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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风险识别法律问答(二)

供稿 | 杨秀云、董玉泉2021-08-08485

一、国家工作人员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防控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1)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行为人涉嫌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究:


( a)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b) 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 c )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d)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e) 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f)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g)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h)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i)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暴发、流行时,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疫情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工作人员将善款或捐赠物资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问:因疫情防控履职不力等问题被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相关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所列举的监察机关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一般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均由监察机关负责立案调查。具体办案流程如下:


(1)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流程


A、立案调查:《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B、留置被调查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监察机关办理案件期限


A、调查留置期限: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B、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期限: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C、留置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3)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流程


A、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B、监察机关移送的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受理后作出拘留决定,并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C、执行拘留后10日内,特殊情况下14日内,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


D、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E、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4)法院审判

 

二、普通公众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问: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情形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疫情防控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在公众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在公众场所拒不佩戴口罩,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问:疫情期间,殴打、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1)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或他人情节恶劣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或第二百九十三条,触犯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轻则剥夺政治权利,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触犯非法拘禁罪。


问:疫情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疫情期间,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医疗机构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1)由于政策导致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停运、高速公路封路,为此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管制,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任意毁损医疗机构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或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疫期防控物资等公私财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轻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重则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谣言的处置不及时、不力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轻则管制,重则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对南京籍、扬州籍等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寻衅辱骂、散布隐私等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答:对他人住所擅自粗暴的贴封条或者封门不让出进,或者人身攻击、侮辱谩骂、冷嘲热讽和隐私泄露等行为,已严重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生活秩序,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侮辱、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者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问: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用于防控疫情所需的口罩、药物、酒精等物资的价格,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经营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问:疫情期间,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非法经营罪。企业或个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 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犯罪。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触犯非法经营罪的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疫情期间,假借防控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防控功能宣传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触犯虚假广告罪。行为人是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问:疫情期间,利用向利害关系人捐赠达到扣除税款目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答:涉嫌逃税罪。纳税人利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收优惠政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触犯逃税罪,轻则判处拘役,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问: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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