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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管理简述

供稿 | 王宇2022-04-04419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范围及登记


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3条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做了具体的规范:该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可以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审查为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4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服务。”


登记的内容应该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9条: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填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担保权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统一登记系统。统一登记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担保权人。


担保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担保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


《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具体而言,是指债务人将其商业活动中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其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双方自己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实施对应收账款收益的优先受偿权。应收账款的质押是一种企业融资行为,对企业信用要求高,应当进行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大众宣告其质权的取得,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应收账款质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必须如实登记,确保登记的内容真实准确。因登记不实引起的权利纠纷,由登记人承担全部责任。


登记人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权利实现;(三)担保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担保财产之上的全部担保权;(四)其他导致所登记权利消灭的情形。担保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收账款一旦设立质押登记,质权人就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受偿权。应收账款质押的最基本特征就是优先受偿权,当主债务无法履行的时候,质权人可以直接处分设立过质押的应收账款,就处分得到的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以及第三人。


(二)代位求偿权。当损害质权人权益的行为发生时,质权人有制止的权利。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一旦质权人发现其权利遭受损害,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损害行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损害行为活动或者直接行使质权人的权利。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其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协商的第三者提存。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应收账款转为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三)对担保利益的追及权。出质人在出质应收账款时,有附带担保时,质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及担保利益。所以,质权人在实现质权的过程中,若债务人到期不能支付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直接要求优先受偿。


(四)别除权。当出质人破产时,质权人可以主张行使别除权,对处置应收账款的所得优先受偿。


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风险


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质权人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之后面对的风险也是多样性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收账款在企业商业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应收账款不是一种有形的动产,也不同于汇票、本票、支票等其他有价证券。所以在企业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如何对应收账款特定化进行界定,就是风险的存在。具体的说,就是如何确定应收账款是商业活动中的哪一笔交易,这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是否都俱全就是最核心的风险。因为交易本身如果不合法或者不成立,则这笔应收账款也就相应的不成立。


(二)应收账款无有形凭证作为权利外观。应收账款有别于其他证券化的凭证,质押的时候没办法通过转移权利凭证的方式公示,而是需要采用直接通知债务人或者是办理出质登记。质押操作的独特性,让权利受让人无法及时充分的了解到情况,存在较大风险。


(三)应收账款本质上属于担保行为,是债权的一种延伸,只有请求权,没有支配权。质权人的权益保障取决于出质债权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所以质权人应当非常审慎的调查出质债权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因为出质债权债务人是被拖入到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关系中,所以质权人在出质债权债务人偿债方面并不占据主动,出质债权债务人愿意配合的意愿较低。


(四)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请求权,尽管应收账款出质债权债务人不属于法律关系法定主体之一,但其地位显然是十分重要的,确定了出质债权债务人必须纳入关系中,才能确保应收账款质押具有质押担保的实际效用。当应收账款被设立质权时,质权人要通知出质债权债务人,出质债权债务人在收到通知之后,就具有了清偿行为指向性的义务,出质债权债务人只能向质权人清偿,而不能向出质人清偿,否则质权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证。


(五)产生应收账款合同的风险。如果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违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将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没有效力。如合同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出质债权债务人有合同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如果出质债权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至始不成立,质权也不成立,如果出质债权债务人行使了变更权,则应收账款包含的实际交易内容会发生变化,会导致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变化。当应收账款的合同被出质人解除时,这时候根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债务关系,要求出质人不能单方解除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如果是出质债权债务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则应收账款至始不存在,质权也就得不到保证。


(六)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中出质债权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出质人与出质债权债务人之间发生了实质的商业活动,因为提供的产品、服务有可能涉及一个远期的质量保证问题,所以当出质人提供的产品、服务有瑕疵或者其他一些出质人没有完全按合同履行的情况出现,则出质债权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在这个情况下,不仅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如果败诉,还可能使应收账款上的质权权益得不到实现。


(七)出质人的信用风险。出质人一旦出质了应收账款,其必须承担处分权限制的义务、清偿接受权限制的义务、保证应收账款足额充分的义务。如果出质人对出质的债权恶意的放弃、转让,直接接受出质债权债务人的清偿,或者不行使不安抗辩、撤销权、代位权等,都是将使质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八)诉讼时效的风险。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下的产物,也适用诉讼时效。应收账款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则会失去胜诉权,而诉讼时效的中断行为应由出质人采取,所以出质人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诉讼时效问题,能否积极的去维护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也是风险之一。


(九)出质债权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财务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的最根本信用依托就源于出质债权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如果出质债权债务人存在信用风险,经营不利,或者濒临破产,企业多元化经营导致财务亏空等,均会使应收账款的质权得不到实现。


三、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的防范措施


既然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如此多的风险,对质权人而言,做好良好的风险控制全流程就显得十分重要,企业可以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管控:


(一)对出质债权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做详细的调查。对出质债权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主营业务,现金流,以及在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涉诉情况做详细的调查,了解出质债权债务人和出质人之间的合作情况是否稳定,建立全面的出质债权债务人信用财务的评级和风险跟踪制度,一旦出现出质债权债务人风险,第一时间通知出质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催促出质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对应收账款项下的基础合同以及相应的财务凭证做严格完备的整理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审核合同和财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手续完备性,需要了解合同产生的原因是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的交易背景,合同里是否隐含着其他的双方意思表示。第二个方面是审核合同中的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和效力,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后,还要审核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合同虚假、无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或者可以变更的情况,要确保出质人在与出质债权债务人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出现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况出现。


(三)质押合同涵盖充足的风险约束条款。质押合同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的约束合同,作为质权人,我们考虑的不仅仅是要约束出质人的行为,还需要约束出质债权债务人的行为,甚至还要考虑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串谋的风险。质押合同需要把质权的标的明确清楚,要独立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要特定化应收账款,突出其特征,固定其内容,要把应收账款的交易背景、金额、期限、付款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等明确化。此外,还可以多加一些约束出质人的条款,要求出质人本身积极履行合同,要求出质人全程跟踪出质债权债务人的情况变化,行使对出质债权债务人按时足额履行债务的监督权、时效中断的请求权,履行出质债权债务人偿还的接受限制义务,要求出质债权债务人不得抵消该应收账款,强化对出质人的约束以及出质人对出质债权债务人的约束。


(四)对应收账款质押进行全流程管理。建立专门的应收账款登记册,要求出质人对应收账款情况做持续性汇报,建立专门的汇款账户,约定该账户为已质押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在放款与应收账款的回收之间建立一个可控的调节手段,降低放款风险。


(五)做好出现风险后的救济预案。当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妥善维护应收账款质权的权益时,如果出质人出现消极表现或者拒绝履行时,质权人应当对质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主张提前实现质权。


四、结语


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是动产质押的一种,是新经济下企业信用的一种体现,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质权人需要制定整个过程的风险防控,从质押登记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特定性,到登记之后对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的信用、财务风险跟踪,再到出现风险预警时如何第一时间保证自己的质权得以实现等都是需要纳入严密考察的范畴。只有在每个环节上都进行严密的考察和跟踪,在保证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的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可履行性、手续完备性,出质人能够尽其义务履行其对出质债权债务人的监督义务,保证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在履约过程中不行使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可抵消等诸多阻碍合同完全履行的行为的前提下,应收账款的质权权益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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