的调整优化国资监管职能,改进监管方式手段,增强全省国有企业活力。
5、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法治建设工作
《意见》对国有企业提出了“加强企业内控体系及法律合规体系建设、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建强法务机构和队伍、完善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升‘三项法律审核’质量、重大事项实行双重法律审核”等要求,其有助于各国有企业扎实推进法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充分发挥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与企业自身特点相适应的法务合规工作管控模式,实现法务合规全覆盖,强化法务与业务的融合,提升企业治理能力。
6、对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江苏省一直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的作用。省国资委去年印发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外部董事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的考评做了明确规定。而本次的《意见》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实现全覆盖,加强外部董事专业化建设、设置由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选拔具有财务专长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专职外部董事兼任财务监管专员并统一管理劳动关系和工资关系,统一核发薪酬,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其选聘、管理、考核等制度,制定外部董事履职指引,规范外部董事履职行为,省属企业外部董事集中管理”等。这些要求,既涉及外部董事的专业优势、提到了外部董事的具体监管职能和岗位,也规定了对外部董事的选聘、薪酬发放和考核等方面的内容,凸显了外部董事所具有的专业性、独立性的特点,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外部董事的职责定位,完善和规范外部董事的选聘、薪酬激励和问责机制,能够促进外部董事有效履职,更好的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加强国资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意见》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国企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加快推动全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坚定决心。笔者认为,作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几个重点方面工作:
1、不断加强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
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正如《意见》所强调,作为国资监管机构的党组织,担负着加强国企党建工作的重要职责,应当把握好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关注国有企业的发展难题,保障国有企业的重点工作得到落实,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的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有机融合,为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2、不断完善国资管理体制
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落实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国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的规定,关注国有企业的重点工作、重大风险,把握好国资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之间、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省级企业和市县级企业之间的关系,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
3、努力推动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逐渐形成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处理好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的关系,既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要赋予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既要加强对企业的事前监管、事中跟踪、事后监督,也要严格监管责任追究,对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应当追究责任而未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充分运用法治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升监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注重法律培训和学习,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专业作用。
四、基于《意见》的内容对国有企业的几点建议
作为国有企业,应当认真学习《意见》精神,落实《意见》的各项具体要求,根据各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翔实的工作方案。具体来说,有下列重点工作值得关注:
1、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品牌建设
国有企业可以将品牌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党的建设工作中,实现品牌管理与党的建设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这样既能够助推党建工作更加深入开展,也为企业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提供了新形式。为此,建议国有企业认真制订品牌建设规划,做好调研工作,并以《意见》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有效的实现党建工作与经营的融合。
2、健全企业组织及运行机制
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企业合规体系、激励约束机制等。
3、明确并完善企业内外部风险控制机制
国有企业面临的风险包括内外部环境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债务风险等,正如《意见》所强调的,债务风险、投资风险是其中的重点。而内控体系构建重点在于对公司人、财、物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识别与防范,包含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内容。
4、注重企业信息化建设
目前,我国、我省的信息化技术发展迅速,企业可抓住这一良好时机大力推动信息化建设,不仅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新的机会,也能够为公司提供更加全面、便捷的监管方式。
5、健全联合工作机制
国有企业可以在党委的领导下,建立由纪检监察、巡察、法律、人事、审计、财务、内控工会等多部门共同构成的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促进监督工作的专业化、整体化、规范化。
6、提高企业员工的专业素质,提高内部监管质量
建立健全定期教育培训制度,以党内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制度、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等内容为重点,采用培训学习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将培训学习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五、律师在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中应如何更好发挥作用?
目前,我省的国有企业法治工作成果显著,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推进。那么,除《意见》所要求的实行“双重法律审核”制度以及提供日常法律咨询、诉讼案件处理等常见服务工作以外,律师在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中还能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呢?
1、更好融入到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中
作为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律师应该更主动的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将法律服务的位点提前,更加有效的参与对经营事项的可行性研判和企业经营风险预防等相关工作。
2、帮助企业做好合规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
目前,很多企业都选择委托律师系统构建企业的合规体系,这不仅需要律师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组织架构、风险防范等情况有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也需要律师除了完成企业合规体系相关文件的制定外,还要了解和指导企业合规体系的运行,根据实际进行完善,帮助国有企业真正构建合规文化,真正实现合规体系的有效运行。
3、聚焦企业之关注,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
律师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针对与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重点法律法规提供培训,并根据实际执业经验,尤其最好是要结合为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所接触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帮助国有企业提高员工法律知识水平,避免经营风险。
4、协助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处理企业难题
律师可以更好的参与到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的巡察等工作中,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发现并提示风险事项,推动企业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处理,有效挽回企业损失,规避企业风险。
5、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在担任企业外部董事职务中发挥作用
律师可基于其独立地位和专业视角,更加专业、客观的发表决策意见,促进企业重大决策,监督重大风险事项,更好的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