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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企业出海 “攻略” (肯尼亚篇)

供稿 | bst2025-05-135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中国企业或品牌出海全球化方兴未艾。企业“走出去”,布局海外市场的步伐不断加快。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编制的《中国—非洲国家共建“一带一路”发展报告》(2024版蓝皮书)正式发布,中、非共建“一带一路”的基础进一步夯实,持续共建合作新领域,令人期待。在此背景下,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海外拓展的目光,放到了非洲这片“蓝海”土地上。其中,肯尼亚,作为东非地区的重要经济体,已成为非洲主要风险投资的目的地之一。

一、中国与肯尼亚经济合作概况


(一)肯尼亚经贸、投资概况


根据肯尼亚《2024经济调查》数据,2023年肯尼亚货物贸易总额,从2022年的33639亿肯先令增至36199亿肯先令,增长7.6%。其中,出口额10079亿肯先令,同比增加15.4%;进口额26120亿肯先令,同比增加4.8%。贸易逆差从2022年的16176亿肯先令,缩减到2023年的16041亿肯先令。


2023年,肯尼亚主要贸易伙伴为中国、阿联酋、印度、美国、荷兰、乌干达和沙特阿拉伯。与前三大贸易伙伴中国、阿联酋、印度的双边贸易额分别为4879.52亿、4674.58亿、2797.03亿肯先令。肯尼亚主要从中国、印度进口机械、机电、钢材、化工等工业品,从阿联酋进口原油。肯尼亚对前三大贸易伙伴主要出口农产品和矿产品。


联合国贸发会发布的《2024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23年,肯尼亚吸收外资流量为15.04亿美元,同比下降5.85%;截至2023年底,肯尼亚吸收外资存量为111.96亿美元。


目前,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肯尼亚开设有数百家公司,投资涉及农业、工业、商业、金融、旅游、交通、医药、互联网技术等主要经济领域。近年来,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加大对肯尼亚的投资力度。 非洲国家中,南非是肯尼亚最主要的外资来源国,其次是毛里求斯和刚果(金)。



(二)中、肯双边协定


1、1963年12月14日,中国和肯尼亚建交,签署《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贸易协定》和《投资保护协定》等,并建立了双边经贸联委会机制。


2、2001年7月,中、肯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3、2006年4月,中、肯签署《文化合作协定2006至2008年执行计划》;


4、2017年9月,中、肯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5、2018年,中、肯签署《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谅解备忘录》;


6、2019年5月,首次中、肯经贸联委会召开,联委会期间,中、肯贸易畅通工作组首次会议召开;


7、2022年1月,中、肯签署《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加强数字经济领域投资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三)中、肯经济合作近况


2023年,中、肯双边货物贸易额达81.03亿美元,同比下降1.6%。其中,中国对肯出口额78.7亿美元,同比下降1.2%;自肯进口额2.28亿美元,同比下降15.4%。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3年中国对肯尼亚直接投资流量1.9亿美元;截至2023年末,中国对肯尼亚直接投资存量17.3亿美元。中国企业对肯尼亚投资主要集中在建筑、房地产、制造业等领域。


目前,中国在肯尼亚投资的主要项目:一是蒙内铁路(蒙巴萨-内罗毕标轨铁路)项目,这是肯尼亚第一条现代化铁路,全部采用中国标准、技术和装备,于2017年通车。该铁路投资额38亿美元,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90%贷款。二是华为东非云数据中心项目,服务于肯尼亚政府部门,部署“智慧城市”系统,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项目投资额2.5亿美元,存储容量50PB。三是肯尼亚M-Pesa支付系统升级项目,项目由蚂蚁集团提供区块链底层架构,2024年已接入支付宝,实现了中非小额贸易实时结算。


在园区建设方面,中国企业在肯投资建设珠江经济特区,目前,项目第一期已取得初步成功。园区总规划面积9平方公里,首期3平方公里,运营年限99年。园区的产业定位为电子信息、医药卫生、建材与机械、办公及家具用品、服装纺织、农产品加工业等。



二、肯尼亚贸易相关法律规范


(一)贸易主管部门


1、贸易、投资和工业部:其商贸方面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贸易、出口政策;提高电子商务水平;参与贸易谈判和咨询;推动和COMESA(东部和南部非洲市场)、CFTA(大陆自由贸易区)等机制贸易一体化;和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世贸组织、国际贸易机构等沟通联络,执行国际贸易法、谈判和协定;保护肯尼亚商品免受倾销和补贴进口的竞争,并建议反补贴措施;促进及制定规定管理批发和零售;提高公平贸易实践和消费者保护;对肯尼亚产业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和开发;促进和监督经济特区和工业园区的发展;促进工业标准化和质量控制;工业培训和能力发展;打击假冒和其他假冒商品交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和执行国家贸易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管理和促进贸易、投资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负责与投资和贸易相关的具体事宜(比如,知识产权和货物标准的管理)等。


2、其他相关机构:(1)出口促进委员会——为出口商或出口产品生产商提供方便,促进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并协调与出口有关的活动。(2)出口加工区委员会——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和服务,并负责出具两种许可,即出口加工区企业设立许可和申请建立出口加工区许可。(3)标准局——确保通过科学方法制定本国的技术性标准,负责向公众提供肯尼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方面的信息。(4)设在各个区域的贸易发展办公室——负责出具从事进出口所需的贸易许可证。


(二)贸易法规概述


1、主要贸易法律:《贸易许可法》、《东非海关管理法》、《关税与货物税法》、《金融法》、《进出口和基本供给法》、《银行法》、《保险法》、《增值税法》、《出口加工区法》、《标准法》、《公共健康法》、《食品、药物和化学品法》、《制药和毒物法》、《矿产法》、《未加工贵金属贸易法》、《植物保护法》、《有害杂草控制法》、《农产品(出口)法》、《农业法》、《危险药品法》和《渔业法》等。


2、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法规:《工业产权法》、《版权法》、《商标法》和《植物种籽品种法》等。


(三)具体贸易管理规定


1、进口管理制度:肯尼亚《贸易许可法》规定,在肯尼亚从事进口业务需要获得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贸易许可证。(1)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经营的约七十种,涵盖食品和工业品在内的特种产品(获得特许证明的除外)。(2)外籍人员只能在“一般商业区域”内从事商业活动,并明确设定了包括内罗毕、蒙巴萨、纳库如、基苏木、埃尔多雷特、锡卡部分地区在内的“一般商业区域”,如果在“一般商业区域”以外经营,需要拥有特许证明。(3)肯尼亚的进口许可体系共分两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完全禁止进口的产品,包括假币、淫秽物品、麻醉药品、化学品等十一类产品;第二等级是限制进口的产品,该类产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需要满足技术、植物检疫、健康或环境部门的标准方可进口,主要包括动植物产品、武器、汽车、贵金属等种类。例外条件是:进口至免税商店、出口加工区的商品或是政府采购的军火等,可以无需进口许可证。(4)肯尼亚对进口商品划分为四类:(a)、最优先进口,包括药品、原料、零配件、农用物资、重要设备。为出口商品所需物资自动签发许可证。(b)次优先进口,视外汇储备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证,若外汇充裕,可作为最优先进口。(c)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签发许可证。(d)本国可生产、有替代产品、奢侈品等,严格掌握发放许可证。此外,根据商品性质,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或三个月,逾期可再申请延长一次。按照《东非海关管理法》,如果进口商品是为了制造出口品、运往自由港或运往出口加工区,那么此进口商品可以申请进口关税退税。申请退税之前,需先获得海关的授权,退税的额度也由海关决定。退税申请需于商品出口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交。此外,根据肯尼亚《植物保护法》,进口的植物、种子、水果(罐头水果除外)需要有肯尼亚植物健康监察局出具的植物卫生证明方可通关。


2、出口管理制度 : 按照《贸易许可法》的要求,在获得贸易主管部门的贸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口业务。(1)特殊的出口许可证要求:出于公共食品安全、动植物和资源保护等原因,肯尼亚对少数产品,包括铸铁废料、成年林木、木炭、古董和濒危物种等产品的出口有许可证要求。(2) 出口激励措施:减免货物税、出口退税等。(3)出口税金免除计划:如果本国制造商出口制成品,那么其生产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进口机器设备等物资,可以申请免除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三、肯尼亚海关管理相关法律规范


(一)海关管理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是肯尼亚海关服务部,其主要职能是征收关税、消费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还负责统计贸易数据,防止违禁物品如毒品、武器等非法出入境。肯尼亚海关几乎对所有的货物实施开箱检验。


(二)海关管理有关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东非海关管理法》、《关税与货物税法》、《金融法》、《进出口和基本供给法》、《银行法》、《保险法》、《增值税法》、《出口加工区法》、《标准法》、《公共健康法》、《食品、药物和化学品法》、《制药和毒物法》、《矿产法》、《未加工贵金属贸易法》、《植物保护法》、《有害杂草控制法》、《农产品(出口)法》、《农业法》、《危险药品法》、《渔业法》和《植物种籽品种法》。  


(三)肯尼亚关税制度


肯尼亚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仍使用单式税则的国家之一,关税类型多为从价税。


1、三段式进口关税:对原材料和资本货物征收零关税;对半成品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征收25%的关税。


2、特殊进口关税:对部分小麦、糖、烟草、水泥等征收35%或55%的关税。除进口关税外,肯尼亚政府还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并对酒、瓶装水、软饮料和烟草等进口品征收消费税。


3、出口关税:根据《关税与货物税法》,肯尼亚对未经加工的动物毛皮和金属废料征收出口关税,肯尼亚财政部负责对具体税率进行调整以及出口税免除计划项下关税和增值税免税申请的审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四、肯尼亚投资相关法律规范


(一)肯尼亚投资主管部门


1、投资促进局:外国投资者在肯尼亚进行的投资活动归口管理部门是肯尼亚贸易部下设的投资促进局。该局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信息和帮助,如为投资者出具投资证明或所需的执照许可等。肯尼亚一站式投资服务中心坐落于肯尼亚投资局,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顾问、项目推介、企业注册、税号登记等一系列公共服务。肯尼亚投资局各职能部门、肯尼亚税务局、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肯尼亚能源局、肯尼亚出口加工区管理局、肯尼亚经济特区管理局、国际贸易中心非洲办公室等均派专员入驻。


2、国家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为政府提供促进投资的指导方针,审查、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投资的因素,并在执行投资政策方面起促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等作用。


3、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投资法律法规概述


《投资促进法》(2004年)是管理投资的主要立法框架。同时,其他规范投资的法律包括:《肯尼亚宪法》(2010)、《公私合作法》(2013)和《公司法》(2015)。


(三)外资优惠政策


肯尼亚提供财政和非财政激励措施。肯尼亚税务局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与资本市场管理局、出口加工区管理局等其他监管机构协调和合作,实施税收激励措施。税收优惠通过资本扣除的形式,将在计算公司或个人在任一年收入的收益或利润时扣除。激励措施的形式:包括资本扣除、工业扣除、农场作业扣除、磨损扣除、投资扣除。


(四)投资行业的具体规定


1、鼓励投资:肯尼亚鼓励投资的相关法律为《外国投资保护法》。该法制定于1964年,经过多次修订。鼓励投资的领域:农牧渔业、旅游业、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信息通信技术、能源、水资源与卫生服务、制造业、服务与培训、金融等。


2、限制措施:涉及约束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肯尼亚投资的法律法规有:(1)《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肯投资必须获肯尼亚投资促进局批准,最低投资额为10万美元,所投资项目必须合法且对肯有益;(2)新《竞争法2010》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不正当集中和滥用垄断地位;(3)《麻醉和神经药品法》禁止生产和经营麻醉和神经药品;(4)对于保险公司、电信公司和在内罗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外国企业持股总额分别不得超过66.7%、70%和75%;2015年7月,肯尼亚财政部长宣布废除外资对本地公司所有权限制,以吸引外国投资。此后,除战略性行业外,外资可以100%拥有肯尼亚当地上市公司股份,之前该比例为75%。但同时,肯尼亚没有明确哪些行业属于战略性行业。(5)《渔业法》规定外国企业拥有渔业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得超过49%;(6)《火器法》和《炸药法》规定制造和经营火器(包括军火)及炸药的企业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


3、限制领域投资特殊许可:肯尼亚政府还规定,在限制领域进行投资时必须首先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投资注册手续。这些投资活动包括:(1)对于可能对安全、健康或环境有影响的投资项目,必须先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批准,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肯尼亚国家环境管理局的批准,对公共健康有影响的项目需得到公共健康管理机构的批准等;(2)生产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需征得海关和消费税部门的同意;(3)涉及森林产品和采矿业的投资,需得到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2017年7月,肯尼亚议会通过《2017矿业(国家参与)条例》,规定在《矿业法》生效(2016年5月)后取得采矿许可的公司,需免费给予政府10%的股份。 此外,条例规定政府有权购买额外的股份,但需获得矿权人同意,且以公允市场价格购买;(4)涉及能源和石油产品的投资,需得到能源部门的批准;(5)在海关保税区内的投资,需得到财政部的授权。


(五)投资方式的具体规定


1、肯尼亚主要的企业形式: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肯尼亚境外注册公司的分公司;合伙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公司清算时,股东仅对其认缴的股份承担有限的责任,股份在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可自由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招募公众认购其股份,成员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可招募公众认购股份,成员没有最高和最少人数限制。肯尼亚法律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小股本数额。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向注册人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但小公司除外(满足以下两条或更多条件的为小公司:(1)营业额低于5000万肯先令;(2)净资产低于2000万肯先令;(3)员工少于50人。肯尼亚对外国自然人在当地开展投资无特殊限制。


2、《竞争法》规范企业兼并、收购:肯尼亚《2010年竞争法》规范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其宗旨如下:(1)规范市场行为,禁止限制性贸易协议和滥用垄断地位;(2)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兼并和收购行为,防止经济活动的不正当集中。为了落实《竞争法》,2011年肯尼亚成立独立的竞争监管机构——竞争管理局,负责全国各行各业的竞争监管事务,包括企业兼并、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3、企业并购手续:(1)向竞争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2) 竞争管理局可在三十日内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3)如需要,竞争管理局可召开听证会;(4)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或补充材料后六十日内,或在听证会召开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裁定种类为:允许并购、不允许并购、有条件允许并购;(5) 如需延期作出裁定,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法定到期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企业;(6) 竞争管理局可在收到申诉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随时撤销允许并购的裁定:依据错误材料或信息做出的裁定;允许并购的实质条件不复存在。撤销裁定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企业;(7) 企业收到竞争管理局相关裁定后,可在三十日内要求特别法庭重新审理。特别法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裁定;(8)企业收到特别法庭裁定后三十日内,可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裁定为最终裁定。


(六)外资安全审查的具体规定


肯尼亚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其中主要有:


1、《竞争法》:包括限制性贸易惯例、协议和决定,尤其是针对横向,纵向和滥用优势案件的情况,评估豁免申请并确保遵守该法令。


2、《消费者保护法》:对有关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合情理的行为以及供应不安全、有缺陷和不合适的货物进行投诉。


3、《并购法》:并购是指在肯尼亚境内或境外收购股份、业务或其他资产,从而导致以任何方式改变在肯尼亚的业务、部分业务或业务资产的控制权,包括收购。当事企业有不明确事项时,竞争管理局也提供咨询意见。如需延期作出裁定,竞争管理局应当在法定到期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企业。



五、企业出海肯尼亚投资的法律建议


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基础,必然是对当地法律规范的基本把握,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在初步了解了肯尼亚关于投资贸易、海关管理、国家税收相关基本的规范要求的基础上,接下来对于企业着眼“走出去”的战略布局,又应当关注哪些具体操作呢?作为专业法律顾问团队,我们试图从风险防范角度提出若干建议。



(一)关注法律合规风险防控


1、对于行业准入与外资限制问题:一方面,需提前核查肯尼亚《投资促进法》及《公司法》对特定行业的外资持股限制及禁止领域(如农业用地交易禁止外籍人士参与)。另一方面,能源、矿产、金融等行业需申请特殊经营许可,建议通过专业律所协助完成资质审批,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项目停滞。


2、对于税务合规与优化问题: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税率因企业类型而异,需合理规划税务结构;另一方面, 确保按时提交增值税、货物税(针对烟酒等)申报,避免滞纳金及罚款风险。


3、对于数据隐私与网络安全问题:若涉及跨境数据传输,需符合肯尼亚《数据保护法》要求,优先采用本地服务器存储关键数据。


(二)关注政治经济与运营环境风险


近一段时间,国际贸易局势风云变幻,美国向全世界加征高额关税的政策导致多国贸易领域均遭受巨大冲击。美国政府宣布对一批非洲贸易伙伴征收10%至50%不等的关税,其中包括肯尼亚、加纳、埃塞俄比亚、尼日利亚、南非、安哥拉、埃及等51个非洲国家,涉及服装及纺织品,水果、豆类、咖啡、葡萄酒等农产品,以及食品饮料、矿产品及金属、化工、汽车等多个品类和行业,导致那些对美国市场有较高依赖度的非洲国家面临严峻挑战。因此,需要及时关注肯尼亚国家内部相应的规范调整以及政策导向,做好应急预案,针对货币汇率波动、关税调整等风险,可通过远期外汇合约或投保政治风险保险对冲损失。


(三)考虑本地化运营与文化适应问题


1、考虑文化融合问题:一方面,肯尼亚商务谈判注重信任建立,初期接触需预留充足时间;尊重本地语言(斯瓦希里语与英语并用)及宗教习俗。另一方面,肯尼亚部分地区相对封闭,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也需要首先考虑如何打开社区关系网络,可以通过参与教育、医疗捐赠等项目提升企业形象,减少社区抵触情绪。


2、考虑合作伙伴选择问题:建议选择专业律所合作,获取“法务+商务”一站式服务(如公司注册、争议解决)。避免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初期不慎涉入境外法律红线,导致不必要的损失消耗。


六、专业法律顾问服务清单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法律政策咨询:介绍肯尼亚的整体法律体系、司法制度,详细解读与投资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帮助企业了解当地对外资的准入条件、优惠政策及限制领域。


2、尽职调查:对目标投资项目或合作方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包括审查目标公司的注册登记、股权结构、资产状况、合同债务、知识产权等,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企业设立与运营阶段


1、公司设立:协助企业完成在肯尼亚的公司注册手续,包括确定公司类型、起草公司章程、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营业执照等。


2、合规运营:指导企业遵守肯尼亚当地的劳动法规,制定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同时,帮助企业了解并遵守环保、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日常运营合法合规。


三、合同管理阶段


1、合同起草与审查:起草、审查和修改各类商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2、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若发生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和肯尼亚法律,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代表企业参与相关程序。


四、知识产权保护阶段


1、申请与注册:协助企业在肯尼亚进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注册,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


2、维权与纠纷处理:监测市场上是否存在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旦发现侵权,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如发函警告、提起诉讼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税务筹划阶段


1、税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肯尼亚的税务政策咨询,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税种的税率、征收范围、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信息。


2、税务筹划:根据企业的投资贸易活动,制定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协助企业处理税务申报、纳税等事宜,确保企业遵守当地的税务法规。


六、其他


1、跨境法律事务处理:协助企业处理跨境投资贸易中涉及的中国法律事务,如境外投资备案、外汇管理等,确保企业的跨境活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2、危机应对:当企业遇到突发法律事件,如被政府部门调查、遭受诉讼等,及时提供应对策略和法律支持,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减少损失。


(注: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肯尼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公布数据情况进行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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