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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22-04
二0二二年三月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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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22-03
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附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要求,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22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资〔2022〕26号),从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减免方式、审批流程和有关要求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本文针对政策规定进行分析解读,就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关于租金减免需关注的重点进行梳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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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22-03
操弄拍卖价格的合同无效(二审维持案例)
A市中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丙公司支付给丁公司1289.31万元,并判决丁公司在抵押范围内对丙公司的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后丁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该债权对外转让,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曹某取得该债权后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A市中院于2019年12月26日在网络上以1949.98万元对丙公司资产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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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22-03
履职之诉中法定职责的审查思路
职权法定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以被诉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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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22-03
论破产和解协议——以某高新公司破产和解案为例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107条规定:“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者达成自行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共赢”。2020年4月,该院又在《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在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自新冠疫情爆发以后,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破产程序在快速审理机制促使企业达成和解,促进企业债权债务快速清理,继续经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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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七] 你是孩子爹,赖不掉
杨某(女)于2000年10月14日经人介绍与严某(男)相识,于同年10月22日开始与严某同居,其间怀上杨某某(原告)。同年12月31日,杨某离开严某。杨某于2001年8月4日在北京生下杨某某,杨某某自出生时因先天性无肛门,于2001年8月7日在北京儿童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另,杨某某另患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后一直体弱多病。现杨某某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严某支付生活费每月人民币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50%。(因原告杨某某是未成年子女,该未成年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以他的名义进行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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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八] 离婚为买二套房,未曾想假戏真做
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夫妻,二人婚后于2009年11月生育一女李某某。2012年2月15日,张某、李某在某市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张某和李某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为李某与张某因女方过错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李某某由李某抚养,张某向李某支付抚养费10万元人民币;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协议内容均由张某书写。同日晚上,张某、李某通过某房产中介签订了购买某市某新区某房屋的协议,但因种种原因该购房协议未能实际履行。后来,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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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22-03
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活动如何开展?
当前全国疫情呈现多点散发的特点,自今年3月以来,“倒春寒”般的疫情波及全国28个省份,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也要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招投标活动作为促进市场竞争,助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如何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安全科学的进行招投标活动,则是当下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针对这一现实紧迫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早在2020年疫情初发时,便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通知》进行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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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22-03
从被判支付3000余万元到改判驳回全部诉请——借资挂靠施工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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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22-03
[婚姻与法律 系列之六] 植物人就该被判离婚吗?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朱某(男)是大学同学,2010年两人登记结婚。2011年7月,其女儿出生。2012年8月,被告出差时遭遇车祸,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生判断被告苏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存活的时间也无法判断。原告王某认为自己为救丈夫已经倾家荡产,且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被告朱某的婚姻关系。在庭审期间,被告代理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供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清单——电视机、空调、热水器、家具等价值3000元的生活用品以及被法院拍卖用于还债的房产。由于被告朱某是植物人状态,所以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以被告的名义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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