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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

首页 > 专业人员> 王兴元

王兴元

高级合伙人
南京
13905186601
lawyerw2006@hotmail.com
工作语言:

中文

教育背景

  •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个人履历

  • 现任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擅长处理公司业务、房地产业务、民事合同纠纷及刑事类案件,代理37件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的二审、再审案件分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改判。其代理的部分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分别被刊登在《刑事审判参考》、《审判研究》中;被选入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六十年经典案例》,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律师民事侵权十佳案例”。其中代理的部分案件,因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多次被《21世纪经济学报》、《扬子晚报》、《金陵晚报》和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予以报道
    退役前,任海军指挥学院第二政治教研室讲师、海军指挥学院法律顾问处主任。
    2001年至今,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

服务案例

  • 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淮安市某区政府、淮安市某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并撤销一、二审判决。合同从认定无效到确认有效,金额从判令返还1250万元到改判支持3279万元诉请)
    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后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合同从认定无效到确认有效,从判令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赔偿近2000万元损失到判令建筑公司向开发公司承担违约金153万元)
    江苏某物资供应站和胡某某与勤业村委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刊登在《审判研究》并被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大法官高度点评)
    罗某某与高某某、倪某某民间合作协议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指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本院及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改判驳回高某某、倪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苏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决,指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审判决并变更减少支付货款约一千万元)
    江苏某大酒店和南京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再审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并支持江苏某大酒店全部诉请)
    北京某投资公司与江苏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案件
    代理执行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诉何某某商标确权纠纷上诉案(该案被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法学研究所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选》)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江苏某集团公司总经理张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罪上诉案(该案被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5辑)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宿迁市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梁某、姜某股权变更登记上诉案(该案被收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六十年经典案例》)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某股份银行淮安分行和某食品公司、某供销大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上诉案(二审支持上诉人某供销大厦关于连带保证合同不成立的上诉理由,并判决撤销一审关于该部分的判决结果)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某物资(集团)总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支持上诉人某物资(集团)总公司关于某行对该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优先受偿权的上诉请求,并撤销一审关于该部分的判决结果)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支持上诉人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关于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请求,并撤销一审关于该部分的判决结果)
    代理的某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和某实业集团公司关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淮安市某置业公司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二审支持上诉人关于借款本息计算错误的部分上诉理由)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无锡某有限公司和刘某某、冯某某侵权纠纷上诉案(二审支持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刘某某、冯某某对公司构成侵权的上诉请求)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傅某某、江都市某有限公司和扬州市某有限公司关于技术服务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二审支持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关于侵犯商业秘密不成立和对傅某某违反技术服务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的上诉请求,并判决撤销一审该部分的判决,驳回扬州市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王某某、原审原告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支持上诉人某公司关于备案合同无效,其结算应按补充协议约定的上诉请求,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付工程款按总额下浮12.8%结算)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江苏省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支持上诉人某公司关于备案合同无效,其结算应按补充协议约定的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付工程款按总额下浮12.8%结算)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支持上诉人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原判认定的流动资产赔偿金额错误的上诉请求,并支持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代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江苏某酒店有限公司和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支持上诉人江苏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关于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属于对约定支付方式变更的上诉请求,并判令撤销一审关于该公司向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余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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