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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劣质笔采购事件带来的启发——政府采购应把好“六关”

供稿 | 采法宝2023-07-06493


年年高考,年年有新闻,没想到今年却与政府采购扯上边。河南郑州6月7日高考第一天,在通过政府采购统一配发给考生的文具套装中,部分“爱好”品牌的中性笔书写时出现漏墨、断墨现象,轻则污染答题卡,重则直接影响考生正常发挥,更有人称连换两支笔,但质量依然较差。


近日,笔者在研读郑州市政府采购网对该项目相关信息的公示和部分网站对制造商、品牌信息的相关披露后,感慨良多。该批高考文具是郑州市招生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于今年5月25日通过公开招标购置的,河南省新华书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华书店公司)以120.06万元中标。政府采购可不是家庭购买油盐酱醋,为保证采购标的质量,就该项目来说,高考文具进考场至少要过政府采购“六关”:


一是需求管理关,即考试中心先确定采购需求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考试中心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考试中心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该项目采购活动关系到高考,理所当然应开展需求调查,进而明确采购需求特别是采购标的需执行的质量标准。由于考试中心的采购需求管理并非需要公开的信息,笔者无从得知其中的执行情况。


二是招标文件关,即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去落实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8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求提供样品,要求提供样品的,应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从该项目招标文件内容看,并未规定明确的质量标准,仅规定“合格,并满足环保、卫生检疫等相关部门的验收要求”,对合格的标准是什么又语焉不详,避重就轻;对“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仅规定符合所投产品技术规格的样品一套,未要求提交检测报告,也无样品制作标准。


三是标的筛选关,即投标人选择某一制造商的某一品牌文具套装作为投标标的。根据87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河南新华书店公司是国企,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从2017年开始,除去年外,在采购文具套装项目中年年中标,这次也绝不会做“一锤子买卖”,仍想来年再中标。要想中标就必然精心选择质量上乘的品牌去投标,但其选择的制造商,却出现了问题,这值得进一步思考。


四是符合审查关,根据87号令第五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要从商务和技术角度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填写“符合性审查表”;要求供应商提交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技术符合性审查表”中的“审查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供应商(投标人)名称及审查情况”并无明确要求内容。“技术要求偏离表”对“规格技术参数”以“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响应情况”进行对比,因招标文件并无明确、具体的技术参数,这就无法对“投标响应情况”进行把关。根据87号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发现这种情况后,应当停止评标工作,经沟通、确认后,应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是,再过十二天就要高考,怎能耽误?


五是评标定标关,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按评审得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从技术评估看,该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规定具体的技术参数,却规定“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配置要求得10分”“每有一项负偏离在10分的基础上扣2分”;对样品质量、材质、美观、书写流畅、手感的不同程度,分别给予25、20、15、10、5、1、0分,但对上述不同程度,并无明确、具体的标准。可见上述评审因素难以客观、准确地反映文具套装的质量。


六是签约验收关,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8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质量、验收要求等内容,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对中标人的样品应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据该项目中标公告显示,“2023年6月5日前完成产品供货及验收”。该项目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当按合同提供合格的产品,保证是原厂商采用最新设计和最适宜的材料生产制造的、未使用过的原厂正品,并完全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如果产品自身标准高于国家质量技术规范的,应符合产品自身的标准。人们有理由质疑,这批高考文具是如何完成验收的?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上述“六关”,把好一关,就可能“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在这里,笔者想强调的是,经常有些负面新闻将“祸水”泼向政府采购本身,这对政府采购很不公平。背离政府采购法律的采购活动出了问题,政府采购不能为其背书和买单。


(本文作者系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载《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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