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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21-03
姚某与吴某某、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3年5月2日,宋某某向吴某某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吴某某人民币 420000 元正 ,大写肆拾贰万元正。借款人宋某某 , 2013年5月2日。担保人姚某”。双方确认宋某某向吴某某支付了以下款项。第一部分 : 借款发生后 , 每月 2万元 ,支付了3个月 , 共计6万元。第二部分 : 宋某某的支付宝及银行转账 (2014年5月22日1万元、2万元 ; 2014年10月22日5000元 ; 2015年1月10日1万元 ; 2015 年1月22日5000 元 ; 2015年2月6日1万元 ; 2015 年2月12日 16900 元 ; 该部分合计76900元 ) 。第三部分 : 宋某某的妻子孙某某于 2014 年6月12日转账5万元给吴某某。第四部分:宋某某通过朱某某于2015年4 月7日转账 1. 5 万元给吴某某 , 通过周某某于 2015年6月1日、2015 年8 月1日分别转账 1万元、2万元。以上四部分合计 231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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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21-02
对机动车事故损害再审提供法律援助
受援人毛某某(老年人),男,汉族,1948 年出生,农民,现住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2017 年 10 月 5 日 3 点 40 分在南京市溧水区栖凤路看守所路段,芮某驾驶牌号为“苏 A****5”小型轿车与毛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卖菜赶早集)发生事故,致毛受伤、车辆受损。经溧水交警大队认定,此次事故芮某负全部责任。肇事司机芮某无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开的是哥哥芮某翔的车。由于伤情严重,受害方毛某某与 肇事司机协商未果,只能就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向溧水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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