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08年,被告人朱某成立某锻压件厂 (经营范围 : 锻压件、冲压件制造加工、热镀锌加工等),2016年下半年以来,单位开始将镀锌车间循环水池内含有重金属锌的废水用水泵抽取后排放至该厂北侧厕所化粪池及化粪池南侧坑塘,总数共计约200吨。经某区环境监测站监测,镀锌车间循环水池的水锌含量为3.20mgL,厂厕所排放口的南侧坑塘的水锌含量为2.71mg/L。2019年4月24日,某区公安分局与生态环境局在联合检查时发现,偷排超标污水的情况,电话通知朱某到案接受调查。随后,某区公安分局认定其污水排放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朱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9年8月16日,某区检察院审查后认定朱某及其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触犯“污染环境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某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某区检察院以不应当追究被告单位刑事责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2019年9月4日,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撤回起诉理由,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履职情况
2019年5月31日,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朱某的委托,指派周连勇、杨秀云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建立沟通后,便了解了当事人除把关定罪量刑之外的最紧迫需求——尽快取保、救活企业。
首先是对企业存续经营的保障。事实上在当时,朱某经营的锻压件厂,在其被羁押调查之后,已然处于半停产状态,员工工资发不出去,甚至也发生了多起劳资纠纷。企业数十名员工联名上书某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希望能将老板取保候审回来解决企业困境。简言之,重新开工、回复生产,企业尚能开辟生路,继续运行也解决员工生计企业,但若一再停产,旗下数百员工同样面临失业困顿,因此,迫切需要朱某重回企业继续经营,改变当时窘境。
随后,辩护人开始针对污染环境类案件的司法机关重点关注的环境修复问题着手。首先研判了污水对周围土壤环境的侵害影响,代表朱某向司法机关承诺其对环境修复的决心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同时取得了污染所涉的相关社区街道的谅解。
2019年,辩护人首先对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某区检察院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就在准备召开听证会的前一天,检察院发现朱某所在的公司曾两次被环保局行政处罚,处罚事由系因货物外包装标识不当,辩护人认为被处罚的主体是单位而非朱某,处罚事由未因标识不当,而非污染环境,不影响本案的羁押性必要性审查,敬请继续召开听证会,但检察院认为处罚是由环保局作出的,且此次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可能被判处实刑,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不予召开听证会。而后案件移送至法院审理,辩护人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法院审查确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得以将被告人第一时间回到企业,着手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工作,保证该民营企业延续下去的可能和希望。
其次是对企业无罪评价的争取。辩护人经认真分析后发现,本案在案证据明显不足,难以充分证实朱某单位排放的污水所谓超标问题。一方面是某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不符合证据证明力要求。从采样的程序来看,报告中载明的接样人甲某不具备重金属的监测采样资质。从编制的程序来看,监测报告实际的编制人、审核人并未出现在报告后附的检测人名录中。另一方面是监测依据的锌含量超标标准存疑。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含锌污水的排放标准分别为:一级河流2.0mg/L,二级、三级河流为5.0 mg/L,本案中污水排放区位并非河流,而本案污水排放地点并非河流,因此不能类推适用该份标准。概言之,辩护人始终坚持被告人及其单位无罪的辩护观点,并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典型意义
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说,“起诉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意味着死刑。”所谓“死刑”的原因不仅仅在于企业或其负责人或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也更在于负责人被强制羁押后,对企业经营的无暇顾及,企业运营面临困境死路。
因此,办理民营企业涉刑案件的重点,既在于最终定罪量刑上的公正把握、全力争取,也在于企业相关负责人能够及早取保候审,尽快回归企业,保证企业后续经营生产的正常运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辩护人办案应当对民营企业的涉案主体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为保证市场主体有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在接受委托的办案过程当中,应当充分帮助企业疏通“堵点”“痛点”“难点”,坚持学习借鉴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在着手取保候审等申请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复工复产、开展生产自救、努力保就业岗位作为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量因素。积极促成涉案企业负责人的认罪认罚、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从而针对性地向司法机关提出民营企业符合相关取保候审或从轻处置的相关条件,协助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创业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让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涉案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