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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资讯

首页 > 要闻资讯> 优秀案例
27
2021-07

夏某某与高某某、倪某某民间合作协议纠纷案

2006年10月11日,夏某某作为甲方,高某某、倪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高某某、倪某某投资2000万元,夏某某投资3000万元,由夏某某全权负责经营;在2008年10月9日前甲方返还乙方投资2000万元,并无论经营盈亏,甲方给付乙方投资收益2000万元。如房价平均超过200元/平方米,由甲方奖励乙方每人100万元的宝马一部,剩余的归甲方所有(具体门面价格平均2460元/平方米,住宅价格平均1418元/平方米)。为了保证乙方投资的安全,由飞某公司、新北海某酒店为甲方归还投资给付收益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如违约,由违约方承担200万元违约金。但最终只有扬州金港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北海某酒店在担保人处盖章。(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酒店系扬州金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现已变更为扬州金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海某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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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021-07

王某某受贿罪案

200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XX利用其担任江苏省乙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后更名为乙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丙县人民政府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邱某、夏某、章某等人在贷款额度、企业改制、土地开发、申报补贴、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张某等人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0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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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21-07

李某、苗某与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李某、苗某与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苗二人购买的由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18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经买受人书面催告后90日内仍未办理的,出卖人按日壹拾元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二人支付购房款,该公司交付房屋后二人实际入住。但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助二人办理产权证。后二人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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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021-07

胡某与某供应站、某村民委员会企业确权及返还财产纠纷案

2000年12月19日,胡某个人以其与村委会早在1990年2月签订有挂靠建立活力素厂的协议,协议中约定厂的技术、产权等归胡某个人所有,村委会不是活力素厂的所有权人,不具有签订收购协议的主体资格,村委会与某供应站签订的收购协议应属无效,某供应站也未按约实际履行收购协议,且以从活力素厂调走的物资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应返还为由,将某供应站和村委会列为共同被告,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企业产权,返还财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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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1-06

平顶山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XX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0年3月2日,平顶山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连云港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标的用途为旅馆住宿餐饮等,并对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给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约定接收甲公司5名员工;甲公司按约定于2010年5月份将租赁物交付给乙公司施工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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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21-03

南京某船舶物资有限公司、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2011年12月期间,南京某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为抵扣税款、牟取非法利益,经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金某某决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由王某(已判刑)经营的南京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南京某钢材公司(以下简称钢材公司)以票面金额4.5%的价格,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8份(从贸易公司、钢材公司分别虚开发票32份、26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701976元,税额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以上税款均被贸易公司申报抵扣。2013年1月8日,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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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1-03

郑州谷某某、卢某某诈骗罪案

2016年,韩某某伙同他人先后成立河南凯某某公司、盛某某公司、朴某某公司,通过网络招聘等方式先后招聘被告人吴某某、谷某某、卢某某等数十人,其中谷某某为凯某某公司负责人,卢某某为凯某某公司销售一部负责人。各被告人使用公司搜集的客户信息,向不特定人打电话,通过向被害人虚构有拍卖藏品的资质,能将被害人手中藏品以高价卖出的方式将被害人骗至公司,以夸大被害人手中藏品价值、帮助被害人组织拍卖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会员费、入场费及发票税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66名被害人在凯某某公司被骗380万余元,卢某某个人诈骗数额为8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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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1-03

陈某某与合肥市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2年4月15日,陈某某经营的南京丙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与合肥市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滁州乙国际项目部(该项目由甲公司转包给汪某某承建)负责人汪某某签订了一份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丙租赁站为滁州乙国际项目部出租钢管扣件,期限自2012年4月15日起到2012年9月30日止,租金钢管每天按每米0.011元、扣件每只按0.006元、山型卡每只按0.004元、加长套管每天按0.01元计算,在租赁期内产生的租金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如逾期需按总欠款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期间如有损坏、丢失钢管每米按22元,扣件按6.5元、少扣件螺丝按0.65元一套进行赔偿,同时还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A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合同签订后,陈某某的丙租赁站按约向乙国际项目部提供租赁物,截至2013年4月30日,该租赁行为共产生租金207624.69元,上下力费及运费计18923.25元未支付,另有钢管30362.6米、扣件23752只未归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陈某某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尚欠扣件23752只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按每米22元进行赔偿,计667977.2元;判令甲公司给付租金207624.69元及上下力费和运费18923.25元,计226547.94元及截至2013年4月30日逾期违约金62287元,合计1112006.64元以及赔偿款到位之前产生的租金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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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21-03

冯某诉南通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冒某公司解散纠纷案

冯某与冒某于2006年3月3日设立南通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经营建筑材料、仓储等业务。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冯某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49%,冒某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51%。2007年12月2日,冯某与冒某订立《协议书》,约定各自经营码头仓储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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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21-03

唐某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案

2000 年上半年至 2014 年 10 月间, 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担任 A 市高港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A 医药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A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A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 , 为梅某 2、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A 新源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 在企业发展、政策扶持、工作调动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 以收受钱物、低价购买汽车、免费旅游等方式收受上述人员所送的财物 , 共计人民币 311,58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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