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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夫妻忠诚协议,中不中?

供稿 | 汪晴露2023-02-21552
类案裁判观点


肯定说认为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双方没有受到胁迫或欺诈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明确具体且有可操作性,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

肯定说裁判观点一:夫妻忠诚协议并不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2019)川01民终1078号案中,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如(2016)渝0116民初3035号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一方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造成离婚的,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案中,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当事人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再者,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案中,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先后与曹某某、陈某某关系暧昧,且与陈某某开房同居,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节严重的情形,该情形下,被告可否要求损害赔偿,法律未明文禁止。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某甲与叶某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

肯定说裁判观点二:夫妻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如(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案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违反该项义务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肯定说裁判观点三:忠诚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如(2019)渝0116民初13421号案中,案涉保证书载明“我保证忠诚于婚姻和家庭,如果有发生不忠诚于婚姻的事情,后果净身出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忠诚协议应当正式、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同时协议条文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的情况下应当使双方知晓违背忠诚义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违背忠诚义务具体不利后果,从而引起双方足够的重视,避免产生目的和认识的分歧。本案中,被告出具的保证书从内容看仅原则性表述,无详实的行为界定和财产情况,可以看出该保证书是为稳定双方婚姻而出具,不能以此作为离婚后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故原告提出被告违背忠诚义务,根据其出具的保证书不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肯定说裁判观点四:基于公平原则调整过高的赔偿金(违约金),综合酌定数额。

如(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案中,案涉忠诚协议约定:“……一、双方必须以家为重,忠诚于家;二、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过错方必须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如(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即使仇甲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仇甲生活困难,而张甲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也对仇甲抚养仇乙健康成长不利。故认定不能完全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后半部分约定内容履行。张甲诉讼请求中亦未完全按该约定赔偿标准主张权利,仅主张了5万元赔偿金,其该项请求远低于协议约定的150万元及仇甲书面承诺的200万元的赔偿标准,考虑到了仇甲的实际给付能力,应予支持。”

否定说认为夫妻是否忠实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不属民法调整范围,法律不应过多干涉与规制,夫妻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虽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即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及可诉性。

否定说裁判观点一: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不具备可诉性。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如(2021)甘1021民初3355号案中,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即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及可诉性,不属民法调整范围,故对原告诉请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夫妻保证书(忠诚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如(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2838号案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被告将自己婚前婚后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是一方以自己对婚姻的忠诚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

否定说裁判观点二: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不受司法保护,无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

如(2021)京03民终8334号案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故双方虽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但应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故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如(2021)陕01民终13697号案中,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是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是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与田某签订的《王某入赘田某家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而建立的婚约。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系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王某依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主张田某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如(2021)湘1002民初3617号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订立类似‘忠诚协议’时,夹杂了基于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产生的感情因素、人身关系因素等,与普通合同有明显区别,因此在认定该类‘忠诚协议’的效力时也不应按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规则予以认定。双方是否忠诚,结合到本案,即为是否由谁率先提出离婚的主张,应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而不应由法律过多干涉与规制,故双方签订的类似忠诚协议的条款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强制执行力。”

如(2020)黔0222民初2740号案中,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被告不要原告和背叛原告,则被告的财产都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除了肯定说和否定说外,还有部分法院基于忠诚协议内容本身存在以离婚为条件、限制人身自由、侵害子女权益、违反公序良俗等违法或无效情形而对相关忠诚协议条款内容或其法律效力予以否定。

裁判观点一:协议内容以离婚为条件或前提的,若一方反悔则协议尚未生效。

如(2019)豫14民终4699号案中,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段某提交的署有李海军签字的内容为“本人如有外遇,愿净身出户”字条的效力问题,即便该保证书为李海军本人所书写,该字条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该案中李海军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但李海军与段某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李海军已去世,故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之规定,确定“本人如有外遇,愿净身出户”不能及于该案的继承纠纷。”

如(2016)苏01民终2502号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6月23日签订《夫妻购房协议及忠诚协议》,内容包含:“如果王某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汤某不得提出离婚,否则愿赔王某人民币3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主张的忠诚协议相应条款系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要求汤某按协议给付30万元,汤某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如(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61号案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夫妻相互忠诚协议》和被告签署的《婚姻保证证明》,其中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被告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故本院认定两份证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没有生效。”

裁判观点二:协议内容涉及人身关系或侵犯人身自由而无效或不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如(2021)京03民终8334号案中,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房产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如下:“……如女方王某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如男方申某2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据《房产协议》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内容,系以夫妻关系身份为前提,基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身份性,虽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发生,不属于合同编意义上的合同,故不宜纳入合同编财产关系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

如(2020)桂0205民初6253号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熊某自愿订立的《保证书》系对离婚后被告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延伸约定,但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原、被告离婚后,二人不再系法定夫妻关系,双方不存在忠实义务的履行问题,《保证书》的内容实际上侵害了被告离婚后人身自由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如(2020)黔0222民初2740号案中,夫妻双方曾签订婚前协议,协议载明:“我胡某,如果有一天不要赵某。和背叛赵某。我所有财产都贵她所有。我有一辆车和房子都归赵某所有。如果我胡某犯上哪一条,我都净身出户。”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本质提倡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但并不以此来将该义务强加给公民。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系法定权,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裁判观点三:协议内容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因与相关法律规定冲突而无效。

如(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案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婚生子的抚养权并每月支付高额的抚养费用,这与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不符,属无效约定。”



结   语



夫妻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宗旨。但实务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一直存在相左的观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一直未有定论,司法实务观点也时有变化,曾以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肯定说占据上风,后又趋向于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可诉性。

男女双方在订立此类协议时,不可违背自愿原则,不可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可限制离婚自由,不可侵害子女权益,条款内容应清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或执行性,赔偿条款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不可过于严苛。男女双方在拟定夫妻忠诚协议具体条款内容时,不可盲目照搬网上模板,应咨询专业律师,听取专业建议与意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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