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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资讯

首页 > 要闻资讯> 研究成果
31
2022-03

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附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要求,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22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资〔2022〕26号),从减免对象、减免标准、减免方式、审批流程和有关要求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本文针对政策规定进行分析解读,就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关于租金减免需关注的重点进行梳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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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22-03

履职之诉中法定职责的审查思路

职权法定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以被诉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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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22-03

论破产和解协议——以某高新公司破产和解案为例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107条规定:“注重发挥和解程序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功能,鼓励当事人通过和解程序或者达成自行和解的方式实现各方利益共赢”。2020年4月,该院又在《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在当前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形势下,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自新冠疫情爆发以后,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破产程序在快速审理机制促使企业达成和解,促进企业债权债务快速清理,继续经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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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22-03

疫情防控期间招投标活动如何开展?

当前全国疫情呈现多点散发的特点,自今年3月以来,“倒春寒”般的疫情波及全国28个省份,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也要保障经济平稳运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招投标活动作为促进市场竞争,助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如何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安全科学的进行招投标活动,则是当下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针对这一现实紧迫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早在2020年疫情初发时,便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以下简称《通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通知》进行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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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2022-03

实际出资人能否阻却法院对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股权代持的情景在现代商事社会频繁出现,尤其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故而股权代持纠纷时常发生。实践中股权代持纠纷主要体现为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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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2022-03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豁免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兼谈申请处理决定类型

谈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豁免条款,一般可以理解为“不予公开”处理决定类型中可选择适用的法定理由,而不予公开情形仅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决定类型的一种,同时还存在予以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这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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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2-03

[政府信息公开 系列之九] 会议纪要是否应予公开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操作性极强的课题,应当密切关注并积极回应实践中所呈现的具体问题,这就需要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同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实现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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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2-03

[政府信息公开 系列之八] 历史信息是否应予公开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操作性极强的课题,应当密切关注并积极回应实践中所呈现的具体问题,这就需要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同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实现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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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2-03

[政府信息公开 系列之七] 档案信息是否应予公开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操作性极强的课题,应当密切关注并积极回应实践中所呈现的具体问题,这就需要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同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实现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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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22-02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政府采购的影响与启示

2022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正式施行。这对政府采购领域产生较大影响:一方面,该法作为确定性规范,对民事诉讼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民事诉讼均受其规制。另一方面,某些法律规范作为准用性规范,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就相关领域民事诉讼的某个问题直接作出规定,但指出相关内容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又如,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该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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