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物馆文创开发的权利来源
博物馆对哪些馆藏文物资源有权进行文创开发?权利来源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是否有对开发的具体政策指引?基于当前阶段博物馆浩如烟海的馆藏资源,文创开发有法可依是首要前提和先决条件。2015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博物馆条例》,《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2016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2016年5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
为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盘活用好馆藏文物资源,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规范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授权工作,2019年5月10日,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文物博发〔2019〕14号)。该《操作指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开展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的具体工作。2021年8月17日,文化和旅游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总结了试点单位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多种经验,为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政策保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博物馆条例》及《操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的规定,将博物馆馆藏资源二次加工形成的信息资源,包括实物和数字化信息,均在法律与政策框架内得到明确,优化了馆藏资源配置,持续推动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
二、博物馆文创产品的著作权归属
博物馆文创开发所涉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著作权和商标权,其中二次创作过程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一直是容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首先要明确博物馆藏品原件的著作权,将藏品原件分为三类进行分析,第一类是藏品原件尚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且著作权不属于博物馆的,博物馆对外授权开发藏品数字化信息,需要得到藏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第二类是藏品原件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此时社会公众都可以获得藏品数字化信息来进行文创衍生品开发;第三类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藏品原件,但博物馆基于二次创作对部分藏品的数字化信息取得著作权,博物馆可以将具有再次创作特征的数字信息资源的著作权对外授权,并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开发文创产品,获得相关收益。
根据《操作指引》,馆藏资源著作权是指博物馆馆藏资源构成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属于馆藏资源的作品,该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博物馆通过著作权人授权或者法定许可而获得的著作权;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再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知,馆藏资源著作权适用于两类作品,一是原始属于馆藏资源的作品,另一个是对馆藏资源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博物馆对原始藏品具有所有权,并不当然代表其对藏品拥有著作权。对于本身就是作品的馆藏品,满足作品的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特征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于依托于原始藏品存在的文创作品,此类作品能够同时被客观识别到原始表达与二次独创的新表达,如果只是简单地进行翻拍复制,没有任何独创性,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文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但实际开发模式较为复杂,部分涉及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难以确认。从利用文创产品资源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而言,博物馆可以与文创产品开发方通过合同约定文创产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博物馆所有。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了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他所有权利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以及著作权人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等都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期限为作者在世及去世后50年。对于已过著作权保护期的馆藏品,该藏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著作权的保护,也就不会引起文创产品的著作权纠纷;对于仍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藏品,要区分博物馆是否拥有对该藏品的著作权,对拥有著作权的藏品博物馆可以进行再创作,但对于博物馆不具有著作权的藏品,博物馆进行创作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博物馆如何防范伴生法律风险
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经济效应逐年增长,据清华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与天猫电商平台统计,博物馆文创产品网络成交规模在两年期间翻了三倍,伴随而来的是与博物馆文创相关的各类侵权纠纷,如文创产品被仿制假冒、与合作开发文创产品的公司企业之间产生著作权纠纷、可能侵犯藏品著作权人利益等。博物馆作为文创开发的授权方,应充分关注法律风险防控,注重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应用,明晰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原始藏品及开发出的文创产品的著作权权属的问题,避免落入侵权“陷阱”。
对版权利用方式进行合理限制。博物馆在对外授权开发过程中,对于授权内容及拟开发的文创产品/IP类型进行细化,尽量避免将文创开发权授权给某一个合作方。同时应当对授权时间、授权地域、是否可以进行转授权等事宜加以适当限制,并设置必要的授权权利回转条件。此外,可以考虑对于馆藏资源数字化信息的商业使用行为进行限制,虽然博物馆利用原作品产生数字化信息的过程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事先获得对原藏品进行演绎的著作权许可,但是在对数字化信息进行商业使用时必须提前征求原作者的同意。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事先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报酬,遵守约定的著作权行使范围,禁止超范围利用藏品数字化信息的行为。博物馆在对外合作或进行IP运营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文创产品是对馆内资源的直接复制还是二次创作、覆盖的产品种类等。
明确文创产品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若没有明确的约定,博物馆将丧失文创产品开发过程中的著作权,直接导致失去对该产品进行二次开发的权利。博物馆可以在授权或合作合同中,明确书面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博物馆在签订相关的买卖协议、捐赠协议时还应同时考虑该藏品的著作权是否一并转让进行约定,以避免发生侵权。如果转让人或捐赠人享有该等藏品的著作权,且双方就著作权转让达成一致,则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约定,否则该等藏品的著作权仍保留在著作权人处。
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风险把控。博物馆要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认识到博物馆文创维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构建和完善文创产品相关制度体系。《操作指引》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可以成立专门的授权合作部门,负责授权合作的各项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人员,并与相应的法务部门或合作律师共同对各个环节进行监控,防止法律风险。通过专门管理部门或专业人员建立“权力清单”,整理原始藏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先确保藏品本身不存在争议与纠纷,后对不属于公有领域且著作权归属非博物馆的作品进行筛选,对剩余部分建立后续授权资源库。筛选出的作品若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进行文创产品的开发。明确藏品著作权的归属及日后商业使用的情况,降低一些新藏品可能带来的未来法律风险。
至关重要的,重视题材、形式及具体内容的审查。博物馆文创开发立足于传统,将传统融入现今生活并带向未来,文创产品的品牌文化及品牌形象要与博物馆的文化内涵相契合,贴近博物馆自身定位、符合主流价值观、具备正能量、满足国家对于内容的审查标准,不得损害民族精神或违反公序良俗,且不能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