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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供稿 | 孙灵运2022-12-02427


聚焦

1、防范票据金融市场风险。新办法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想来是防止BS银行和BT财务公司事件重演。同时强化责任追究: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票据行为违法后,不仅机构要承担责任,还要追究责任人责任,并且这里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震慑相关从业者,防止重大票据事件一再发生,控制票据市场风险。

2、强调票据服务实体经济。票据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当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有利于促进商业汇票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防止没有真实交易而虚假出票。


发生三大变化


1、财票从银票中剥离出来。以往财票归类在银票中,运作极不规范,这次新规重新进行了划分,财票不再属于银票。明确了银票、财票和商票同属“商业汇票”的下位概念,属于三者互相并列的关系。财票的模式跟银行不同,特别是信用不同,受到其所属集团经营财务状况影响很大,这样分类可能会对财票市场有一定影响。

2、供应链票据明确属于电票新规定给了供应链票据正式的名分,供应链票据以其可等化拆分、基于真实交易的特点,在票交所运行以来,截止2022年4月,多家大中企业通过简单汇平台签发了1000多张供应链票据,金额达140亿余元,全部依规披露信息,尚未出现信用逾期情况。11月份以来,人民银行多个分支机构宣告供应链票据再贴现业务成功落地。对中小企业而言,具有信用风险低、应用场景广的特点,有益于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3、自然人可持有商业汇票。“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这意味着自然人在交易中可以收取银票、财票或商票作为支付手段,必将极大地拓展商业汇票的应用场景。


突出四个亮点


1、缩短汇票时间。《票据法》原来规定汇票最长期限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改了原来6个月的规定,电票可以到12个月,现在又回归到6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强调期限与真实交易相匹配,不仅弱化了票据融资功能,凸显了票据结算功能,还将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2、扩大信息披露。银行做承兑、贴现业务也必须披露信息。新规将信息披露范围扩大至所有商业汇票,并再次强调信息披露不一致不得办理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贴现人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3、鼓励信用评级 。 “商业汇票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这样规定,有利于推动市场公开透明,保护持票人利益。

4、预留发展空间。管理层对票据交易从二十多年前的注重管理到新办法注重确定规则,随着金融科技创新受到国家层面的鼓励,票据创新和票据衍生品交易将成为票据市场发展的趋势。新办法肯定了近年来电票、供应链票据等票据领域的数字化发展成果,体现了管理层鼓励创新的积极态度。

为了完善信息披露,使得票据市场更加公开、透明、可视,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也必将受到管理层的重视。果然,在2022年11月21日,八个部委出台《在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该方案提出 : 支持试验区开展高水平数字化新基建,支持金融机构与科创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和风险防控模型。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贸易金融、交易清算、征信等金融场景的安全应用。

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必将推动未来票据市场整体走向数字化、透明化、可视化,也必将带给各票据当事方带来便利和全新的感受。


写在后面的话


1、票据承兑贴现,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就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不同的判决。九民会以后,特别是新规发布以后,将不再有争议。对于承兑人而言,必须对真实交易关系进行事前审查,否则流通环节将可能不顺畅。作为银行,特别要关注增信型融资贸易的真实性,此为金融票据诈骗易发点。作为持票人,至少要确保自己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

2、新规在征求意见阶段,曾有“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与追索行为,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商业汇票相关系统办理,并遵守系统运营主体依法依规制定的相关规则”的意见。现正式发布的规定,删去了“遵守系统运营主体依法依规制定的相关规则”,而改为“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因为票交所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规则只是电票技术规则,在电票“期前提示付款”“线下追索效力”等问题上,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分歧。但还是建议持票人仍按照票交所的规定,不要提前提示付款;提示后没有兑付的,在期限内在线上发起追索,同时在线下发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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