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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二十八部“养犬管理条例”亮点综述

供稿 | 周阳、张涵2023-03-10559

一、建立养犬协同管理机制和责任制度

养犬管理主管部门集中在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丽水市、衢州市、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杭州市)或城市管理部门(黄山市),也有部分暂未规定主管部门(无锡市),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公安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体现综合管理服务的理念。此外,部分城市规定了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协助义务,协助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盐城市、常州市、镇江市等地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管理,盐城市及镇江市还建立了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徐州市、无锡市、苏州市、舟山市等地对养犬活动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单位、个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上海市、湖州市等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各地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特色作用,明晰管理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障城市养犬关系中行为主体的权益,解决城市空间多维下的冲突,对建设文明和谐城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实行分区域管理和全面免疫制度

对养犬活动区域进行划分,不同区域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定,主要做法为划分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禁养区与限养区或全域统一管理。长三角地区对重点管理区一般定义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宁波市、衢州市、阜阳市),也有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的重点管理区(苏州市、马鞍山市、常州市)。镇江市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烈性犬、大型犬的限养区,限养区犬种认定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拟定;杭州市设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无锡市、徐州市、马鞍山市等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上海市不划分管理区域,对整个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作出统一规定。

在犬只防疫、免疫方面,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是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前提。嘉兴市、金华市在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在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蚌埠市对免疫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十二个月免疫一次;丽水市将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狂犬病免疫单位明确为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单位,台州市同样明确免疫接种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公布,舟山市则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上海市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

三、为养犬行为“立规矩”“讲规范”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有些问题是国家法律法规难以照顾到的角落,每个地方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都会有个性化的需求,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细化和落实。犬吠扰民、遛犬排便、犬只伤人等滋生社会矛盾,养犬人的行为如何规范,个人饲养的宠物犬与单位饲养的护卫犬是否需要区分管理,体现在地方立法上要都要确保与时俱进、因地相适、与势相应。养犬人的日常行为是各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制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养犬人行为规范、携带犬只出行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犬只伤人毁物的责任划分、犬只的活动时间和区域范围等。养犬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各地规定的禁止携犬进入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残疾人携带的服务犬、犬只活动公共区域以及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的除外。上海市、无锡市、盐城市等规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施明显的进入标识;池州市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淮南市、芜湖市、合肥市均在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的规定中提出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中另有管理服务费的规定,在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制区内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四、限定犬只经营资格和场所

宠物市场的迅速发展,城市居民休闲、消费和精神寄托的方式呈现日益多样化趋势,人们对宠物的态度也逐渐从传统的服务工具转变为工作生活的优良伴侣,犬类成为很多家庭的新成员,也促生了大量的犬只经营者。长三角各地主要通过限定经营资格与场所的方式进行管理,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场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经营场所定期消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犬只防疫工作、建立和保存记载犬只详细信息的经营档案、宣传文明养犬相关规范等。宁波市规定犬只诊疗场所需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湖州市禁止在住宅小区、办公楼内从事犬只相关经营活动;黄山市规定犬只经营服务场所应当远离学校、居民小区等人群密集区域,不得扰民。

除了限定犬只经营场所,对犬只的收容场所也有相关规定进行约束。多地鼓励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参与犬只收容场所设置,但不得用于经营,并自觉接受监督。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一般由市、县(区)的人民政府设立,主要负责收容和救助齐养犬、走失犬、无主犬以及没收的犬只,养犬人领回原所养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免疫、检疫、医疗等费用。盐城市的犬只留检机构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和单位领养;苏州市规定犬舍面积平均每条犬只一般不少于两平方米;同时,关注到长三角地区之外的陕西省商洛市《商洛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为促进乡村振兴,将城区和农村养犬纳入统一监管,采取差异化管理,由城市规范文明养犬逐步带动和影响农村规范养犬,值得参考借鉴。

五、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在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非常重要,没有法律责任设定或者法律责任设定不科学、不合理,势必都难以发挥“法”的应有作用。法律责任是针对违反具体行为规范而设定的否定性后果,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多地养犬管理条例着重于社会秩序的管理,重点侧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罚,对未进行动物狂犬病免疫、养犬未经登记、未办理养犬延续变更手续、个人饲养大型或烈性犬只、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遗弃或虐待犬只、经营犬只污染环境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具体表现为警告、罚款、没收等,个人养犬违规的最高罚款为两千元,单位养犬违规的最高罚款为五千元,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徐州市、镇江市、宁波市等地运用准用性规则,徐州市对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疾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镇江市对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等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宁波市对携带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的,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外,多地对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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